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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管理實施細則

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管理實施細則

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制定了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工作的管理,規範該領域標準制修訂程序和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節能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xx〕1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工信廳科〔20xx〕87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制修訂工作補充規定》(工信廳科〔20xx〕137號)等,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了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佈、出版、複審、修改等標準制修訂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器、核工業、電子、通信等行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管理。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綠色製造等綜合領域,以及資源節約、能源節約、清潔生產、温室氣體管理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專業領域的工業和通信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管理。

第五條 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標準制修訂應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有效採用國際標準。

第六條 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科技司統一歸口管理,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負責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管理工作,包括: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等。

第七條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負責指導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鼓勵社會團體參照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技術標準體系、綠色製造標準體系,以創新引領為宗旨開展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升標準水平,支撐產業鏈協同創新,引導促進綠色生產和消費。

第八條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委託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和部委託機構協助開展相關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標準化技術支撐機構協助節能與綜合利用司開展標準制修訂管理,部委託機構受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委託開展本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機構名單見附件1)。

第九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由標準歸口單位負責。已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或領域,標準歸口單位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未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專業或領域,標準歸口單位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

第十條 鼓勵成熟的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以滿足條件的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為基礎申請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立項的,經標準歸口單位推薦,標準制修訂工作可適用快速程序,直接由立項階段進入徵求意見階段或審查階段。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十一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根據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實際及發展需求,按照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技術標準體系或綠色製造標準體系要求,向相應的標準歸口單位提出立項申請。標準歸口單位彙總立項申請材料並提交部委託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標準立項時,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標準項目建議書(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2-1、2-2、2-3,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3)。如為國家標準,需附標準草案稿;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應説明必要性等。標準歸口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申報標準項目的總體情況説明(見附件4);如為標準體系外的項目,需提供標準體系項目的補充説明(見附件5)。

第十三條 部委託機構負責項目申報相關資料的審查,並負責組織專家對立項申請可行性、必要性及先進性進行評審,提出是否同意立項的建議。部委託機構對資料審查通過的標準立項材料進行彙總,填寫標準項目計劃彙總表(標準項目計劃彙總表見附件6),並於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前報送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第十四條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對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通過的項目提交科技司。

第十五條 標準計劃下達後,由部委託機構組織各相關標準歸口單位落實標準計劃,標準起草單位具體負責標準計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在標準計劃的執行過程中,如需對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應由標準牽頭起草單位(以下簡稱牽頭單位)填寫《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件7),經標準歸口單位及部委託機構審查同意後,報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七條 牽頭單位應對所制定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應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xx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xx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起草標準草案。

第十八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同時編寫標準編制説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説明;

(五)產業化情況、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等情況;

(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説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説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標準徵求意見稿形成後,由標準歸口單位就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説明及其有關附件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專家委員會專家(適用於無相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情況)及各相關方廣泛徵求意見,並在相關刊物上刊登或在網站上公示。

標準徵求意見時,應明確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天,對被徵求意見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的,按無異議處理。對有關單位和專家提出的意見,牽頭單位應認真研究,未予採納的,應説明理由。意見處理結果應列入《標準徵求意見彙總處理表》(見附件8)。對重大意見,應説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牽頭單位應根據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送對應的標準歸口單位進行審核,並抄送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及部委託機構。

第二十條 審核後提交審查的標準制修訂項目,由相應的標準歸口單位負責組織標準的審查工作。

標準送審稿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技術經濟和社會意義重大的標準以及涉及面廣和分歧意見較多的標準應採用會議審查。

有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其祕書處將審查材料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未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組織召集各利益相關方代表組成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於四分之一,並且牽頭單位的專家不能超過審查專家委員會的四分之一。

祕書處或部委託機構應在會議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或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説明、意見彙總處理表等審查材料提交給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或審查專家委員會全體專家。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由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或審查專家委員會(適用於無相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情況)全體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方為通過。會議審查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説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會議審查應編寫會議紀要,內容包括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二)至(十一)項內容以及標準文本條文的審查結論和修改意見,並附《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見附件9)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見附件10)。函審時應出具《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件11),並附《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件12)。

第二十一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牽頭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標準歸口單位提交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説明及相關附件至部委託機構。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應重新研究,並將有關情況報部委託機構。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二十二條 部委託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二)至(十一)項的內容,以及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發展水平等,對牽頭單位提出的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標準報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三)強制性標準是否符合制定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五)標準中專利情況是否清晰等。

第二十三條 部委託機構負責對符合要求的標準進行彙總、編號,並於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將彙總好的標準報批材料報送至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報批標準項目彙總表(見附件13)(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標準申報單(見附件14)(同時提供電子版);

(四)標準報批稿(同時提供電子版);

(五)標準編制説明(詳細內容見第十八條)(同時提供電子版);

(六)標準徵求意見彙總處理表(同時提供電子版);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標準送審稿函審單》(同時提供電子版);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九)強制性國家標準應填寫強制性國家標準TBT通報中英文表格(見附件15-1、15-2)。

第二十四條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會同部內有關司局,對部委託機構報送的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報送科技司。

第五章 標準批准和發佈

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準批准後以部公告形式發佈,部委託機構負責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業標準備案。國家標準批准後以國家標準公告形式發佈。

第六章 標準出版

第二十六條 部委託機構負責將已經批准發佈的標準送相關出版機構出版。

第二十七條 標準出版後,部委託機構應及時將標準文本分別送科技司和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各兩份。

第七章 標準複審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提出複審建議,由部委託機構組織有關標準歸口單位定期複審。標準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標準修訂週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其中,節能標準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九條 複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標準複審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標準複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對複審標準應逐項填寫《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件16)。

第三十一條 標準複審後,由相關標準歸口單位提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複審程序、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填寫標準複審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彙總表(見附件17-1、17-2、17-3),並將標準複審材料報送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複審報告(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標準複審項目彙總表(同時提供電子版);

(四)標準複審意見表(同時提供電子版)。

第三十二條 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對標準複審報告進行審查,提出複審意見,並提交科技司。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行業標準複審結果以部公告形式發佈。工業和通信業節能與綜合利用領域國家標準複審結果以國家標準公告形式發佈。

第八章 標準修改

第三十四條 如標準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 修改行業標準,應填寫《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件18),出具審查紀要(內容包括修改原因、修改依據、審查結論等),按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同時提供電子版);

(三)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同時提供電子版)。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以部公告形式發佈。

第三十六條 修改國家標準,應遵照《國家標準修改單管理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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