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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暫行條例範例

契税暫行條例範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歡迎閲讀!!

契税暫行條例範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內容全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税税率為3—5%。

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 契税應納税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税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税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第七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

第八條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第十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第十一條 納税人應當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契税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第十三條 契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取得房屋遺產 這些情形要繳契税

房產往往是遺產中最重要的一項財產,那麼因處理遺產而取得的房產,在辦理過户之前,有哪些是需要繳納契税呢?

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應繳納契税

案例 小王的爺爺去世了,留下一所住宅和一間商鋪,去世前未立遺囑。小王的奶奶、父母和叔叔經過協商,決定把商鋪過户到小王名下,住宅則留給奶奶,待奶奶百年之後再做處理。小王和奶奶在辦理過户手續時,是否應當繳納契税?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案例中小王的奶奶、父親和叔叔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理應由他們三個繼承房產。小王的奶奶取得的住宅產權顯然是法定繼承所得,無需繳納契税。小王由於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力,他取得的商鋪產權實質上是由奶奶、父親、叔叔繼承之後贈與他的。依據相關規定,小王取得商鋪的行為應按接受贈與繳納契税。

通過繼承和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應繳納部分契税

案例 張大爺和老伴有一處房產登記在老伴名下,是其共同財產,老伴生前曾表示百年之後就把房子給兒子小張。老伴去世後,張大爺按照她的遺願帶兒子去公證處做繼承公證,計劃把房子過户到兒子名下,被告知需要先到税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契税,可張大爺認為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按照法律規定不應當繳納契税。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張大爺一家的做法從法律層面上講,其情況是:繼承開始後,張大爺放棄繼承,由兒子小張繼承老伴的全部遺產。同時,張大爺把自己擁有房屋50%的份額無償贈與兒子。也就是説,小張取得的該處房產一半是繼承所得,一半是接受贈與所得。因此,小張在辦理房產過户之前,應先繳納父親贈與自己的房屋50%份額對應的契税。

非法定繼承人取得房產應繳納契税

案例 趙奶奶是一位孤寡老人,她的鄰居小明一家人平時在生活上對她多有照顧。她對小明像對親孫子一樣疼愛,於是便去公證處立了一份遺囑,死後將自己的房產給小明。趙奶奶去世後,小明依照遺囑接受了房產,他是否應當繳納契税?

案例分析

《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xx〕1036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因此,小明作為非法定繼承人承受房產,屬於國税函〔20xx〕103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應税行為,應當依法繳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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