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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暫行條例税目表

印花税暫行條例税目表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税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税的徵税範圍。一般地説,列入税目的就要徵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徵税;印花税共有13個税目。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印花税暫行條例税目表,僅供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印花税暫行條例税目表

印花税:22種合同無須貼花

1.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税函(1997 ) 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88 )國税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無需貼花。

4.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籤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 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税發 [1991] 第155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6.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税發[1991] 第 155 號、 國税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7.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

在貨物託運業務中,根據國税發 [1990]173號文規定,承、託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税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託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税地字第 025號文規定, 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

8. 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税 [2019]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列舉徵税的憑證 ,不徵收印花税。

廣州市地方税務局的規定:根據税三(1988)776號文規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税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税目中的技術諮詢合同,無需貼花。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税發 [2019]91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也不屬於印花税税法中列舉的徵税範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築商簽訂的合同不徵印花税。

11.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鑑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12.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税函(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税。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兑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餘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税函〔2019〕9號、國税發[1991]155 號、國税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至於什麼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税函[2019]749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於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徵收印花税。

15.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徵税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税。

16.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需貼花。

哪些屬於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税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餘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税[2019]183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税應税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 資金賬簿

(1)合併、分立、聯營、兼併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税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併,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併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併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於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後的餘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税[2019]183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税地字第 025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税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20.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並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

(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但對於委託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税: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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