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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衞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省衞生廳負責全省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考核機構開展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醫師定期考核適用於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經註冊後在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兩年及以上的醫師。

第四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牀、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衞生。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於考核年的11~12月進行。

第六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各級醫師協會(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牀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各級醫師協會。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各級醫師協會可向所屬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承擔相應範圍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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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根據衞生部醫管司要求,100張牀位以下的醫療機構、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下的預防、保健機構,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醫師執業註冊主管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健全的各級醫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報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級醫師協會,應當向所屬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申請表;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已設立醫師考核委員會證明文件及組成人員名單;

(四)已制定的醫師定期考核具體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應依據被考核單位性質制定,確定不同崗位、不同職稱醫師的工作量指標和工作質量指標;

(五)有解決醫師集會考試和實踐技能操作的場地和必要設備的具體方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答覆,並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市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當地主流媒體公佈被批准的考核機構名單,並上報省衞生廳備案。

第十一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確定考核指標,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結果的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並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技術水平評價組織,具體負責醫師業務水平測試。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衞生管理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考核內容可根據醫師執業類別、專業技術水平等,參照衞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分類分級至二級診療科目進行測評。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堅持定性考評與量化考核相結合,與醫師年度考核、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相銜接。

第十三條業務水平測評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衞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等,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相應的技術操作能力,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及其他市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週期內,被考核醫師參加職稱晉升考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考試或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考試,並考核合格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試合格,不需再參加業務水平測評。

第十五條工作成績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的情況;堅持日常工作,完成相應的工作量情況;主要業務工作情況,患者投訴情況等;根據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所在醫療機構的安排,完成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搶險救災任務、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處置等情況;其他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職業道德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醫師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德規範的情況,醫師的工作作風、醫患關係、團結協作情況等。評定以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採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採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採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採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一般程序考核和簡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衞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考核。簡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內容為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並至少經過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執行簡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週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週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採取一般程序考核,連續三次合格者。

第二十條考核機構可以制定多個考核測評表,分別由服務對象、同行等對醫師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作出評價。

第二十一條凡連續三次執行簡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醫師,需在下一週期考核中執行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醫師,可再執行簡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條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應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提交相應統計數據。

第二十三條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逐步過渡到以省為單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複核。

第二十四條市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應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報送的評定意見,按照報送數額比例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在考核週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註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條一般程序考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參加考核的醫生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於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執業註冊所在機構;

(二)執業註冊所在機構按規定對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於考核年10月20日前報送考核機構;

(三)考核機構對醫師執業註冊所在機構報送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於考核年11月10日前公佈參加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名單;

(四)考核機構於考核年12月20日前組織對參加業務水平測評的醫師進行測評;

(五)考核機構在次年1月31日前將醫師考核結果報批准其考核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考核醫師在執業註冊所機構。

第二十七條簡易程序考核應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簡易程序考核的醫生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於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執業註冊所在機構;

(二)執業註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後,於考核年9月30日前報送考核機構;

(三)考核機構對醫師執業註冊所在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於考核年10月20日前公佈適用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名單,未通過審核的醫師應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結果的備案和通報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 醫師執業記錄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醫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師執業檔案數據庫,將醫師執業註冊系統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系統、醫德檔案銜接,實行聯網管理,完善醫師執業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師執業檔案應包括醫師行為記錄、醫德醫風記錄、醫師定期考核等內容。

第三十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建立醫師行為記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醫師執業檔案數據庫。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對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

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範、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第三十一條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的醫師,由受援機構提出考核意見,由支援醫院納入其個人檔案,同時錄入醫師執業檔案數據庫。

第三十二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對醫師開展醫德考評,併為每位醫務人員建立醫德檔案,醫德考評結果要記入醫德檔案。

第三十三條考核機構負責將醫師定期考核情況錄入醫師執業檔案數據庫。

第七章 考核結果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中任一項評分不足60%,為該項評分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一項不合格,均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根據考核結果對醫師進行表彰和獎勵,將考核結果與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績效工資等掛鈎。

第三十五條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轄區主管衞生行政部門及醫師執業註冊管理部門,並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所在單位。

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市級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市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並將複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三十六條醫師在考核週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註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蔘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多記費、多收費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十一)隱匿、偽造或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做好醫院感染預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考核週期內,有1次以上(含1次)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

(十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八)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

第三十七條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加蓋合格或不合格印章,並錄入醫師執業註冊信息庫。

第三十八條未按規定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週期內未完成考核的醫師,由其所在單位開具證明文件向考核機構申請,原定考核結束半年內應完成考核。

第三十九條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接受培訓;培訓期滿,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週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接受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的醫師,由衞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考核不合格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由轄區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醫師定期考核結果應當與績效工資制度相銜接。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弄虛作假,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考核機構有衞生部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審核的;

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經衞生行政部門監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結果評定等存在問題,責令整改後檢查仍不合格的;

(二)按照《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年度記分累計≥12分的;

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第四十三條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被考核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結果的,該考核週期為不合格,並採取一般考核程序進行定期考核三個週期。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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