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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並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是礦(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副主任)專門負責礦(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運(搬)輸工區的區長,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採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範圍: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並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鈎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鈎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兑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範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放及收回標準並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並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 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一條 掛鈎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繫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餘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鈎,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鈎工同意並打定鍾後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鈎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並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鈎。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採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並經分管領導批准。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鈎只准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鈎;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並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 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台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台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台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並按時報送礦(井)運輸組以便彙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 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

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採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於一次提升串車長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採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4m。

二、機採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並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斜巷運輸不應採用對拉電絞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電絞,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必須開鑿電絞和設備峒室或在5 m範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電絞的,每台電絞罰責任單位200元,並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倒拉電絞前方應設有護身柱(不少於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後選擇材料。護身柱採用元木的,其直徑不得小於200mm;要穩固牢固有力;能夠保障操作電絞的司機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並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電絞的電絞司機,一次罰50元,並責令停止作業。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50 元。

第二十三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四條 小電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淨高不小於1.8m,電絞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於600mm,電絞後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峒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五章 絞車

第二十五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小電絞發放審批由各井運輸組具體負責。安裝穩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生產部運輸組和安監部機運組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每台絞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二、運輸任務完成後,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乾淨;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鈎頭放置在絞車前2m範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50元。

第二十六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電絞安裝在軌道外側,電絞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於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於檢查,並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麪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度。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及25kw以下的小電絞,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電絞底樑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電絞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絞車,其基礎要求按某某礦發(1995)80號規定執行。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杆;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XXmm;錨固長度採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採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元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於200mm;壓柱要垂直於頂底板,頂窩在硬麪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樑(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樑(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電絞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並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絞車附近30m範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否則,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 斜巷人車運輸系統其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設計計算,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文件應存檔備查。礦技術中心和運搬(輸)工區應完善相關資料及文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峒室,必須有正規設計,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該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侯車室,侯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台階相接,以便人員上下。在人車上下人地段上下人側,有效間距不小於1m,且要鋪設正規台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

第三十一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良品標準,其軌型不得小於22kg/m。巷道中的地滾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鋸道板。軌道質量達不到優良品,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

xrc(插爪式)人車的軌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在鋼軌內側應裝防止軌枕傾斜的軌枕撐木(規格為100×100×500mm),軌枕應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軌枕或整體道牀。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xrb(抱軌式)人車,其鋼軌宜採用長軌焊接。如採用夾板連接則必須採用特製夾板和特製螺栓。保證連接好後其寬度不超過軌頭寬度,且軌道鋪設必須錯接,接頭錯距不小於2m。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第三十二條 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信機,應具備隨車發送信號和通話功能。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中人車通訊信號機應靈敏可靠,有故障應及時停運檢修。嚴禁在通訊信號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鈎,否則,對責任人一次罰200元。

第三十三條 多水平或雙鈎運輸時,各水平或各車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信號操作應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94、395條執行。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 斜巷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好後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並存檔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1年。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3個月。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境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條 斜巷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並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凡無證上崗的,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不按規定跟車的,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在每班發車前,跟車工應認真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鈎工進行點鈎和維持秩序,並標明停車區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車前把鈎工必須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條 平、斜巷人行車的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工作人員及把鈎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雙鈎提升人車必須在巷道兩側台階上、下人,兩人車的車箱交鋒側必須用鋼板或鋼板網等封閉,嚴禁開門上下人員。

第四十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礦(井)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一份報集團公司生產部運輸科。未按規定做定期試驗的斜巷人車禁止使用,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0元,對單位主管罰100元。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和及時上報《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的,對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一次罰50元。

第四十一條 斜巷人車的結構件和零部件的更換必須符合原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

第七章 信號裝置

第四十二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佈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論處,並對有關責任者按某某礦發[~]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設有信號失效報警裝置。多甩道提升時,各車場信號應有區別。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八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四十四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鏽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並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釺子、錨杆、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罷繩。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並停用拆除。

三、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鐙,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環並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少於3.5個捻距,可以用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繩卡子固定,但數量不少於3個,鈎頭、馬鐙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並符合要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並捆綁牢固。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

道的絞車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廢棄保險繩而不用的,一次罰掛鈎工100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三、未按規定要求正確聯結使用保險繩的,一次罰掛鈎工100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運搬(輸)工區應建立自檢機構並配置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並記錄存檔備查。未按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四十八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礦技術中心在設計運輸斜巷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道擋、連鎖安全門、擋攔連鎖裝置、撲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幷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註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

第五十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後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0m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於30kg。長度超過100m的斜巷要安裝撲車器。否則,現場停止運行,並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道擋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提升列車長度的斜巷地點,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道擋。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道擋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礦井主要運輸斜巷也可使用其他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失效保護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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