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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下文是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户,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户。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户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

個體工商户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户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

第五條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户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户銀行核發開户登記證。但存款人因註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進行偷逃税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户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户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第十一條基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

(一)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三)機關、事業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五)社會團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七)異地常設機構。

(八)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户。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一)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十二)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一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户: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户,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户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註冊驗資。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户。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兑、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户中選擇並向開户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第十六條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户:

(一)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户的。

(四)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户的。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户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户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九)個體工商户,應出具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正本。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一)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税人的,還應出具税務部門頒發的税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户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納入專用存款賬户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户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覆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四)註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户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應出具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證明。

(二)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户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户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户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由“個體户”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和臨時存款賬户的,應自開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填制開户申請書。開户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户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後辦理開户手續;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其他專用存款賬户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户手續,並於開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的開户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户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開户條件的,應在開户申請書上籤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開户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和臨時存款賬户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登記賬户名稱、賬號、賬户性質、開户銀行、開户日期,並簽章。但臨時機構和註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除外。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基本存款賬户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户。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户辦理。

第三十四條一般存款賬户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户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户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該賬户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户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户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户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户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户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户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臨時存款賬户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户應根據有關開户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户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户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户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註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轉為基本存款賬户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户除外。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税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項。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税收徵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應納税的,税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户銀行提供完税證明。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户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户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儲蓄賬户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銀行應按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户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户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户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一)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户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户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户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户;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户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户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户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後,應向銀行申請撤銷註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户,其賬户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户。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户。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必須與開户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户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户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户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註明銷户日期並簽章,同時於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户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户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户,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户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製開户登記證。

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户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户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户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户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户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户撤銷後20xx年。

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的合規性,核實開户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户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户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户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複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四條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户。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户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

(五)從基本存款賬户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户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户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户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户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户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户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户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户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開户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製。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銀行賬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批准設立,可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户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户管理系統”)和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户實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賬户;

(二)臨時存款賬户(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户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户(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户”)。

上述銀行結算賬户統稱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

第六條 《辦法》中“開户登記證”全部改為開户許可證。開户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核準開立基本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户和QFII專用存款賬户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附式1)。

第七條 人民銀行在頒發開户許可證時,應在開户許可證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户許可證”字樣;

(二)開户許可證編號;

(三)開户核准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户管理專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稱;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

(八)開户銀行名稱;

(九)賬户性質;

(十)賬號。

臨時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註冊地”是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户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

第九條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並對其出具的開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户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銀行報送的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唯一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 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從事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户。

第十一條 單位存款人因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應持其基本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户。該賬户的使用和撤銷比照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管理。

第十二條 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駐在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户,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户。

存款人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户。

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建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個數的臨時存款賬户。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税務登記證”是指國税登記證或地税登記證。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税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時可不出具税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 存款人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户。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户應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除可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外,還可憑下列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武裝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出具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或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户,可出具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五)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出具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出具“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證明”(附式2)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註冊地已運行賬户管理系統,但經營地尚未運行賬户管理系統的;

(二)經營地已運行賬户管理系統,但註冊地尚未運行賬户管理系統的;

(三)註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户管理系統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的賬户名稱、出具的開户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户,其賬户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户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二)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户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 存款人因註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户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户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於賬户有效期屆滿後辦理銷户退款手續。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户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式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附式5),並加其個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在核準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户後,應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碼,由開户銀行轉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户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開户銀行和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户管理協議的內容可在開户申請書中列明,也可由開户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户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户展期”的具體辦理程序是,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户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展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户展期申請書”(附式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户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通過開户銀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核准其展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並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户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準日期;對於非核準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户,“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户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 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户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是指:對於《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開户銀行應認真審查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收款依據、付款依據的複印件。

第二十九條 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户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應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户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 《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與撤銷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提出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申請”是指,存款人申請辦理銀行結算賬户信息變更時,應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附式7)。屬於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變更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銀行應在接到變更申請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開户許可證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户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户許可證。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應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户、專用存款賬户、臨時存款賬户,將賬户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户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户的撤銷。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户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賬户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

存款人在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時,除應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清單”(附式8)。

第三十五條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時,應填寫“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申請書”(附式9)。屬於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的,應加其個人簽章。

第三十六條 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申請後,對於符合銷户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户登記證”是指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户時應交回開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户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户以及補(換)發開户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 對於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户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户,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户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户,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户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户的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户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户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户。

第四十一條 賬户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用於識別銀行身份的唯一標識,是賬户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户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户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燬制度。

第四十三條 開户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户許可證申請書”(附式10),並加蓋單位公章,比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户的規定,通過開户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户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髮開户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户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户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户銀行出具原印籤卡片、開户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户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户開户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户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户開户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結合本行的需要印製,但必須包含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中列明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八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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