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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辦法最新消息

P2P管理辦法最新消息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關於P2P管理辦法的最新消息,歡迎閲讀!

P2P管理辦法最新消息
P2P管理辦法出台 掛牌新三板障礙消除

股轉公司為防範風險,之前以P2P公司缺乏基本規範、監管機構不明確為由暫不受理P2P公司的掛牌申請材料。現在四個部門聯合發佈該《辦法》,基本規範有了、監管機構也明確了,股轉公司暫不受理P2P公司掛牌申請材料的障礙消除了吧!

眾多P2P公司期待着股轉公司早日明確態度,早日發佈利好消息!

▌實施借貸限額管理

《辦法》明確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辦法》規定實行客户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護客户資金安全。

▌禁止進行債權轉讓

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在“負面清單”中新增了一條,即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即P2P不得從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不得線下推廣

《辦法》明確規定不得線下推廣,即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這個禁止明顯是吸取了已經發生的P2P風險大案比如“e租寶”的教訓。

▌其他負面清單

《辦法》還要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自融,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幾項業務是P2P行業長期以來的共識以及一直的監管原則要求。

P2P也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不得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辦法》出台經過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表示,從去年開始,銀監會會同有關部委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銀監會召開了一系列的閉門會議,包括專家座談會,“網貸”機構的座談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座談會等。銀監會又向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廣泛的徵求了意見。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2月27號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去年的12月27號到今年1月28號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活動。在這一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銀監會共收到社會各界,包括來自網貸機構、政府、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各類意見300餘條。總體上看,社會各界認為,《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設計思路、提出的業務規則、作出的監管安排,是符合社會預期的,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是認可的。

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銀監會對徵求意見稿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後,銀監會又進行了多維度的定向徵求意見。第一個維度,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銀監會的地方派駐機構就是銀監局, 定向徵求了意見。又召開了“網貸”機構從業者、專家學者的不同類型的座談會。在這個基礎上,按照有關要求,我們又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辦法》進行了第三方評估,由國務院法制辦對《辦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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