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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P2P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解讀P2P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下文是P2P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歡迎閲讀!

解讀P2P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解讀P2P管理暫行辦法:需要注意的十個要點

1.法律層級。部門規章,具體由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整個部門規章共有:八章,分別是總則;備案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這個位階的部門規章,對於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義,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前提條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自此終結,也就是説本辦法的正式頒佈,使得P2P平台不具有“違法性”,在“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都符合的情況下,因為不具備違法性而不能被認為是犯罪。

2.網絡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務為: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請注意,去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就承認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這就為本辦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我們要注意“企業間借貸”有個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為業”,也就是説企業之間的借貸,可以使偶發性的,但不能是長期以往以借貸為主營業務,否則,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現效力瑕疵,之後衍生出來的金融創新業務的法律架構將不穩定。而網貸P2P只是一個居間人,不能參與到借貸交易中去,從“應然”角度講,不應當出現上述合同瑕疵問題,但“實然”角度看,有些P2P的關聯公司就是債權轉讓的第一手,其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後手。

3.餘額上限。辦法規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貸餘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於自然人餘額上限,主要是考慮我國法律制度未涉及個人破產製度,自然人債務聚集過多會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大規模出現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企業和其他組織,由於有其他融資渠道,不宜在網貸機構借貸過多。從功能角度講,信息中介與信用中介一樣都完成了“企業融資”,前者輕資產自身無償付義務;後者重資產自身有一定償付義務,應該説後者的風控能力和實際“兑付”能力更優。(作者本人倒是認為,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的成本低,在風控能力具備的情況下,可適當調整借款上限)

4.備案登記代替風傳“牌照制”。與之前辦理順序不同,備案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後,到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地方監管部門(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備案登記,地方監管部門應當登記,請注意這裏用詞為“應當”,與“可以”不同,這也是為了防止權力尋租,地方監管部門還要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及時公示。備案後,還需要ICP許可,沒有許可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這裏要區分ICP許可和ICP備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難。對於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的具體細則另行規定,這也許是因為實務中有因為評估分類引發的民事訴訟(尚未結案),監管層想再行研究細節後製定。

5.網貸機構義務。與普通居間人相較,網貸機構應當履行更多義務:信息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佈、融資諮詢等;借貸雙方真實性和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反欺詐;投資人教育;報送債權債務信息;不得賣信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配合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工作;信息內容管理及網絡信息安全;銀監會和省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6.禁止行為。網貸機構自身或不得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資金池、自擔和保本保息、線下推介、發放貸款、期限錯配、發售理財產品、ABS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捆綁銷售;虛假宣傳和損害他人商譽;高風險融資;股權眾籌和實物眾籌;其他。主要看點是債權轉讓被限制,將多種債權混搭打包後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來,信託和基金份額打散等方式轉讓債權也被叫停。高風險融資主要是指: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規整改中,應當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規,需要請借款人特別聲明。

7.線下銷售團隊可解散。

8.智能“投顧”之網貸版。與徵求意見稿不同之處,辦法第二十五條默許了“概括授權”的合規性,但具體到實踐中來,金融消費者如果出現不看細項就點擊同意,然後損失錢款可能還是會引發民事訴訟。我們斷定,未來一定有類似司法案例出現。

9.信息披露。對於經營機構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內容較為統一;但是對於融資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就意味着,在不同網貸商業模式下,信披的內容會有所不同,個人消費、房貸車貸、學費貸、供應鏈金融,各家情況不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將按照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細節和行業標準。

10.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為防止系統性風險,網貸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後,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經營風險;自身及董監高重大違規違法;因欺詐被訴。這就要求,網貸機構自身需要設置“應急預案”,出現重大風險後,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彙報。我們認為,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做擴大解釋,一些網貸機構被合作機構欺詐等重大危機事件,也應當報送地方監管機構。

解讀P2P管理暫行辦法:政策監管

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在談及P2P行業的十大監管原則時強調,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擔信用風險;投資人和融資人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等。具體細則等待出台。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銀監會已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P2P網絡借貸平台是新興的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合理地設置業務邊界。劉張君表示,P2P網絡借貸平台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3]

資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網絡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户,產生資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為部分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而第三類則是指個別P2P網絡借貸平台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捲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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