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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辦法解讀

P2P管理辦法解讀

《P2P網絡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台,明確網貸借貸業務規範,為P2P網貸行業發展指明瞭方向。下文是關於最新解讀P2P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P2P管理辦法解讀
官方解讀P2P管理辦法

1.問:《辦法》中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麼?

答:《辦法》中規定的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淨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迴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羣體和範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羣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難以及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佈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台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捲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絡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户資金、信息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户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户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佈,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准入審批,監管部門應着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麼?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鑑於《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為此,《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6.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後備案,並分類管理的規定,屬於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着眼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户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户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户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户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9.問:客户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範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户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户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户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的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一定發展勢頭的前提下,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控制相關風險,需要有關各方積極創新,相互配合,並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十分必要,有利於建立統一數據登記平台,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樹立行業的正面形象,營造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麼?

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特別是關於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餘額、最大單户借款餘額佔比等在其官網上進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信息披露有關細則,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問:《指導意見》中明確網貸包括個體網貸及網絡小額貸款,《辦法》只對個體網貸進行規範,對網絡小額貸款監管如何考慮?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户提供的小額貸款。該類機構不同於P2P個體網貸,兩者經營主體不同,網絡小額貸款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資金而非出借人資金,通過互聯網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聯網企業的電商等。因此《辦法》只對個體網貸即P2P網貸進行規範。銀監會擬在下一步對網絡小額貸款進行專門研究,其辦法將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後,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意見,並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並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並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P2P管理暫行辦法需要注意的十個要點

1.法律層級。部門規章,具體由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整個部門規章共有:八章,分別是總則;備案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這個位階的部門規章,對於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義,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前提條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自此終結,也就是説本辦法的正式頒佈,使得P2P平台不具有“違法性”,在“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都符合的情況下,因為不具備違法性而不能被認為是犯罪。

2.網絡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務為: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請注意,去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就承認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這就為本辦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我們要注意“企業間借貸”有個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為業”,也就是説企業之間的借貸,可以使偶發性的,但不能是長期以往以借貸為主營業務,否則,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現效力瑕疵,之後衍生出來的金融創新業務的法律架構將不穩定。而網貸P2P只是一個居間人,不能參與到借貸交易中去,從“應然”角度講,不應當出現上述合同瑕疵問題,但“實然”角度看,有些P2P的關聯公司就是債權轉讓的第一手,其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後手。

3.餘額上限。辦法規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貸餘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500萬元。對於自然人餘額上限,主要是考慮我國法律制度未涉及個人破產製度,自然人債務聚集過多會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大規模出現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企業和其他組織,由於有其他融資渠道,不宜在網貸機構借貸過多。從功能角度講,信息中介與信用中介一樣都完成了“企業融資”,前者輕資產自身無償付義務;後者重資產自身有一定償付義務,應該説後者的風控能力和實際“兑付”能力更優。(作者本人倒是認為,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的成本低,在風控能力具備的情況下,可適當調整借款上限)

4.備案登記代替風傳“牌照制”。與之前辦理順序不同,備案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後,到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地方監管部門(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備案登記,地方監管部門應當登記,請注意這裏用詞為“應當”,與“可以”不同,這也是為了防止權力尋租,地方監管部門還要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及時公示。備案後,還需要ICP許可,沒有許可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這裏要區分ICP許可和ICP備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難。對於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的具體細則另行規定,這也許是因為實務中有因為評估分類引發的民事訴訟(尚未結案),監管層想再行研究細節後製定。

5.網貸機構義務。與普通居間人相較,網貸機構應當履行更多義務:信息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佈、融資諮詢等;借貸雙方真實性和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反欺詐;投資人教育;報送債權債務信息;不得賣信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配合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工作;信息內容管理及網絡信息安全;銀監會和省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6.禁止行為。網貸機構自身或不得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資金池、自擔和保本保息、線下推介、發放貸款、期限錯配、發售理財產品、ABS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捆綁銷售;虛假宣傳和損害他人商譽;高風險融資;股權眾籌和實物眾籌;其他。主要看點是債權轉讓被限制,將多種債權混搭打包後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來,信託和基金份額打散等方式轉讓債權也被叫停。高風險融資主要是指: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規整改中,應當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規,需要請借款人特別聲明。

7.線下銷售團隊可解散。

8.智能“投顧”之網貸版。與徵求意見稿不同之處,辦法第二十五條默許了“概括授權”的合規性,但具體到實踐中來,金融消費者如果出現不看細項就點擊同意,然後損失錢款可能還是會引發民事訴訟。我們斷定,未來一定有類似司法案例出現。

9.信息披露。對於經營機構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內容較為統一;但是對於融資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就意味着,在不同網貸商業模式下,信披的內容會有所不同,個人消費、房貸車貸、學費貸、供應鏈金融,各家情況不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將按照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細節和行業標準。

10.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為防止系統性風險,網貸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後,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經營風險;自身及董監高重大違規違法;因欺詐被訴。這就要求,網貸機構自身需要設置“應急預案”,出現重大風險後,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彙報。我們認為,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做擴大解釋,一些網貸機構被合作機構欺詐等重大危機事件,也應當報送地方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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