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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

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

距20xx年末公開徵求意見八個月後,業內既期待又擔憂的P2P網貸管理辦法“靴子”終於落地。下文是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
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貸款限額殺傷力最大

20xx年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四部委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據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介紹,備受矚目的網貸管理辦法,在一個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來自網貸機構、政府、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意見300餘條。在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後,又定向徵求了31個省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家有關部委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意見。

因此,《辦法》保留了徵求意見稿中的“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但是對此前的12條禁止性監管“紅線”進行了部分調整,增加“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內容,變更為13條禁止性監管“紅線”。

東方資產旗下互聯網金融平台東方彙總裁胡玉君認為:“行業經過前期的野蠻生長,魚龍混雜,平台家數達到數千家,《辦法》的出台勢必會對絕大多數平台產生衝擊,按照新標準,大多數平台公司很難滿足監管要求,行業陣痛在所難免,行業洗牌潮來臨,大多數草根平台或將在洗牌中消亡,行業格局重塑在即。”

監管部門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xx年末分別增長49.1%、499.7%。

與此同時,部分機構的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在這個過程中,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截至20xx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台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借款總餘額不超500萬

正式下發的《辦法》中,業界最為關注的是增加了貸款限額的具體規定。明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辦法中此規定是對“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在徵求意見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但未明確具體的金額。

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在不得拆標、不得拆期等規定下,這一規定對現有的網貸平台的業務影響很大。但在執行中,由誰負責監管和查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況仍存在執行難點,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在建立全國範圍內的網貸中央數據庫的基礎上。”

至於如何確定個人或者企業在不同機構的融資額,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處長徐強表示,主要是加強數據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們跟銀監會這邊也進行了探索和嘗試,已經通過系統平台向銀監會這邊共享了兩千餘家網貸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也表示:“借貸限額控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台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台。加上聯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規平台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自然淘汰。”

參與此前論證的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限額管理在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明確,後來的多次討論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額提法,爭議也比較大,但是最終定下來也是在近期。

點融網創始人、聯合CEO郭宇航表示,通過溝通,我們意識到,本次網貸管理辦法不是銀監會單一部門的閉門造車之作,很多細則是有上位法依據的。其中,“個人在同一平台貸款上限20萬”的法律依據來源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設定融資上限的條款也是考慮到禁止以自融為目的的關聯交易、嚴禁線下理財、禁止類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債權轉讓等行為所作出的。

對此,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給出的權威解釋是,“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明確網貸機構迴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的需要。現在傳統金融服務不充分的領域,“主要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小額融資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被覆蓋到的人羣的投融資需求。

其次,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從目前來看,在風險控制和信息蒐集上也只能定位為小的融資需求。幾千萬上億大額融資需求,如果沒有現場的實地調查和風險控制,單靠網上信息蒐集、大數據處理解決不了風控問題。

此外,從國際上其他國家來看,其網絡借貸發展比較規範的,定位也是小額。

李均鋒還表示,“從我們現存有經營活動的約2400家網貸機構看,做小額資產端的,多數風險控制都比較好,經營比較正常。反而做大額的,多數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錯配、設立資金池、參與到房地產等目前限制性行業”。

並且,對於監管要求,正式辦法中也給予了12個月的過渡期,而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給予的過渡期是18個月。“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P2P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全方位解讀P2P管理辦法:重劃13條監管“紅線”

在《辦法》中,對P2P業務經營範圍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對比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原來的12條“紅線”變為13條。其中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

對此,尹振濤認為,目前很多網貸平台的確在大量的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類業務為特點,這一規定的出台,將對此類業務和平台產生重大的衝擊。可以説,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也表示:“設計這一條,是為了防止出現中介平台將多個債權打包,形成資金池,跨界混業經營等行為,從而造成的風險。《辦法》的目的是讓網貸迴歸本源,是為了撮合實際的融資和投資需求,迴歸信息中介的本質。”

此外,第四條由禁止向“非實名用户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修改為禁止線下宣傳。即“禁止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另外,徵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補充完善為“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這一條的修改,旨在讓P2P平台迴歸本源,去撮合、滿足那些小額、分散的,實體經濟層面的融資需求。避免投資者資金通過平台流向高風險領域,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帶來較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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