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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最新規定

建築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最新規定

為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出了新規定。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最新規定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最新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併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項目組成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獨報價。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於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3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准後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並籤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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