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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使用管理規定

黨費收繳使用管理規定

一、為明確和規範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黨費收繳使用管理規定

二、黨員應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由本人按月向所在黨支部(或黨小組)交納黨費。

三、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數為: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四、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五、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六、黨費由黨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收繳,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一次,並交由財務室繳入銀行黨費管理專户。

七、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八、為鼓勵和支持黨支部主動積極開展活動,辦每年按需向黨支部下撥一定黨費。黨支部應以書面形式向辦領導請示,辦領導按參加黨支部活動的黨員人數,每人每次下撥一百元,黨支部每年下撥黨費不超過兩次。

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是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支部每年應以書面報告形式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標籤: 黨費 收繳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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