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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全文發佈)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全文發佈)

以前想去三甲醫院看病,要排一天的隊,現在三甲醫院的醫生可以光明來縣區醫院坐診了!近日,重慶市衞計委正式出台《重慶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為我市醫師開展多點執業掃清了盲點。下面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全文,分享給大家!歡迎閲讀。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全文發佈)

重慶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醫師合理流動,規範本市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國家衞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衞醫發〔20xx〕86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的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衞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無需辦理醫師多點執業註冊手續。

第二類: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託管協議、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時,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相關機構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並報相應執業註冊機關備案後,醫師可以在開展醫療合作的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其中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多點執業。

開展醫療合作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鄉鎮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

第三類: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二)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迴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衞生服務項目,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四)經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並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執業管理

第六條 擬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負責其第一執業地點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七條 醫師申請多地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臨牀、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證書,且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工作,並取得已註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不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領導職務;

(五)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範圍內;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一致;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

(七)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條 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申請人近期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七)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複印件;

(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條 醫師涉及到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應先註銷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醫師申請多點執業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並進行執業註冊網絡數據更新。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註冊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負責新增執業地點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並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並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

第三章 人事(勞動)管理和醫療責任

第十三條 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可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 醫師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第十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師應通過合同或協議明確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於任一執業地點。

第十六條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並完善內部管理。醫療機構同意醫師多點執業後,應當及時根據實際合理規定醫師崗位職責,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的具體管理辦法,不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合同或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保證履行合同和協議,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在特殊情況下,如處理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多點執業醫師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做好醫師管理工作,規範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設備准入、診療科目設置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二十一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二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註冊信息管理,發佈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衞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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