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為維護產權交易市場的秩序,引導和規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韶關市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韶關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閲讀!

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20xx年韶關市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產權交易市場的秩序,引導和規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韶關市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產權交易(以下稱產權交易)是指有償轉讓、出讓企業(國有、集體)、機關、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國有產權(含股權)的行為。

產權交易可以是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同時包括國有企業經批准的向內部職工的產權轉讓,企業轉為股份合作制按政府批文執行。

產權交易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是產權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產權交易機構和產權交易進行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協同做好產權交易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韶關市管理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證券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

第六條 產權交易中心是經韶關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為產權交易提供服務,是企業(國有、集體)、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交易的合法場所

第七條 產權交易中心應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服務;

(三)發佈及傳遞產權交易信息;

(四)出具產權交易證明;

(五)登記、統計產權交易情況並定期向產權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接受產權交易當事人的申請;

(七)依據交易細則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產權交易範圍

第八條 產權交易範圍:

(一)企業(國有、集體)整體或部分產權(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經營權、財產使用權等)的有償轉讓;

(二)國有控股和參股的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上市公司除外);

(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國有產權的有償轉讓;

(四)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有償轉讓。

經批准的國有企業向內部職工轉讓產權的應進入產權交易中心交易。單純的土地、房產交易可在相應的專業市場進行交易,作為企業(單位)產權組成部分的房地產隨整體產權一併轉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九條 轉讓產權涉及專利權、專賣權、專營權、專項許可證或者其他特許經營權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準交易的禁止交易。

第四章 產權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條 產權交易可採取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產權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並根據市場競爭情況確定產權交易方式。產權轉讓信息正式發佈l 5個工作日後,申請受讓方為兩家以上的,應採取公開競價的方式交易;申請受讓方為一家的,可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交易。

第十一條 凡企業(國有、集體)、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股權)轉讓,由主管部門或資產經營公司申請,經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後進入產權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按申請登記、掛牌公示、諮詢洽談、公開競價、簽約成交、結算交割、出具證明、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一)產權交易由交易雙方分別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填寫有關表格。出讓方提出交易申請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產權出讓申請書;

2、出讓方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3、批准出讓產權的批文;

4、其他相關材料。

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1、購買產權申請書;

2、法人或自然人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3、資信能力證明;

4、其他相關材料。

(二)產權出讓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託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出讓的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必須經主管部門或資產經營公司審核同意報財政核准,作為轉讓底價的依據。

(三)成交雙方在產權交易中心的主持下,按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中心在受讓方支付50%以上價款時,出具產權交易證明,有關部門受理變更產權登記;在價款全部付清或價款支付70%以上及餘款在取得擔保(抵押)前提下,憑產權交易中心的鑑證意見方可領取變更後的產權證。產權交易證明是辦理變更產權手續的合法依據。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受讓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人姓名;

(二)交易標的內容;

(三)交易的成交價格、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四)債權債務處理方式;

(五)職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資金來源;

(六)交易税費的負擔;

(七)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十四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交易應當中止:

(一)第三人對轉讓標的有爭議且尚未裁決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易活動暫不能進行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中止交易事由的。

第十五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交易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發出終止轉讓書面通知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企業產權自然滅失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終止轉讓事由的。

第十六條 在產權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交易機構、出讓方、受讓方進行交易活動的;

(二)交易機構、出讓方、受讓方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利益的;

(三)操縱交易市場或擾亂交易秩序的;

(四)有損於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價款,必須匯入產權交易中心專户或指定的監管帳户,並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 產權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憑《產權交易合同》及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證明,在財政、税務、公安、工商、土地、房產等部門辦理相關的產權權屬變更手續,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予以辦理。

應當進入而未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產權交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為交易雙方辦理相關的權屬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自行轉讓產權,或在場外轉讓產權,或產權交易雙方惡意串通、故意壓低成交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管理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並責令其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產權交易中心不按規定公開交易信息,或對產權交易事項不按規定審核的,由管理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產權交易中心弄虛作假、以權謀私、損害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管理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在出具產權交易所需的報表、報告、意見、證明等文件時,與交易各方互相串通作假的,由監督和管理機構提請其各自的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項發生爭議時,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方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e66q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