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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1995]17號),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關於加強和改進物資管理的實施辦法》(民委發〔XX〕11號)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各單位佔用和使用,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事業撥款,學校及其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各種途徑所取得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確 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庫存材料包括專用材料,燃料,文具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管理原則是:統一制度,歸口管理;供管結合,落實責任;優化配置,提高效益;勤儉節約,加強維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統一協調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長兼任,副主任由國資處處長擔任,委員由校長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教務處,科技處,審計處,監察處,後勤管理辦公室,後勤集團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辦事機構為國有資產管理處.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領導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二)根據學校各項建設的需要,提出全校現有資產優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交有關會議決策.(三)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民委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佈置,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對學校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管理,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制訂並貫徹某大學有關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二)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儀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土地,房屋,傢俱等資產的管理;(三)負責組織學校的財產清查,資產評估,資產登記,產權界定,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申報和批准手續;(五)組織實施資源的合理配置,調劑閒置資產,組織實施學校設備招標採購,驗收,負責設備維修和參與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手續,並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分口管理部門是指二級單位.資產分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範圍內或本單位使用的資產的具體管理.各資產分口管理部門必須針對各自管理的對象,協同國有資產管理處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認真做好分口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實物資產的領用和保管制度,建立無形資產的登記和專項管理制度,資產管理責任要層層分解落實.其具體職責是:(一)負責所管轄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二)建立健全資產明細賬目登記制度,定期清查盤點,確保管理對象的賬,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反映資產變動情況,協同國有資產管理處完成資產清查,評估,界定,登記和資產年報等任務.

各分口管理部門分工如下:各院,系,直屬單位(含職能處室)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傢俱使用管理;財務處:負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資金量的核算管理;教務處負責實驗室建設規劃,教學設備的需求計劃和配備方案,協助理科實驗中心管理實驗室;科技處:負責無形資產管理(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後勤管理辦公室:負責校區內道路,室外構築物,植物,新建工程立項,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期刊資料的管理;院系圖書期刊資料由本單位資料室統一保管使用;後勤集團:負責租賃,託管或劃轉後的國有資產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九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有一位領導負責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

第十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清單,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交接手續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在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除租賃,託管,劃轉給後勤集團批准設立的經營實體的資產外)必須履行申報批准制度,要進行可行性論證,一併報國有資產管理處.五萬元以下資產出租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五萬元以上報經主管校長審批,並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所有資產出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校財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管理部門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

第十二條 學校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批准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取得收益活動的資產.批准的各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企業經營實體,必須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國有資產佔有的申報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負責登記審核,報主管校長審批.經營實體不得隨意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必須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頒發《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家事發〔1995〕89號)執行,經營實體要保證所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並促進其保值增值.學校對各類經營實體進行校內產權登記工作,並由經營實體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經營實體佔用學校國有資產種類,數量,總額表.(二)由審計處提供的審計報告.(三)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四)學校主管國有資產管理的校長簽署的批文.經營實體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辦法:(一)經營性資產完好程度考核.(二)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佔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106號)和教育部財務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係逐級申報,應有技術人員二人簽署鑑定意見,5萬元以下(含5萬元)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後由單位法定的代表人審批;5萬元以上到20萬元(含20萬元),由單位領導辦公會審批;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國家民委批准後處理.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必須全部上交財務處,按照資產的分類,作為專項基金進行管理使用.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收入,由各企業和經營實體用於自身的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或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是指學校所屬各單位對外,對內在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上的糾紛.凡校內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由其主要負責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調解或報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一律不得用於貸款的抵押或擔保.

第五章 物資採購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物資採購和供應,組織招標和實施政府採購,對外鑑定購物合同,辦理設備的進口,免税手續,指導並組織某場採購.物資採購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要引進某場競爭機制和建立公開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政府採購.單位分散採購要實行招標,加強招標管理,規範招標程序.

第十九條 重大項目的建設和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購置必須事先進行論證.物資購置必須從嚴管理,先報批再採購,單位要規範審批程序.

第六章 責 任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資產的義務和責任.所有校辦企業及經營實體都有依法完成其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是一種互相協調,互相配合的系統管理工程,歸口和分口管理部門從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損到變賣,出售,轉讓都必須認真,嚴格,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學校定期對在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十二條 校屬各單位對佔有,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處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建議學校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不反映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清查,登記,賬,卡,物不符,不及時填報資產報表,隱匿真實情況的; (三)未履行報批手續,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對外服務,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學校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私利的; (五)對校辦產業,經營實體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佔用費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屬各單位,集體企業性質的單位可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其各單位制定的有關資產管理辦法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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