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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山東某某教委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是指我院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院的資產,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如自籌資金購置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具體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依法處置財產;推動資產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部門分工

第四條學院的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資產處是學院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代表學院行使資產所有者的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對學院佔有,使用,經營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二)負責檢查和複核全校固定資產的入賬手續及低值品領用手續,監督資產管理制度<>的落實。

(三)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的審批和報批手續。

(四)負責組織全校的資產清查,對賬,統計報告等工作。

(五)負責我院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年檢和資產評估工作。

(六)以全國高等學院固定資產分類標準與國資代碼為依據,建立國有資產統計監測指標數據庫,滿足經常性國有資產管理查詢,檢索,分析的需要。隨時提供我院資產的配置結構,資產的分佈,資產總額和資產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參與對本單位擬開辦經營項目的論證,辦理資產投入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八)負責國有資產報表的編制工作。

(九)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各種物資的管理制度<>。

(十)執行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各項決定,向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十一)資產處是我院國資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又是全校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對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工作具有指導,建議和監督的職能。制定全院具有全面指導性的資產管理辦法和規定,建立和完善國資管理的基本管理程序和賬目,並對各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六條財務處,實訓中心,總務處,圖書館,科研處,基建處,產業處等部門是我院國有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是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對所屬歸口管理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歸口管理範圍及職責是:

(一)財務處:貨幣資產。

(二)實訓中心: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標本模型,文體設備,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總務處:房屋及建築物,土地及植物,牲畜傢俱,行政辦公設備,被服裝具,衞生醫療器械,低值品,易耗品,辦公用品及各種材料等。

(四)圖書館:圖書資料,文物及陳列品等。

(五)科研處:無形資產(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出版權)。

(六)基建處:在建工程及基建材料等。

(七)產業處:學院投入院辦產業所經管的各項國有資產。

上述部門具有下列職責:

(一)我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管理。

(二)負責歸口資產分類明細賬的登記,進行賬卡的具體管理,定期與財務處和資產使用部門對賬。

(三)負責歸口管理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提報歸口管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手續及組織報廢資產的鑑定。

(五)負責歸口管理資產的合理配置,做好購置計劃,資金投入,工程預算,項目開發,物資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學院各部系及職能部門是資產使用部門,即三級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使用的資產實施管理,具體負責本部門資產帳的登記和資產卡片的保管工作,負責本部門人員調動資產轉移手續和報廢,報損資產的申報,負責本部門資產清查工作。

第三章國有資產的使用

第八條各資產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要根據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責任人員如遇工作調動,在其有關的資產管理責任未交接清楚以前,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各部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國有資產管理員,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使用部門對使用的資產要建賬建卡,實行誰使用誰保管的責任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對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條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珍版圖書,或者大宗的一般設備,儀器,材料等,以及進行基本建設和大型修繕,要制定年度計劃,充分論證,公開招標,並嚴格履行合同手續;實行購建項目負責人責任制。

(一)登記制度:對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分佈等情況要及時,準確地登記,並按其實物形態,用途進行分類,編號,設置賬卡,對貴重精密儀器設備要按台件建立技術檔案。

(二)保管制度:對各種資產要分別建立完善的保管,領用等制度,妥善管理。對貴重設備要制定上崗操作規程,安全維護保養措施,使用批准制度等。

(三)損壞丟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壞,丟失和浪費,要及時報告,查明原因,區別情況做出處理。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購置實行計劃管理,由需用部門申請,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彙總,編制年度計劃,報資產處。經學院領導小組審批後,由資產處控制執行。年內因業務需要增加固定資產,應編制追加臨時計劃,報資產處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所有購入,調入,捐贈,新建的固定資產,不管資金來源如何,都屬我院的國有資產,都要到資產處辦理國有資產入賬手續。不允許另建賬和賬外滯留和私人保管。固定資產減少,也要到資產處辦理減少手續。

第十三條我院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護實行三級管理:學院資產管理部門為一級管理;各業務管理部門為二級管理;各資產使用部門為三級管理。各級管理部門嚴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對積壓,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要及時調劑處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出包應採取公開招標的形式,竣工後由基建處與房產部門辦理移交,並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十六條購置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應實行集中購買。大宗購置應實行公開招標,嚴格履行合同手續。購入物品要及時組織驗收,嚴把質量關。各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材料倉庫<>和保管賬,由財務處核定倉庫<>儲備定額。要控制物品儲備存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配備專職保管人員,對倉庫<>物品應定期進行盤點,按月與財務處對賬。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現金,各種存款及有價證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結算應收,暫付款項,避免出現呆賬,壞賬。

第十八條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明晰產權關係,及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要接受資產管理部門及紀檢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與財務處對帳,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

第四章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產權登記是指資產處代表國家對學院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院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資產處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學院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一條資產處負責我院的產權登記工作及年檢工作。

第二十二條資產處要妥善保管產權登記證,並建立檔案,瞭解和掌握我院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領導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上級專項補助;

(三)維持教育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申報: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並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

辦理申報手續時,須提交的有關資料:

1,申請設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4,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5,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6,近期財務報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批。資產處會同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核實資產,提出意見並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審批。上級部門要求上報審批的,按要求辦理上報審批手續。

三,專項登記。資產處根據批准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台帳。如實登記轉作經營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第二十七條對於轉作經營的資產,學院依法享有收益權,並負有監督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一)每年由學院資產處制定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及考核辦法,並負責實施考核。企業必須如實提供財務報告,並經審計部門審計後交資產處作為考核憑據。

(二)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獎懲。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任務的按規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三年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業負責人的職務。

(三)對於虧損嚴重的企業,學院應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予以撤銷。

(四)財務處及資產處可根據需要查閲企業會計資料,並督促企業健全財務制度。

第二十八條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企業註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年度收繳利潤。對轉作企業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佔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第二十九條學院將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專利等無形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經相關評估機構評估並有國由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第三十條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於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院辦企業不得轉讓,長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權屬學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築物,也不得用於抵押和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院辦企業應按期(季,月)向財務處及資產處及時報送報表,以便了解和掌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存量的增減變化情況。

第六章資產的處置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院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三十四條審批權限:

(一)學院國有資產的處置由院務辦公會研究審批,學院處置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須經學院院務辦公會研究審核後,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學院處置單位價值十五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須經學院院務辦公會研究審核後,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學院處置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國有資產,須由資產處統一審核,院務辦公會研究批准,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申報程序:

(一)由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二)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彙總,審查,組織報廢資產的鑑定,填報《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

(三)報學院領導審批。

(四)資產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等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二)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材料;

(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文件;

(四)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處理文件。

第三十七條因機構調整,變更隸屬關係及撤併,要對原佔有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評審,登記編制清冊,與業務管理部門和資產處核對無誤後辦理移交手續,如有短缺損失等,要查明原因做出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藉機私分,轉讓,轉借和調換等。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資產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學院所有,統一上交財務處入賬,專户核算,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對使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害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資產報告制度

第三十九條資產處負責制定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資產報告制度。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要按照制度要求,定期作出報告,要做到報告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運營,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説明。

第四十條資產處負責組織學院國有資產報表的填報工作,並負責編制彙總報表及分析説明。

第四十一條資產處要經常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上報學院領導。

第八章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學院的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及全校教職工,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我院資產的安全完整,並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並取得顯著效果的;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對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學院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權責令其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所使用和管理的資產登記不清,報告不實和管理混亂,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和損失不反映,不提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三)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佔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院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所歸口管理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轉作經營資產的,按本辦法予以規範。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情況,參照某某教育廳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資產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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