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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房屋租賃業目前已成為我市的朝陽產業,它不僅關係到大量的流動人口的能否安居樂業的問題,同時也影響着城市的安寧與穩定。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怎樣的一個實施內容呢?下文是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衞生、人口計生、規劃、税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並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情況、租金、租賃期限、租賃用途、違約責任等。

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

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本市鼓勵、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居住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

租賃市場在短期內出現租金較大波動等異常變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發展改革、市建設(房屋)等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臨時干預措施,穩定租賃市場。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通過建設、收購等多種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賃房。

本市鼓勵企業、個人投資建設公共租賃房。

第二章 出租登記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用於居住的,應當進行出租登記。

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並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註銷手續或者按照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的規定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託,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税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出租登記、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十六條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登記的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税。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條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衞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不得將廚房、衞生間、陽台、地下儲藏室等作為卧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一條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並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統一印製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記簿冊供出租人免費領取。

第二十二條 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衞生、文化、新聞出版、教育等行政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依法應當審查活動場所的,應當審查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規劃設計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活動場所的規定;不符合的,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並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等信息報送所在區、縣建設(房屋)行政部門。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户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户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佣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佔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資金。

(六)不得居間、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七)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信息系統,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房屋租賃市場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信用記錄等租賃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台,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衞生、人口計生、規劃、文化、教育、税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採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衞生、計劃生育、建築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瞭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户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註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人、單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築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第(四)項規定,租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經營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居間、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按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衞生安全隱患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佈,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租賃的注意事項

一、低價虛假廣告要注意

當租房者通過報紙、網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價明顯低於其正常市場價格時就要引起注意了。因為這些虛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此為誘餌騙取租房者上當的一種手段。

二、房東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於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麼一定要有出租委託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複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一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此外,對於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並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三、承租房屋家電、傢俱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一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傢俱等,並且在看房時檢查一下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傢俱的完好程度等,然後將其一一列入到清單內。最好註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後,家用電器等發生毛病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四、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後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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