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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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1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2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嚴格准入,區域銷售,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安全“盯運輸、盯倉庫、盯布點、盯零售、盯窩點”監管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羣眾積極參與,社會公開監督”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隆林縣大像、土產、者浪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進貨和配送。設專櫃、專人銷售,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它櫃枱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全縣各經營(零售)點必須憑“三證”(《安全管理資格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在布點許可位置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2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銷售專櫃周邊1米範圍內嚴禁佈設電線、插座、電器設備;嚴禁超藥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或“私炮”。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安監部門對全縣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進行檢查,零售經營者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超體積、超藥量違規存儲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監局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縣安監局 經營單位:
負責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3
為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明確經營户安全責任,保證經營安全,進一步規範我鎮煙花爆竹市場,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鎮政府領導指示要求,為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鎮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清江鎮安監所決定與已取得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户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鎮政府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鎮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三、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製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五、銷售人員熟悉並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六、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七、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八、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清江鎮安監所(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4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王寶營子鄉安監辦 經營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X年XX月XX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5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城關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城關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6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責任,確保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按照上級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對加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的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責任書,內容如下:
一、簽訂對象:全鎮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
二、責任書的有效時間:自簽訂之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
三、目標:在責任時間內無煙花爆竹丟失、被盜案件和安全事故發生。
四、責任書管理工作內容:
1、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落實相應責任、保衞
防範措施,每天核對銷售、庫存數量,發現被盜、丟失等案(事)件時,要立即向公安機關或安監部門報告。
2、嚴格執行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認真填寫《煙花爆竹流向登記表》,如
實填寫煙花爆竹購買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購買的數量等。發現有超品種、超數量等異常購買情況,要立即向公安、安監部門報告。
3、加強消防安全,實行專人專櫃銷售,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管理規定。
4、嚴格進貨渠道,不得出售違法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
五、處罰
1、凡違反本責任書內容違規經營煙花爆竹者,一律由市安監局吊銷煙花爆
竹經營許可證。
2、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在經營銷售期間,出現丟失、被盜未及時向公安
機關報告和造全事故的,一律由安監局和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3、沒有做好流向登記制度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4、一旦發現銷售違法的、的、不合格的、或者從不正規渠道進來的煙
花爆竹產品,立即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考核
在年底將組織一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銷售年度考核,評比出優秀經營户,將
給予一定的鼓勵;對管理工作不力或發生安全事故的,將報請安監局依法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發各執一份。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7
銷售煙花爆竹時保證: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三、對於批發回的煙花爆竹在存放時保證加強安全管理,不發生任何事故。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籤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願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
保證人: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8
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
責 任 書
為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提高我辦事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水平,保障人民羣眾生產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以及武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武岡市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訂本責任狀。
一、目標任務
堅決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着力解決當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突出問題,強力推進長效機制建設,有效減少和遏制非法生產經營,杜絕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責任
1、加強對打非工作的領導,村、社區支部書記是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村、社區主任是具體責任人,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打擊工作負全面責任。各村、社區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結合各自實際,將工作任務和責任逐級分解,明確到組,責任到人。
2、各村、社區要始終保持長期高壓的打非態勢,積極支持辦事處裏的集中整治行動,對非法生產的村、社區組、家庭作坊進行地毯式的全面排查,對非法生產重點、重點人員進行有效監管和打擊,做到村、社區不漏組、組不漏户。村、社區每一個月要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問題綜合總結會,要求有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排除。
3、建立嚴格的打非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村、社區幹部對所轄區域內所有非法煙花鞭炮生產廠開工7天之內不排查、不發現、不報告、不配合取締的,村、社區支部書記一律免職,村、社區主任依法罷免,有關責任人按章論處。
4、各村、社區對非法爆竹生產的清理排查要在3月20日以前全部完成。從3月20日起,發現1-2處非法爆竹生產的,而村、社區裏不報告,不配合辦事處裏取締的,對該村、社區書記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理,對村、社區主任、包片村、社區幹部通報批評,並從年終工資中扣罰100元/人。發現3處以上或發現1處而累計達3次的,對村、社區書記予以撤職處理,對村、社區主任及包片村、社區幹部依法予以罷免或作誤工補貼村幹部處理,對清理排查不到位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從重處理。
5、全辦事處村、社區幹部、黨員都要帶頭禁止非法煙花爆竹生產活動,嚴禁辦事處域內村、社區幹部、黨員支持或參與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對於直接參與非法生產的,屬黨員的,一律開除黨職並依法處理,是村、社區幹部的,一律就地免職並依法從重處理。
6、對打擊非法煙花鞭炮經營生產工作實行建立信息員,進行經常性報告制度,辦事處各村、社區支部書記為信息員,每月10日、20日、30日必須定期向辦事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鞭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日常工作中一經發現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活動要立即向辦事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鞭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
本責任狀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9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篇10
萬科社區居民大家好:
春節將至,為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確保我區20xx年度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保證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責任書如下:
一、 未經許可,禁止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
二、 禁止個人燃放內筒型組合煙花、禮花彈、二踢腳和A類、B類等禁放品種及超標偽劣煙花爆竹;
三、 要按照説明用正確的方式燃放,不得酒後燃放,不在禁放地點及禁放時間段燃放;
四、 遇到違法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等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
五、 不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 不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七、 燃放時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八、 不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九、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特此通知,萬科社區的業主可以到社區居委會簽訂《順義區20xx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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