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專題 >熱點專題 >

煙花爆竹責任書(精選19篇)

煙花爆竹責任書(精選19篇)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

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為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朝陽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煙花爆竹責任書(精選19篇)

一、 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堅持控制總量,按銷售許可證指定的地點銷售。

二、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三、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配戴胸牌上崗銷售。

四、 銷售攤點嚴禁經營和銷售未貼標識碼的煙花爆竹,不得燃(試)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或有人舉報,除沒收所售無標識的商品外,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 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指定地點設置帳篷進行銷售。並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六、 安監站要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一證多用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等非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七、對不按許可證批准數量儲存的,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將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

朱碌科鎮政府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2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責任書。

1、本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屬本轄區安全管理。

2、運輸、生產、儲存、銷售危化品必須持有特種行業的證件。

3、非法生產、銷售土火炮、煙花爆竹等危險化學品,本轄區責任人有權禁止和舉報。

4、危化品及煙花爆竹存儲必須有專用庫房,並離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運輸和存儲。

5、本轄區內外流經銷的土火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有權沒收其實物並報告鎮安監辦。

6、隨時對轄區的危化品和煙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並報鎮政府,如不履行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駐村責任人:

甲方:XX鎮人民政府

代表:

乙方:(居委會)

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杜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發生,我鎮決定與各村(居)委會簽訂X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狀。

一、責任對象

1、各村(居)委會是發現、制止、報告本轄區內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的第一責任單位;

2、各村(居)委會支書、主任是履行本村(居)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第一責任人;

3、村級安全生產信息聯絡員是履行本村(居)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直接責任人。

二、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的排查工作,做到村(居)不漏組,組不漏户,户不漏室,尤其是做好對閒置廠房、出租房、閒置校舍、無人居住房等場所以及本村(居)與鄰縣(市)、鄰鄉鎮交界處場所的清查摸排工作;

2、發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本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3、積極配合本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

4、向所在村(居)羣眾積極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常識及相關法規政策;

5、在重大活動、重要節日及其他重要時期,按要求向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報告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情況;

6、及時、如實地向本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本村(居)範圍內發生的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三、獎懲辦法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本村(居)轄區內未出現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或者發現非法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報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工作不力,對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知情不報,或者被本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處經調查認定非法違法行為存在7天以上的,依法依規給予有關人員黨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狀一式二份,鄉鎮和村(居)委會各留一份。

大高鎮人民政府 村(居)委會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4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城關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城關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5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避免和減少爆炸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龍堌鎮關於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鎮政府研究決定對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倒查制度。現制定龍堌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責任時間

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

二、責任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鎮分管領導、派出所長、安監站長、經貿中心、工商所長、管區書記及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各村(居)支部書記均為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責任目標

(一)派出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嚴格煙花爆竹運輸、燃放活動許可;二是組織銷燬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三是嚴厲打擊查處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四是及時受理、查處安監、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移交的各類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刑事案件;五是依法嚴肅查處阻撓安監、工商、交通等部門正常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安監站。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嚴防停產企業開工生產,同時指導好生產企業做好現有庫存、生產成品、原料的管理工作,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爆炸;二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程從事銷售、儲存活動;三是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的安全檢查,合理部署煙花爆竹臨時銷售攤點,嚴格銷售許可證發放;四是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三)工商所。負責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商户,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四)經貿中心。負責對涉及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

(五)交管所。負責對運輸煙花爆竹的專用車輛進行路查,嚴格運輸專用車輛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全的運輸車輛依法予以處理。

(六)各行政村。負責轄區內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炸的檢查收繳工作,是與各農户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和保證書,簽訂率達到100%.

(七)各企業、各部門要確保本單位無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獎懲措施

以責任時間內工作實績為依據,按照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由辦事處進行評定,獎優罰劣。

責任時間內凡因工作措施不落實,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轄區內發生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各責任主體要向政府説明情況並作深刻檢查,並視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不受責任主體變動的影響,責任主體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6

為切實加強全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等通知》精神,結合《大理州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煙花爆竹銷售、儲存、運輸等環節發生的安全事故,特與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1、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以及安全生產規範、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經營管理責任制,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經營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萬無一失。

2、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經營網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依法承擔經營安全責任。

3、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合法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經營許可證嚴禁轉讓、出租或轉借他人使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後必須及時到鄉安監辦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4、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銷售配送制度,從合法、指定渠道進貨,合法、誠信經營。嚴禁採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永平縣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定點企業:永平縣農資公司)

5、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經公安部門許可,託運人、承運人必須嚴格按照辦理程序,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能按許可要求運輸煙花爆竹。

6、經營單位必須在許可的地點經營,經營的煙花爆竹種類和存放量嚴格按照許可範圍執行,並按經營要求購置消防器材和設備。

7、嚴格執行煙花爆竹貨物購銷等級管理台帳制度,加強貨源及銷向監控。

8、認真執行“四專一防”。(專人經營、專庫存放、專櫃銷售、專人收貨、有防火設施。)

9、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相應應急救援組織,配齊人員;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10、嚴格執行與批發企業簽訂“回收代儲”協議,嚴格執行代儲制度。

11、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經營安全自檢自查,確保安全經營。

12、認真配合安全生產監查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政府

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7

為做好20xx年我公司元旦春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按照《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公司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事故特制定本責任書如下:

一、 各項目部要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20xx年元旦、春節期間本項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項目負責對本小區開展“禁放場所內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和依據“十六類禁放點的相關規定的禁放單位內部及其周邊規定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在本項目開展宣傳教育、張貼警示標語,廣泛宣傳消防安全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項規定和常識。

三、 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本項目可燃物的清理、覆蓋、澆濕阻燃工作,組織好禁放看護和應急值守工作等。配和相關部門做好本項目煙花爆竹安全檢查工作。

四、 加強對本項目內及其周邊禁放範圍內的巡查看護,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嚴防因外圍煙花爆竹燃放而引發本項目火災事故,本着誰主管、誰負責,落實實名制管理,確保禁放區域的安全

本責任書有效期一年,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簽訂蓋章後生效

單位

(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責任單位:

(蓋章)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8

為切實加強全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等通知》精神,結合《大理州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煙花爆竹銷售、儲存、運輸等環節發生的安全事故,特與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1、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以及安全生產規範、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經營管理責任制,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經營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萬無一失。

2、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經營網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依法承擔經營安全責任。

3、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合法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經營許可證嚴禁轉讓、出租或轉借他人使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後必須及時到鄉安監辦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4、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銷售配送制度,從合法、指定渠道進貨,合法、誠信經營。嚴禁採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永平縣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定點企業:永平縣農資公司)

5、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經公安部門許可,託運人、承運人必須嚴格按照辦理程序,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能按許可要求運輸煙花爆竹。

6、經營單位必須在許可的地點經營,經營的煙花爆竹種類和存放量嚴格按照許可範圍執行,並按經營要求購置消防器材和設備。

7、嚴格執行煙花爆竹貨物購銷等級管理台帳制度,加強貨源及銷向監控。

8、認真執行“四專一防”。(專人經營、專庫存放、專櫃銷售、專人收貨、有防火設施。)

9、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相應應急救援組織,配齊人員;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10、嚴格執行與批發企業簽訂“回收代儲”協議,嚴格執行代儲制度。

11、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經營安全自檢自查,確保安全經營。

12、認真配合安全生產監查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政府

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9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0

安定鎮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責任書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及縣安委會辦公室文件精神,特簽訂本責任書。

1、鎮政府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鎮政府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4、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5、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銷售拉炮、砸炮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國家規定標準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嚴格按規定數量存放(不超過40箱),不違法儲存。

6、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和經營場所人貨混居; 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電線排列有序,燃線裸露在外的小煙花、鞭炮一定擺放在櫃枱內展示,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7、不買賣、出租、轉讓、偽造《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不從事二級批發,不擅自變更經營場所。

8、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定鎮人民政府(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窗體底端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1

為做好春節期間及20xx年度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遏制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確保我項目員工的人身安全和物業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安全燃放環境,為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作為金隅大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大成郡項目員工應該做到如下事項:

1.根據《xx市煙花炮竹安全管理規定》,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周邊燃放煙花炮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四)輸、變電設施;(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七)重要軍事設施;(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大成郡小區屬於豐台區的禁放區域,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炮竹。

2.按照《xx市煙花炮竹的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燃放,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炮竹的地區,農曆除夕至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八年級至十五每日的八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3.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煙花炮竹,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説明正確、安全的燃放,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炮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炮竹;(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炮竹;(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炮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人燃放煙花炮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嚴禁攜帶煙花炮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燃放中出現異常情況,不要馬上靠攏產品,等待一段時間再去處理。

公司員工應嚴格執行責任書中的內容,如有違反,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責任自負。

項目負責人(簽字): 員工(簽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2

銷售煙花爆竹時保證: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三、對於批發回的煙花爆竹在存放時保證加強安全管理,不發生任何事故。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籤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願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

保證人: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3

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自爆自燃等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安全責任書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銷售煙花爆竹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由縣供銷社、土產公司統一佈設,經縣公安局批准,嚴禁走街串村銷售。

二、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做到:

1、不私自生產煙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爆炸物品;

2、不非法購買、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紙等及製作煙花爆竹所用的黑藥、煙火劑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產煙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設備。

三、凡有上述行為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將生產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四、廣大人民羣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線索,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電話:或110

五、保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保證人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六、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鎮政府和保證人各存一份。

政府鎮

負責人:

村(單位):

負責人:

二0xx年一月十五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4

甲方:魏家台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魏家台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5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嚴格准入,區域銷售,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安全“盯運輸、盯倉庫、盯布點、盯零售、盯窩點”監管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羣眾積極參與,社會公開監督”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隆林縣大像、土產、者浪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進貨和配送。設專櫃、專人銷售,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它櫃枱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全縣各經營(零售)點必須憑“三證”(《安全管理資格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在布點許可位置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2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銷售專櫃周邊1米範圍內嚴禁佈設電線、插座、電器設備;嚴禁超藥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或“私炮”。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安監部門對全縣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進行檢查,零售經營者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超體積、超藥量違規存儲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監局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縣安監局 經營單位:

負責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6

為認真貫徹執行《**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我鎮X年度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保障居民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實現區政府確定的“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的安全,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根據《X年元旦春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會議精神,制定本責任狀。

村(居)要嚴格落實以下工作,確保實現上述工作目標: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村(居)主任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村(居)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鎮政府X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村(居)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分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職責任務、方法步驟、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確保組織部署、宣傳發動、安全監管、查繳非法、隱患排查、秩序維護、禁放看護、應急處置等“八個規定動作”落實到位,確保每一項工作任務能落到具體的責任人,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高標準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繼續取得實效。

二、做好宣傳發動。緊緊圍繞“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題,提倡“少燃放一組煙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鮮空氣”的環保理念。當啟動空氣質量預警相應等級時,引導村民停止燃放煙花爆竹,堅持以宣傳煙花爆竹法律、法規為主線,以宣傳安全燃放常識為重點,充分利用村(居)宣傳欄、電子屏幕、廣播等宣傳媒體反覆進行法規宣傳,特別是對外來人口、中小學生和特殊人羣監護人加強宣傳教育。要在主要居民區及其重點地區和部位設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標語、板報、橫幅,採取發放宣傳材料、入户宣傳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煙花爆竹 “進農户”活動,使宣傳受教育率必須達到90%以上。

三、做好查處非法。要組織村(居)委成員對違法經營、購買、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力度,配合上級相關部門嚴厲查處,並及時依法通過宣傳震懾犯罪,教育羣眾。

四、熟悉情況,搞好配合。村(居)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熟悉掌握轄區內禁放點、煙花爆竹銷售點及重點地區、重點部位情況,主動與駐村(居)單位建立聯動機制,積極協助駐村單位做好禁放點、銷售點及重點地區、重點部位的外圍控制,確保屬地與單位監督看護無縫銜接。

五、合理安排,確保安全。村(居)要組織轄區村(居)民、駐村單位開展經常性的易燃、易爆物品清除工作,堅決消除安全隱患;在元旦、除夕、正月七年級、初五、十五等重點燃放時段,村(居)主要領導要坐鎮指揮,結合實際,根據本轄區工作重點,組織控制力量(不少於居住人口的5%),堅持村(居)會管整村,小組管片,積極分子管巷、大院的做法,堅決制止非法燃放行為,特別是燃放禮花彈、大二踢腳、內筒型組合煙花等超標準煙花爆竹,有效維護轄區燃放秩序。同時,協助禁放單位做好禁放單位周邊秩序控制工作,切實加強十六類禁放區的控制力度,主要領導要加強對本轄區對本村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併成立應急處置分隊,備足相應的消防和滅火器材,確保應急處置時方法得當,措施有效。

本責任狀一式三份,簽訂雙方各一份,報區煙花辦備案一份。

鎮主管領導簽字: 村(居)主要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7

萬科社區居民大家好:

春節將至,為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確保我區20xx年度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保證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責任書如下:

一、 未經許可,禁止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

二、 禁止個人燃放內筒型組合煙花、禮花彈、二踢腳和A類、B類等禁放品種及超標偽劣煙花爆竹;

三、 要按照説明用正確的方式燃放,不得酒後燃放,不在禁放地點及禁放時間段燃放;

四、 遇到違法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等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

五、 不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 不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七、 燃放時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八、 不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九、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特此通知,萬科社區的業主可以到社區居委會簽訂《順義區20xx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8

城關鎮人民政府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城關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城關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9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uanti/redian/rogjy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