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責任書(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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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
為切實加強全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等通知》精神,結合《大理州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煙花爆竹銷售、儲存、運輸等環節發生的安全事故,特與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1、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以及安全生產規範、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經營管理責任制,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經營安全管理水平,確保萬無一失。
2、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經營網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依法承擔經營安全責任。
3、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合法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經營許可證嚴禁轉讓、出租或轉借他人使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期後必須及時到鄉安監辦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4、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銷售配送制度,從合法、指定渠道進貨,合法、誠信經營。嚴禁採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永平縣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定點企業:永平縣農資公司)
5、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經公安部門許可,託運人、承運人必須嚴格按照辦理程序,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能按許可要求運輸煙花爆竹。
6、經營單位必須在許可的地點經營,經營的煙花爆竹種類和存放量嚴格按照許可範圍執行,並按經營要求購置消防器材和設備。
7、嚴格執行煙花爆竹貨物購銷等級管理台帳制度,加強貨源及銷向監控。
8、認真執行“四專一防”。(專人經營、專庫存放、專櫃銷售、專人收貨、有防火設施。)
9、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相應應急救援組織,配齊人員;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10、嚴格執行與批發企業簽訂“回收代儲”協議,嚴格執行代儲制度。
11、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經營安全自檢自查,確保安全經營。
12、認真配合安全生產監查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民政府
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2
永豐路辦事處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
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河北省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為確保我辦事處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根據辦事處領導指示要求,為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處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責任書:
1、辦事處安監辦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2、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3、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製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5、銷售人員熟悉並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6、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7、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8、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永豐路辦事處(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3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4
萬科社區居民大家好:
春節將至,為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確保我區20xx年度元旦、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保證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責任書如下:
一、 未經許可,禁止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
二、 禁止個人燃放內筒型組合煙花、禮花彈、二踢腳和A類、B類等禁放品種及超標偽劣煙花爆竹;
三、 要按照説明用正確的方式燃放,不得酒後燃放,不在禁放地點及禁放時間段燃放;
四、 遇到違法生產、運輸、存儲、銷售等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
五、 不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 不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七、 燃放時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八、 不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九、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特此通知,萬科社區的業主可以到社區居委會簽訂《順義區20xx年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5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責任,確保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按照上級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對加強特定種類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的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責任書,內容如下:
一、簽訂對象:全鎮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單位。
二、責任書的有效時間:自簽訂之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
三、目標:在責任時間內無煙花爆竹丟失、被盜案件和安全事故發生。
四、責任書管理工作內容:
1、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落實相應責任、保衞
防範措施,每天核對銷售、庫存數量,發現被盜、丟失等案(事)件時,要立即向公安機關或安監部門報告。
2、嚴格執行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認真填寫《煙花爆竹流向登記表》,如
實填寫煙花爆竹購買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購買的數量等。發現有超品種、超數量等異常購買情況,要立即向公安、安監部門報告。
3、加強消防安全,實行專人專櫃銷售,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管理規定。
4、嚴格進貨渠道,不得出售違法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
五、處罰
1、凡違反本責任書內容違規經營煙花爆竹者,一律由市安監局吊銷煙花爆
竹經營許可證。
2、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在經營銷售期間,出現丟失、被盜未及時向公安
機關報告和造全事故的,一律由安監局和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3、沒有做好流向登記制度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4、一旦發現銷售違法的、的、不合格的、或者從不正規渠道進來的煙
花爆竹產品,立即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考核
在年底將組織一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銷售年度考核,評比出優秀經營户,將
給予一定的鼓勵;對管理工作不力或發生安全事故的,將報請安監局依法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發各執一份。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6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陝橋街道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陝橋街道辦事處(簽章):________________
煙花爆竹銷售點(簽章):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月____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7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城關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城關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8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王寶營子鄉安監辦 經營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X年XX月XX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9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0
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自爆自燃等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安全責任書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銷售煙花爆竹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銷售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由縣供銷社、土產公司統一佈設,經縣公安局批准,嚴禁走街串村銷售。
二、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做到:
1、不私自生產煙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爆炸物品;
2、不非法購買、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拉炮、砸炮、打火紙等及製作煙花爆竹所用的黑藥、煙火劑等爆炸物品;
3、不向其他人提供生產煙花爆竹所需的工具、原料、房屋及其他設備。
三、凡有上述行為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將生產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主動上交公安機關。
四、廣大人民羣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線索,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電話:或110
五、保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保證人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六、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鎮政府和保證人各存一份。
政府鎮
負責人:
村(單位):
負責人:
二0xx年一月十五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1
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工作,為預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朝陽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 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堅持控制總量,按銷售許可證指定的地點銷售。
二、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業務。
三、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配戴胸牌上崗銷售。
四、 銷售攤點嚴禁經營和銷售未貼標識碼的煙花爆竹,不得燃(試)放煙花爆竹,一經發現或有人舉報,除沒收所售無標識的商品外,將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五、 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在指定地點設置帳篷進行銷售。並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六、 安監站要加強與當地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協作,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對一證多用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等非法經營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七、對不按許可證批准數量儲存的,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將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
朱碌科鎮政府經營單位:
負責人:負責人:
x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2
馬陵山鎮20xx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狀
為了切實有效地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確保我鎮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無事故,鎮政府與你單位(經營户)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狀:
一、你單位對轄區,包括行政職責、執法管理範圍內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確保無私產、私銷、私運、私儲煙花爆竹“四私”違法行為發生。
三、確保不發生任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四、你單位要與下屬(管理)單位和組、户及煙花爆竹合法經營户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保證無“四私”行為,做到層層明確專人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專人與銷售點聯繫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檔案制度,隨時掌握安全狀況,制止不安全行為,堵塞不安全漏洞,整改不安全隱患,不得出現失控現象。
六、經常進行煙花爆竹安全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銷售旺季及節假日期間隨時進行檢查。所有檢查都要有記錄,隱患整改要有當事人簽字,對拒不簽字或隱患期限內沒有整改到位的,可報請相關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七、轄區、管理區的煙花爆竹銷售點必須堅持安全條件,建立專櫃銷售,配備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嚴禁超量存放。達不到安全條件的,單位、村、組和專管人員有權禁止銷售,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重罰。超量存放的,對超量部分堅決予以沒收。
八、管理督促煙花爆竹銷售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經營操作規程,嚴禁煙花爆竹接近火、電、高温和危險化學品等危險源;必須單獨設立儲存倉庫的,儲存量不得超標。督促經營人員及時參加安全培訓。
九、嚴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出讓、轉借或變相出讓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除重罰外,一律收繳《許可證》。
十、廣泛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的宣傳活動;轄區內不得銷售、燃放禮花彈等危險性較大的產品和超標產品。
十一、目標責任期: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馬陵山鎮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3
城關鎮人民政府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甲方:城關鎮人民政府
乙方:
為了進一步貫徹“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有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簽訂城關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考核目標
1、乙方在零售經營場所,全年不得發生火災和煙花爆竹爆炸傷(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發生直接財產損失達20xx元的其它各類事故。
3、乙方必須組織經營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乙方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合法經營,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
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1、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及上級安全生產文件精神。
2、認真組織參加有關部門的安全會議和安全培訓教育,並認真貫徹落實。
3、幫助和指導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4、組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5、經常性地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查出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6、監督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合法經營。
7、配合上級安監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附則
甲方對乙方安全生產工作於年底進行考核,如乙方執行較差,甲方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煙花爆竹管理法規進行處罰;對合法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執行好的經營户,將給予通報表揚,以作示範。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4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2X年2月11日至2X年3月5日止),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王寶營子鄉安監辦
經營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
X年XX月XX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5
銷售煙花爆竹時保證:
一、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保證按規定到鄂爾多斯市土畜產品公司、鄂爾多斯市一眾公司、東勝區泰達供銷公司、東勝區神童炮廠批發進貨,保證不在其他地方進貨。
三、對於批發回的煙花爆竹在存放時保證加強安全管理,不發生任何事故。
四、保證做到不在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吸煙、使用明火或試放煙花爆竹,同時也不允許購買煙花爆竹的人在經營場所吸煙和試放煙花爆竹。
五、保證不銷售無市安監局、公安局封籤的產品,保證不銷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
六、保證在指定地點、攤位銷售。
七、如有違反,情願接受處罰。
八、許可證號:
保證人: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監局、批發公司、保證人各持一份。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6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責任書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羣眾人身、財產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經培訓合格、持有上崗資格證書、辦理安全責任險、領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之後方可經營。
二、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內安全標誌、消防器材、各項安全制度必須齊全,之後方可經營。
三、必須設立專櫃銷售,專櫃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儲存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暢通不得超量儲存(標準:15件以下),經營門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許儲存;如有非法儲存,限3日之內搬到倉庫儲存,過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經營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煙花爆竹(如專人燃放、拉、摔、砸三無產品和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違者一律查扣。
五、必須有正規的進貨渠道;必須有完備的流向登記(備查)。
六、必須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檢查。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吊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人: 電話:
經營地址: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責任書 篇17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避免和減少爆炸傷亡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龍堌鎮關於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鎮政府研究決定對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倒查制度。現制定龍堌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責任時間
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
二、責任主體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鎮分管領導、派出所長、安監站長、經貿中心、工商所長、管區書記及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各村(居)支部書記均為轄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三、責任目標
(一)派出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嚴格煙花爆竹運輸、燃放活動許可;二是組織銷燬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三是嚴厲打擊查處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等爆炸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四是及時受理、查處安監、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移交的各類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刑事案件;五是依法嚴肅查處阻撓安監、工商、交通等部門正常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安監站。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嚴防停產企業開工生產,同時指導好生產企業做好現有庫存、生產成品、原料的管理工作,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爆炸;二是抓好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程從事銷售、儲存活動;三是加強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的安全檢查,合理部署煙花爆竹臨時銷售攤點,嚴格銷售許可證發放;四是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
(三)工商所。負責對煙花爆竹銷售市場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的煙花爆竹銷售商户,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四)經貿中心。負責對涉及煙花爆竹爆炸危險物品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
(五)交管所。負責對運輸煙花爆竹的專用車輛進行路查,嚴格運輸專用車輛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全的運輸車輛依法予以處理。
(六)各行政村。負責轄區內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炸的檢查收繳工作,是與各農户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和保證書,簽訂率達到100%.
(七)各企業、各部門要確保本單位無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獎懲措施
以責任時間內工作實績為依據,按照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由辦事處進行評定,獎優罰劣。
責任時間內凡因工作措施不落實,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轄區內發生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各責任主體要向政府説明情況並作深刻檢查,並視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失職、瀆職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不受責任主體變動的影響,責任主體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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