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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精選5篇)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精選5篇)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1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為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精選5篇)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户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為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為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為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2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王寶營子鄉安監辦 經營單位: 負責人:

負責人:X年XX月XX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3

為做好20xx年我公司元旦春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按照《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公司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事故特制定本責任書如下:

一、 各項目部要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20xx年元旦、春節期間本項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項目負責對本小區開展“禁放場所內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爆竹”和依據“十六類禁放點的相關規定的禁放單位內部及其周邊規定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在本項目開展宣傳教育、張貼警示標語,廣泛宣傳消防安全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項規定和常識。

三、 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本項目可燃物的清理、覆蓋、澆濕阻燃工作,組織好禁放看護和應急值守工作等。配和相關部門做好本項目煙花爆竹安全檢查工作。

四、 加強對本項目內及其周邊禁放範圍內的巡查看護,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嚴防因外圍煙花爆竹燃放而引發本項目火災事故,本着誰主管、誰負責,落實實名制管理,確保禁放區域的安全

本責任書有效期一年,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簽訂蓋章後生效

單位

(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責任單位:

(蓋章)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4

永豐路辦事處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

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河北省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為確保我辦事處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根據辦事處領導指示要求,為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處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責任書:

1、辦事處安監辦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2、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3、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製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5、銷售人員熟悉並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6、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7、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煤氣灶、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8、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永豐路辦事處(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煙花爆竹經營責任書 篇5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嚴格准入,區域銷售,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安全“盯運輸、盯倉庫、盯布點、盯零售、盯窩點”監管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羣眾積極參與,社會公開監督”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户必須統一到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隆林縣大像、土產、者浪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進貨和配送。設專櫃、專人銷售,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它櫃枱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全縣各經營(零售)點必須憑“三證”(《安全管理資格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在布點許可位置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2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銷售專櫃周邊1米範圍內嚴禁佈設電線、插座、電器設備;嚴禁超藥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或“私炮”。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安監部門對全縣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進行檢查,零售經營者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超體積、超藥量違規存儲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監局存檔一份,經營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縣安監局 經營單位:

負責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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