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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範文大綱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範文大綱

篇一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範文大綱

*檢訴刑訴〔20xx〕77號

被告人,男,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xx,漢族,國中文化,無業,户籍所在地*省武穴市,住*鎮*村*組。20xx年1月17日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xx年9月26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xx年9月19日犯盜竊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xx年8月12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天。20xx年8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於20xx年1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xx年2月13日被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涉嫌盜竊罪,於20xx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xx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xx年4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1月21日14時,被告人竄到本**鎮衞生院職工宿舍三樓的陳家盜竊,後被妻子發覺,被告人持菜刀逃離現場,後將所盜物品及菜刀丟棄在該宿舍樓二樓處。經查證,被告人從被害人家中盜竊物品有現金1500元、古銅錢15枚、銀元3枚、銀質鼻煙壺1個。20xx年1月30日,被告人再次竄到居住的宿舍樓意欲盜竊,後被抓獲並扭送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户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xx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篇二

檢刑訴[20xx]78號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722*0613,漢族,國中文化程度,務農,住**省宜都市**鎮**村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於20xx年5月21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於20xx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xx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xx年3月至5月,被告人*某某購買了**鎮**村組村民*某某的一塊自留山,後其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村民*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幫忙砍伐林木。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共砍伐松樹162株,立木蓄積15.413立方米;雜樹102株,立木蓄積12.368立方米,合計濫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積27.7813立方米。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獲利87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户籍證明、林業局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等書證;2.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xx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現住宜都市**鎮**村組,聯繫電話138*38

2、卷宗二冊,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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