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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民事申訴狀樣本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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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民事申訴狀樣本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樣本1

申訴人:鄭xx,男,住xx縣xxx鄉xxx村

被申訴人:鄭xx,男,住xx縣xxx鄉xxx村。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因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縣人民法院(x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xx縣人民法院(x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申訴人)於xxxx年8月4日毀壞原告(被申訴人)堆徹的沙壩,致使xxxx年8月16日發的洪水將原告兩道鐵絲石壩部分沖毀、433棵樹木及林地衝毀,對此造成的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首先,雖然申訴人的確曾將被訴人“堆徹”的沙壩扒開過一個小口,但被申訴人所謂自己“堆徹”的沙壩並不是其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儘管那條沙壩的確是被申訴人“堆徹”的,但並不能説明那就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杆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據這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在河道範圍內修築阻水的堤壩,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説,就算有人在河道範圍內修築了阻水的堤壩,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將之毀掉而不必承擔責任。因為法律並不保護非法財產。試想,如果有誰在國家所有的河道上劃一個圈,説圈裏邊都是我自己的,誰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是不是很可笑?因為古老的圈有運動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礎!本案的這條沙壩就是這種情況。

其次,被沖毀的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説明被申訴人與村委會有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東至河套,想以此説明上述財產是被申訴人合法取得的。根據合同約定,承包林地的確東至河套,但這並不能説明河道也在承包範圍之內。一來河道並不是村委會財產,村委會無權處理;二來四至為東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邊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沖毀的所謂林地並不是被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至於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就更是非法財產了。因為這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被申訴人與xxx村委會的合同約定,“原告堆徹的沙壩”、“原告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並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定這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從而導致錯誤地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xx縣人民法院(x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了本案的事實,也就是將被申訴人的非法財產認定為合法財產,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判決申訴人承擔復原及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説,只有合法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本案被申訴人的前述財產的取得既沒有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本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做出本案的一審判決,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沖毀的沙壩、部分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xx縣人民法院(x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卻無視事實,錯誤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致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地損害。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依法抗訴,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審判。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xx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樣本2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xx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説,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户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説,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x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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