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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查院抗訴書的作用寫法及範文

人民檢查院抗訴書的作用寫法及範文

一、概念及作用

人民檢查院抗訴書的作用寫法及範文

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權。認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予以糾正而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又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按照訴訟種類的不同,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二審程序的抗訴書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所製作的抗訴書;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時製作的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訴活動的繼續。抗訴書通過法律文書的形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案件,嚴肅,公正執法,以確保審判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地懲罰犯罪。因此,製作抗訴書是一件十分嚴肅而又細緻的工作,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認真製作,成文後對文字結構要精心推敲,認真核實,須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這裏僅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抗訴書的格式與寫作方法。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根據刑事檢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訴訟書由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按次序寫明以下三項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上:“(年度)×檢刑抗字第×號”。

3.原審被告人身份情況

依次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由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4.案由

這一項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姓名、案件的性質、來源、審理過程、原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等內容。在表述時,必須按新樣本的具體規定來寫: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做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明“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此項寫完,即轉入正文。

(二)正文

正文包括犯罪事實及證據、提起抗訴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兩項內容。這是抗訴書的重點部分,必須認真寫好。

1.概括敍寫抗訴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

敍述事實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問題,簡明扼要地敍寫案件經過。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後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照由重至輕順序敍寫,文字應力求簡明扼要。事實寫完後另起一段,寫明認定犯罪的證據,“上述犯罪事實有×××、×××、×××為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提起抗訴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這部分是抗訴書的關鍵項目,對提起抗訴活動能否成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必須全力以赴寫好,做到抗之有理,訴之有據。具體寫法是:

開頭先用“本院認為”作為提起語,進而詳細闡明對原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其寫作的層次為:第一層,在“本院認為”之後,先用扼要的文字概括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如:本院認為,被告人為區區小事竟持刀將被害人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第二層,再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錯誤的核心之處,明確抗訴焦點。原審裁判的錯誤往往表現在多方面,據此,應用歸納法歸結出原判決、裁定中幾個主要錯誤,為批駁立下靶子。第三層,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的正確意見。一般來説,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相應闡述抗訴的理由:

(1)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提出糾正或否定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刑事案件的判處應以“事實為根據”,如果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證據不足,或者僅根據部分事實就草率下判,必然影響判決的正確性。抗訴機關發現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上述項目中確有錯誤或失當之處,可以運用新證據或充

分的理由予以反駁。

(2)針對原審判決(裁定)定性和適用法律的不當,提出糾正否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刑事案件的判處,應“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原審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是把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定了罪判了刑,或是定性有誤,判刑畸輕畸重,都是對實體法的違反,抗訴機關如發現可以以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理由予以反駁。

(3)針對原審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刑事案件的判處,必須嚴格按照訴訟程序進行,任何違反訴訟程序而做出的判決和裁定,本身不僅缺乏合理性,而且可能影響其正確性。抗訴機關如發現上述錯誤,可以以《刑事訴訟法》一審程序、二審程序有關條款為依據,進行反駁,予以糾正。

理由寫完之後,另起一段,寫明適用提起抗訴的法律依據,依法提出予以抗訴、請求改判的請求。適用的法律應根據抗訴程序的不同來加以引用,若屬按上訴程序提起的抗訴,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若屬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其寫作格式如下: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三)尾部

寫明以下三點內容:

1.致送單位名稱

2.檢察人員署名

3.製作該文書的時間,並在其上加蓋檢察機關的印章

(四)附項

附項寫明以下幾點:

1.被告人現在何處

2.證據目錄

3.證人名單

(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可註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不必另行移送。)

三、注意事項

寫作抗訴書時,理由的闡述要具體、充分。即對原審判決的錯誤或不當之處要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抗之有理,抗之有據。以夾敍夾議的方式反駁,論述中可列舉經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犯罪情節和新證據。

理由闡述要有條理。即闡述的內容要層次清楚、眉目清晰。原審判決或裁定如果有幾個方面的錯誤時,闡述分析要按編號分條逐項地針對各點將理由逐一闡明,千萬不要將諸多錯誤或問題糾葛在一起,致使頭緒繁雜、含混不清。

理由的闡述要有很強的針對性。要有的放矢、一事一議、乾脆利落。針對原審判決、裁定的錯誤之處提出抗訴的理由。觀點和材料要力求統一。

【範文】

××市××區人民檢察院

抗訴書

(××)×檢刑抗字第×號

××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區人民法院於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號判決,對被告人宗××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本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而未認定,導致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一、判決書認定部分犯罪事實與引用證據不當。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宗××於19××年×月間,虛構事實,向金××謊稱可為其聯繫購買2噸平價電解銅。為騙得金××的信任,宗××先後私刻了××市化工輕工供應公司第二化工供應部、××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印章,並偽造上述兩單位的供貨證明。嗣後,以代墊付電解銅款為名,騙得金××人民幣5000元。”事實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過偽造“××市化工輕工供應公司第二化工供應部”兩張供貨證明,騙得金××5000元后,為達到進一步詐騙的目的,於×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印章,偽造供貨證明,以自已為金××的電解銅墊付了8000餘元,造成資金擱死,需再借款1萬元歸還他人的理由,又騙得金××1萬元。由此可見,宗××偽造“××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假證明不是為了詐騙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騙得),而是為了詐騙1萬元所實施的行為。

二、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宗××詐騙1萬元的事實應該認定而未認定,本院指控宗××詐騙1萬元事實清楚,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書證所證實,證據充分。

1.宗××在騙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錢。開始金對宗××有無電解銅產生懷疑,所以對宗×ד借”錢予以拒絕。在此情況下,宗××偽造了“×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證明,又虛構了自己為此墊付8000餘元的事實使金信以為真,金才籌借了1萬元給宗××。由此可見,宗××向金所借的1萬元是在虛構事實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詐騙1萬元與詐騙5000元是採用同一手段,其實都是以虛構事實為前提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了“宗××虛構事實,向金謊稱可為其聯繫購買2噸平價電解銅,為騙得金信任,宗××先後私刻了‘××市化工輕工供應公司第二化工供應部’、‘××市勤工化工廠供銷股’的印章,並偽造上述兩單位的供貨證明。嗣後,以代其付電解銅款為名,騙得金人民幣5000元”。這裏認定的是詐騙1萬元的手法,卻不認定詐騙1萬元的結果,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無經濟償還能力。宗××在借錢時稱,將電解銅出賣後得款才能歸還,其實她根本沒有電解銅。所得之款用於還債後,已無償還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騙是實質。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宗××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法詐騙他人15000元,數額巨大,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予以懲處。一審判決只認定被告人詐騙5000元而否定1萬元,因而在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屬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

××

市××區人民檢察院

19××年×月×日

(院章)

抄報:××市人民檢察院

標籤: 範文 抗訴 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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