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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關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監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司法機關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服務和保障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作以下決議: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

一、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正確認識並準確把握自身職能定位,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進一步增強法律監督意識,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增強監督工作實效。全面加強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特別是對民事裁判、執行工作的法律監督。依法建立健全立案監督機制、適用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受理在押人員投訴和監獄、看守所工作人員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糾正的機制,嚴防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加強和改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要全面加強自身建設,提升隊伍的法律監督能力,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和檢務督察機制,強化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二、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提出的監督事項以及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的,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不得推諉、應付或者不作為。確有違紀違法情形的,應當堅決糾正,並針對問題健全制度,完善預防違紀違法的長效機制。

公安機關要依法行使立案權、偵查權,應當健全完善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互相通報制度,定期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受案、立案、撤案工作情況,逐步推行輕刑案件逮捕必要性説明制度,探索實行偵查人員旁聽庭審制度。

人民法院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應當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訴和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要堅決糾正。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要認真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再審;決定不再審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會同人民檢察院逐步完善對民事裁判、執行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的具體措施,落實和規範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積極探索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

監管機關應當健全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交換機制,逐步實現監管信息網絡互聯互通,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工作,進一步規範監管場所管理,嚴防脱管、漏管及牢頭獄霸等現象的發生。

三、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要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要求,加強工作聯繫和工作配合。依法明確和規範調閲卷宗材料、調查違法、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程序,依法妥善解決訴訟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其他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有效銜接的制度,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四、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與人民檢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人民檢察院查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況或者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對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等方式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及時回覆

五、全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監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對人民羣眾向人大常委會反映的涉法涉訴問題,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屬於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權範圍的,交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人民檢察院及有關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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