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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接受人大評議刑事檢察工作的自查報告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接受人大評議刑事檢察工作的自查報告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接受人大評議刑事檢察工作自查報告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接受人大評議刑事檢察工作的自查報告

2004年10月26日在包頭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龔佔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以來,全市檢察機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對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進行評議的方案》的要求,從貫徹《憲法》原則和強化人大意識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評議工作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嚴明工作紀律,在評議組的直接指導下,認真組織開展了各項評議工作。目前已完成自查階段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2001年以來刑事檢察工作基本情況

2001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在自治區檢察院和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監督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圍繞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檢察職能,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經濟強市作出了積極貢獻。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控告申訴等部門,先後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政治委、自治區檢察院的表彰。

(一)、依法打擊犯罪,全力維護穩定

2001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始終堅持把維護穩定作為首要的政治任務,與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活動。2001年元月至2004年9月,全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報捕案件4760件6792人,經審查批准逮捕4260件 5916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5806件8813人,經審查提起公訴4894件7018人。積極參加各類嚴打專項行動,依法打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法輪功犯罪、涉及“非典”犯罪和黃賭毒犯罪,依法嚴厲打擊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特別是成功起訴了原自治區國税局局長肖佔武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取得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全面落實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開展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兩級院

10個部門被命名為青少年維權崗;認真開展“檢校共建”活動,4名檢察幹警兼任了中國小校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認真開展安全小區(安全文明村)共建活動,先後創建市級安全小區(村)兩個,旗縣區級安全小區4個。共有6個集體被評為綜合治理先進集體。

(二)、強化訴訟監督,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在立案監督方面,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要求偵查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132件,偵查機關接通知立案和主動立案62件。在偵查監督方面,追捕追訴漏犯22人;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875人作出了不批捕決定;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363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對偵查機關違法行為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0件。在審判監督方面,對量刑畸輕畸重的刑事判決依法提出抗訴29件,審判機關改判10件。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0件。在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方面,糾正超期羈押99人;對監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書面檢察建議116件;對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5件;查辦監管幹警犯罪案件4件5人。

(三)、依法保障人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和義務告知制度;建立了律師接待室,為律師查閲、複印有關案卷提供便利,保障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加強對監管場所監管秩序、生活飲食條件的監督檢查,落實有關標準;辦理刑事申訴案件110件,依法予以糾正10件;辦理刑事賠償案件12件,依法賠償8名當事人共計3.72萬元。制定了檢察機關便民、利民18條服務措施,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對65名司法人員刑訊逼供、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偵查。如:查辦了原包頭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刑警大隊中隊長李建華非法拘禁、受賄、徇私枉法案件,起訴後,法院對李建華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7年,在社會上引起極大震動。

(四)、強化制度創新,全面加強刑事檢察工作

全面推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全市檢察機關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聘請了85名人民監督員,現已對15件不予逮捕、擬作不訴、撤案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監督。全面落實檢務公開制度,通過製作檢務公開欄、新聞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在公訴部門全面推行了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在偵查監督部門推行了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在控申部門全面推行了首辦責任制。在刑事訴訟各個環節實行了辦案流程化管理。進一步深化了檢察委員會改革,不斷提高檢委會的議事和決策能力。

(五)、堅持從嚴治檢,加強檢察隊伍建設

堅持把強化教育作為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以開展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等教育活動為載體,強化理論武裝。鼓勵幹警參加續本讀研學歷教育,本科以上學歷較2000年底提高了47.4個百分點。在10月21日結束的全區檢察機關四項崗位技能競賽中,我市檢察機關取得了9個個人單項獎,團體獲得公訴、反貪第一名,瀆檢第三名、偵查監督第四名,及“全區檢察機關崗位技能競賽優勝單位獎”的好成績。堅持把強化監督作為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先後出台了《從嚴治檢六條禁令》、《案件督察辦法》、《檢務督察辦法》等規定。從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聘請了15名執法執紀監督員。對2名違紀人員給予了紀律處分,1名受到刑事處罰。堅持把強化管理作為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重要載體,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嚴密工作程序,嚴明工作紀律,以完善的制度管人管事。

(六)、強化人大意識,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的監督和支持是檢察工作發展的強大動力。2001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不斷增強人大意識、代表意識,主動把檢察工作置於人大監督之下,認真貫徹落實人大曆次會議關於對檢察工作的決議,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認真辦理人大提案和人大交辦案件,2001年以來,辦理人大交辦案件16件,已辦結15件,做到了件件有結果,事事有迴音。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此次接受人大評議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中,市院黨組認識明確,態度堅決,始終把接受評議工作的重心放在查找問題和差距、思考存在問題的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上。市院黨組在實事求是地總結2001年以來刑事檢察工作成績的基礎上,一致認為,2001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取得的成績是主要的,刑事檢察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刑事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存在批捕、起訴和抗訴條件、尺度把握不準、不嚴、不一致的問題,出現個別案件該捕不捕、該訴不訴和抗訴案件上級院不予支持的現象。如,市院辦理的趙新國故意殺人案,一審法院判處趙新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市院提起抗訴後,被上級院撤回。又如:土右旗院辦理的孫建成販賣毒品案,依照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都應提起公訴,而土右旗院以情節輕微,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2、在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存在監督意識不強、監督手段匱乏、監督效果不佳的問題。如,劉亞林詐騙一案,在市院審查起訴階段,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對劉亞林取保候審,隨後案件一直沒有重報,雖然多次監督,併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但偵查機關對該案始終沒有再報,檢察機關也就不了了之。

3、在與偵查、審判機關的協調配合上存在文來文往多、溝通協調不夠的問題,使有的案件因引導偵查不力、取證不足或認識上的分歧,造成起訴困難不訴又案情重大,勉強起訴後法院作了無罪判決。

4、個別基層院在贓款、贓物管理和保證金收取、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如,九原區院在辦理徐進軍、徐玉卿貪污案時,收取保證金手續不全,且卷中沒有反映。

5、個別案件存在違反法定辦案時限和退查權使用不當的問題。

6、部分案件存在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筆錄不工整、案卷裝訂不規範、法律文書不齊全等問題。如,市院偵查監督處承辦的趙永生虛報註冊資本的立案監督案件,辦案人員由於責任心不強,將非本案的案件材料裝訂入了卷。

(二)、刑事檢察隊伍中存在的問題

1、部分幹警執法思想陳舊、執法觀念滯後,辦案中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服務,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

2、個別幹警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存在冷、橫、硬、推的現象。

3、個別幹警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存在吃、拿、卡、要的現象。

4、部分幹警業務素質不高,不注重學習,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深、把握不準,導致辦案質量不高。

5、部分幹警工作責任心不強,作風不紮實、不細緻,工作拖拉、辦案粗糙,嚴重影響執法的嚴肅性。

6、部分幹警着裝不規範,會議風氣不良,紀律鬆弛,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整體形象。

(三)、領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在處理服務第一要務與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關係上,存在模糊意識,特別是在具體案件處理上,考慮地方利益多,考慮大局利益少,大局意識不強。

2、在解決檢察機關經費緊張、裝備落後問題上不夠有力,困難局面得不到有效解決。

3、在解決人員少、案件多的矛盾方面不夠有力,急需的人才進不來,新招考進來的人員又通不過司法考試,不具備辦案資格,案件逐年遞增與辦案力量嚴重不足的壓力始終得不到緩解。

4、指揮辦案多,參與辦案少,甚至有的領導一年不辦理一件刑事案件。

5、在從嚴治檢與從優待檢兩方面,都存在力度不夠的問題。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

分析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有客觀上執法環境、辦案經費、規章制度和辦案紀律落實不夠等客觀因素,但主要是在全市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和刑事檢察幹警的主觀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六種不良傾向:

一是思想保守,不思進取。有的幹警執法觀念滯後,因循守舊,不思進取。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全新的執法理念,以及刑事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不認真學習,不深入思考,不研究新方法、新對策,而是得過且過被動應付。

二是本位主義、個人主義作祟。有的部門和個別基層院本位主義嚴重,大局觀念淡薄。執法辦案不是從大局出發,而是考慮部門利益和單位利益多,出現個別案件該捕不捕,該訴不訴。有的幹警個人主義嚴重,與他人比職務、比待遇、比地位,就是不比工作、不比學習、不比貢獻。在執法辦案中推諉拖拉,不負責任,嚴重敗壞了檢察機關形象。

三是具有畏難情緒。表現在有的幹警埋怨辦案沒經費,干擾大,執法環境差,畏難情緒嚴重。特別是在刑事訴訟監督工作中,在法定的監督程序不完善、監督手段匱乏的情況下,不是積極地強化監督意識,完善監督手段,而是怨天憂人,工作消極被動。

四是羣眾觀念淡薄。表現在有的幹警為民執法觀念淡薄,模糊了“依靠誰,為了誰”,忘記了“為誰執法,怎樣執法”,就案辦案,機械執法,不是抱着對羣眾的深厚感情執法,僅僅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不注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依然存在。

五是作風漂浮。表現在有的領導和幹警作風漂浮,工作不實,常常以刑事訴訟監督者和上級院自居,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對案件不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不耐心細緻地聽取偵查、審判機關、下級院和當事人等各方意見,主觀臆斷,結果是意見不準確,監督不到位,指導不得力,辦案質量差。

六是貪圖享樂。表現在有的幹警,不琢磨工作,不注重學習,心思沒有完全用在工作上。辦案丟三拉四,簡單應付。

上述六種不良傾向,是引發執法不嚴明、辦案不規範、執法不廉潔和作風不過硬的根本原因,必須堅決予以根治。

四、初步整改意見

在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的基礎上,市院黨組反覆討論、深入研究了具體的整改措施,提出五條初步的整改意見:

(一)、抓思想教育

結合正在開展的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執法為民,加快發展”培訓教育活動,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幹警頭腦,進一步強化“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牢固樹立大局意識、人權意識、質量意識、程序意識、創新意識和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意識,加強主觀世界改造,築牢思想防線。

(二)、抓個案糾錯

對評議工作以來自查和評議組檢查發現的個案存在的問題,區分不同情況,抓緊作好自糾工作。對確屬該訴不訴的錯案,市院檢委會要進行專題研究,堅決予以糾正。開展對扣押款物的專項清理工作,該返還的返還,該清退的清退,該上交的上交,在年底前清理完畢。對法律文書製作、案卷裝訂不規範的問題,能作補救工作的要抓緊補救;對存在的其它問題不能補救的,要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相關制度。

(三)、抓警示教育

要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確屬錯案的辦案人員,區分責任情況,依照錯案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該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紀律處分,該給予通報批評的給予通報批評。要對評議組指出的個案問題和自查出的個案問題,進行全市通報,並組織全市檢察幹警進行學習,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警示教育。

(四)、抓制度完善

要結合個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的對照檢查,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和機制,建立長效機制,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五)、抓辦案紀律

要進一步嚴明辦案紀律,嚴格執行《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督察辦法》和《檢務督察辦法》,拓寬監督視野,創新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手段,注重監督實效,對辦案過程實行全程監督。特別是對容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環節和崗位,進行重點監督。對違反辦案紀律的,堅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六)、抓隊伍建設

針對評議工作中發現的領導班子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了《包頭市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廉潔自律十條承諾》,向全市幹警公佈監督執行,從而以班子建設帶動全市檢察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執法為民,加快發展”培訓教育活動和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認真解決幹警執法思想、執法觀念、執法行為、執法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樹立大教育、大培訓觀念,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和崗位競賽活動,全面提高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從嚴治檢的方針,認真履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落實《六條禁令》等規章制度,全面推進檢察隊伍作風建設。

各位委員:

新時期、新階段刑事檢察工作的任務繁重而艱鉅。我們有決心也有信心,以這次評議工作為契機和動力,全面貫徹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檢察工作,振奮精神,開拓創新,紮實工作,不斷開創我市刑事檢察工作新局面,為打造“平安包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經濟強市的工作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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