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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如果當事人到公安局報案之後,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的話會給當事人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在通知書上公安機關會對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説明。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攜帶《不予立案通知書》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去申請複議。那麼你知道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嗎? 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歡迎參閲。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20xx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邵x偉,男,20XX年1月11日生,漢族,住汝州市洗耳辦事處許寨村8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職務:局長

複議請求

1、請求撤銷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請求依法以聚眾鬥毆罪對楊x豪等人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其主要理由是認為,邵x偉控告內容無犯罪事實發生而決定不予立案。我認為楊x豪等人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輝重傷的嚴重後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實,而且參照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單方聚眾鬥毆行為也可認定為聚眾鬥毆罪》的案例,應以聚眾鬥毆罪追究組織者楊x豪、李x輝、田x普三人的責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顯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對方的好處,私放了罪犯,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對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處理)到汝州市丹陽路“醉美美髮廳”找其女朋友期間,該美髮廳員工慄x男(系楊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機給楊x豪打電話,掛斷後楊x豪又按此號碼打過去,王x印接聽後與楊x豪、李x輝在通話中發生語言衝突,互相辱罵,雙方約定在汝州市體育場見面打架。後楊x豪、李x輝、邵x衝(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開車到體育場,途中李x輝還電話約了其他人。對方王x印也分別打電話約人,又叫了美髮廳的員工馬x東、陳x飛、茹x楠等人到體育場聚眾鬥毆。邵x衝、李x輝與王x印見面後,王x印二話不説持刀將邵x良殺害、將李x輝刺成重傷。后王x印被抓捕歸案。楊x豪、田x普等現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們認為:事件的起因是楊x豪、李x輝與王x印約定並組織的鬥毆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殺害、李x輝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92條第1款聚眾鬥毆的犯罪構成,且楊x豪、李x輝屬於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屬於積極參與者,均應受到懲罰。而對方由王x印組織的人員儘管只有一個不知道是誰和王x印參與了鬥毆,但其他幾個人也到了現場,或打電話聯繫上,王x印的性質屬於聚眾鬥毆,其他人屬於積極參與者,也同樣應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由於各種原因,楊x豪、李x輝、田x普等人卻在詢問後沒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遙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更是對我們的身心的傷害,為了打擊犯罪,給逝者以安慰,故我們提出控告,王x印已經被判處死刑,其他幾人的聚眾鬥毆罪也應予以立案查處,故我們強烈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對此案予以複議,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對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20xx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樊永正,男,漢族,富源縣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252。住富源縣大河鄉青龍村公所樊家灣村183號,系富源縣大河鄉莊子山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申請人:富源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職務:局長

地址:富源縣太和街27號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順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複議,並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xx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王光順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王光順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於20xx年7、8月間註銷申請人獨資企業,並採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王光順、顧會珍的合夥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夥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夥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王光順的主張【王光順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夥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夥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原告(王光順、顧會珍)對被告(樊永正)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樊永正)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王光順在虛假註冊合夥企業時提供的富雲會師驗字(20xx)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樊永正”(實際是王光順)提供給富源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樊永正簽字摁手印。雲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雲會師決字【20xx】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xx年7月28日,王光順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並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於獨資企業為由阻止王光順轉讓股份,並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xx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佔為己有。

(20xx)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王光順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王光順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鑑定的情況下,對王光順“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王光順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20xx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餘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夥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峯三人合夥騙我説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並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註“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並予以扣留,並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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