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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

不予立案複議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9】1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19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9]1號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複議,並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19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於2019年7、8月間註銷申請人獨資企業,並採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夥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夥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夥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夥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19)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夥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A在虛假註冊合夥企業時提供的富雲會師驗字(2019)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雲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雲會師決字【2019】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19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並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於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並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19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佔為己有。

(2019)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鑑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富源縣公安局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刑事立案申請書

濟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們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幾張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名人字畫丟失的事實報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筆錄後告訴我這屬於“家庭糾紛”--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們來回憶一下許多人都看過的;中央電視台D主持的一期《XX節目》中的一些內容:

D:各位好,這裏是《XX節目》,歡迎您進入我們今天的節目。我們今天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洪教授。洪教授,盜竊罪就是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把別人的財物拿來佔為己有了,就這麼簡單。但是有一些情況可能比較複雜,比如説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東西,在一個大家庭裏面從大家庭的其他成員那塊兒拿東西,這樣的行為算不算盜竊。我們今天的案子就與此有關,來看一下記者調查。

場景:2019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監獄看到了近兩年沒有見面媽媽。毛毛的媽媽D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9年。D因盜竊入獄的消息傳出後,認識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説D平時為人正值,經濟收入也不錯,不可能和一個盜竊犯畫等號。

D:洪教授,D因為懷疑自己的丈夫在離婚的時候有可能轉移財產,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開了兩個她認為是她丈夫的保險櫃,並且把裏面她認為是她丈夫的財產都拿出來了。那麼這種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我們姑且把它也叫盜竊,和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到的盜竊有沒有區別?

洪道德:有。高法、高檢有(司法)解釋,像發生在家庭內部的這種相互佔有的行為,一般不以盜竊論,像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主要是考慮到,比如説夫妻之間《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於是拿自己的財產,除非雙方事先有約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證據證明有約定的,這個構成是屬於個人財產了,正常情況下屬於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把這種行為當成一種盜竊犯罪來對待。

我父親1991年離休前曾任《大眾日報》的副總編兼紀委書記。所以,在全國有些著名書畫家來報社進行文化交流時給父親留下了一些“墨寶”。有的父親裝裱了以後在家裏還懸掛過呢,這一點報社的有些離休人員都見過。當時任報社黨委書記的王煥清老人現在還健在,他應該能記得有哪些著名書畫家給我父親留過“墨寶”。記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吳中奇以父親名字的最後一個字而寫給他的一個“龍”字裝裱後掛在牆上而閒談時;父親還説過“劉海粟還給我畫過一隻牡丹呢”。

因為個人歷史平反的問題,齊白石的關門弟子畢穎之曾多次找過我父親幫忙;有一次晚上8點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時發現牆上臨時懸掛了一幅長和寬都超過一米半的、沒有裝裱的一隻母雞和一羣小雞的圖,父母解釋説:畢穎之又來我們家了,他剛走,這是他送的畫。

2019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時年74歲的父親通過婚姻介紹所與時年59歲的E認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2019年4月24日父親給我們留下了“屬於我的房產、傢俱、十幾幅字畫等財產由我的子女繼承”的遺囑。但是,2019年5月27日我父親去世後我們回家為父親辦喪事的時候,父親的鄰居們告訴我們:E已經用出租車拉走了好幾車財產:當我們進到屋內大體清點財產時,能發現和知道的是:空調、彩電、微波爐和名人字畫沒有了。因為E把我父親的户口本和身份證等一切證件都帶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開具“殯葬證”的問題上就遇到了麻煩,對此我們對派出所的警官説“那麼我們按家庭被盜報案吧”,警官讓我們找管地段的警官……

給父親辦完喪事後,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親收藏的名人字畫下落不明的問題報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筆錄後告訴我:這是“家庭糾紛”案,讓我們到法院去解決問題。

但是,我們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發生了一件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後是應該到法院去報案嗎?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報案而接受筆錄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是:做筆錄的警官堅持“家庭糾紛”的説法是來源於他的一個想當然的看法:E既然轉移了其它財產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畫。但是,現在的問題是:E一直堅持“俺沒有見過那些字畫”的説法。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我們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夠的證據能證明我父親確實收藏過那些名人字畫,那麼,如果E在法庭上來一個“可能董觀龍在和俺結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畫都送人了”的推理後,讓法庭怎麼辦?又讓我們怎麼辦呢?可能法庭還是建議我們再到公安部門申請立案偵察吧?

2:如果到報社宿舍來了解一下,人們還會提供另外一個事實:我父親與E結婚後,在24小時都有保安人員在宿舍區值勤和巡邏的情況下,惟獨發生了我父親家的儲藏室被撬盜的情況!在人們“沒有外人作案”的議論中,隱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親住院半年的時間裏,在我們董家人日夜陪護在父親身邊的時候,E的女兒田輝和兒子田軍等人就經常住到我父親家裏來陪伴他們的母親(這一點報社老幹部處的處長和司機們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經是40歲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畫的話;是否也是“家庭糾紛”呢?現在在沒有經過立案偵察的情況下,憑什麼就可以斷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做“家庭糾紛”的處理呢?

3:就算是E承認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畫而不屬於財產不翼而飛的情況,那麼,按照以上《XX節目》的當事人D的行為是盜竊行為的案例來説:E偷拿走了屬於我親生父母的“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為也應該返還吧?而現在的問題是:在誰也不承認拿走了那些財產的情況下難道不屬於盜竊行為嗎?

總之,我們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大多數人就是通過法律對一個個違反社會次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作出應有的懲罰後來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一個貪財的女人嫁給一個正廳級離休幹部4年後,就使這個離休幹部去世後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銀行存款?

難道我們的法律容許發生了一件價值20萬元以上的財產不翼而飛的案件後,一個“家庭糾紛”的結論就可以使盜竊分子逍遙法外了?

最後,萬分盼望濟南市的執法人員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習慣”偵察到這價值20萬元以上財產的最終下落,我本人也願意承擔法律上因為“報假案”而應有的懲罰。

以上申請當否?請各位警官指點。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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