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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收到工傷認定相關文書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5日內審查是否受理,60日內審理完畢。那你對於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又瞭解多少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希望你喜歡。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XXX,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XXXXX。被申請人:X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XX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XX,職務:XX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XXX,乘車至XXXXX,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XXX受傷。XXX的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X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此致X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X

20xx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XXX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XXXX市XXX區XX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XXX市XXX路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XXXX市XXX區XXXX單位,從事xx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XX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XXX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XX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XX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XX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XX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XX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XX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XX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XX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XX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XXX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XXX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XXX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XXX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XXX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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