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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立項批覆)

行政複議申請書(立項批覆)

申請人劉xx,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xx。

行政複議申請書(立項批覆)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2號,身份證號:21052319750909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1號,身份證號:210523195903161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49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8號,身份證號:5105231949090611xx。

申請人馬xx,男,漢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6號,身份證號:5105231954071511xx。

申請人楊xx,男,漢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身份證號:510523640610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身份證號:5105233811061xx。

申請人段xx,女,漢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5號,身份證號:5105231955040511xx。

申請人於xx,男,漢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6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711xx。

申請人吳x,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4號,身份證號:5105231968051311xx。

申請人龍xx,男,漢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3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42711xx。

申請人馬xx,男,漢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7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1130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520403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2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61511xx。

申請人劉xx,男,漢族,194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1號,身份證號:5105231943052811xx。

申請人於x,男,漢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二社29號,身份證號:5105231963120411xx。

申請人吳xx,男,漢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0號,身份證號:5105231942011411xx。

申請人遊xx,男,漢族,195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38號,身份證號:5105231953060111xx。

代表人於xx,男,漢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50號,身份證號:5105231956052311xx。

代表人劉xx,女,漢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民生村一社49號,身份證號:5105231973100911xx。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法定代表人張平,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川渝高速公路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2011年8月26日,申請人經代理律師分別在瀘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得知:國家高速公路網成渝地區環線納溪至宜賓段公路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已經上報審批。

2011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在答覆申請人對川渝高速納溪至宜賓段項目的立項審批信息公開申請時明確告知:該項目立項已經審批。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缺乏用地預審文件等必備要件,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缺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應予撤銷。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十四規定:“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因此,被申請人在沒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的情況下,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依據不足,應予撤銷。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1、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該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也沒有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剝奪了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2、剝奪了申請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即本案申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特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依法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該“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大渡口鎮

民生村陳貴兵等19户村民

(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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