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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執行復議和執行監督並不矛盾。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並進行復議,是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用。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篇一

複議申請人劉永桂(又名劉永貴、劉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裏村石湖塘組。

複議申請人劉永桂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20XX)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永桂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永桂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劉永桂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XX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永桂所述事實。

該條件是違法的。理由有如下:(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2)、要求劉永桂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永桂關於《結案通知書》的異議隻字未提。劉永桂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永桂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3、劉永桂未上班,是因為寧鄉電力局和“勞服公司”違法設立條件,認為該條件違法,而以實際行動抗爭(起訴、仲裁、投訴)並非不願意上班;

劉永桂不同意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篇二

複議申請人: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張五

複議被申請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漢族,住合肥市南一環59號,身份證號碼:3401232。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程序不合法。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20xx年10月25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並向該院立案庭提交了書面材料。該院於20xx年11月2日向申請人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20xx年12月24日組織聽證,20xx年1月15日作出(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九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一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人異議52日後才組織聽證,聽證結束21日後才做出裁決,整個執行異議審查歷經80多日,期間承辦人未提出和辦理任何延期申請。誠然該院無視法律規定自行決定審理期限,其程序違法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在(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中寫到“本院查明,被執行人在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請人自始至終未見任何證據證明其事實,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應屬主觀猜測,毫無事實依據。根據(20xx)**執異字第00028號“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趙三在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錯誤的直接認定該事實,裁決書整篇均未就事實作出任何的核實和論證。

申請人作為案外人在收到原審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積極查明事實,認為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即沒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債權,因此無法協助該院執行。並在原審法院凍結申請人100萬元銀行存款後及時提起了異議並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61條的規定,申請人有協助履行之義務但前提是被執行人在申請人處有收入或到期債權,但本案中被執行人趙三與申請人之間一不存在勞動關係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債權。被申請人對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證據,被執行人趙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認。顯然,申請人不具備協助原審法院執行的條件,故應不負有其義務。

三、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誠然,本案中被申請人應就其主張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有收入或到期債權負有舉證責任。但整個聽證過程中被申請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申請人雖對執行提出異議但並不意味着申請人因此就負有證明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未有收入或到期債權的義務。原審法院錯誤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將舉證義務強加於申請人並據此裁決申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自己是無法證明自己不差別人錢的事實,原審法院如此裁決視同有罪推定,毫無法律依據更有悖法理。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在申請人處享有收入或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20xx年一月二十三日

執行異議複議申請書篇三

申 請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經營地址 西安市友誼東路x號,企業性質 新加坡獨資,電話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職務 董事長。

被申請人 陝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為陝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經營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號(虛假),實際地址 南關正街泛美大廈xx室,企業性質有限公司,電話 xx;

法定代表人 楊xx,電話 xx。

申請人因不服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xxx號終結執行的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裁定。

一. 本案作為執行依據的支付令已經生效。

1. 債務人已非正常經營。新城法院送達支付令時,因債務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虛假,按照其註冊地址無法送達,從而證明其公司已經非正常經營。

2. 債務人已着手逃避債務。從工商局調取的債務人新辦公地點的《房屋租賃合同》中顯示,該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為債務人陝西泛美施工程纖維有限公司的股東劉x、劉x,證明其公司股東為轉移資金、逃避債務,一起串通進行虛假地址變更。。

3. 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審判員後來在債務人原公司註冊辦公地(泛美大廈)找見股東劉x,其拒收支付令後被留置送達;公司的副總經理劉x拒收支付令後也被留置送達。故本案支付令已經依法送達債務人事實清楚。

因此,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既沒有在15日內清償債務,也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及公司變更情況,(20xx)新民督字第xx號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對其蔑視法律的不負責任行為承擔法律後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執行局應認真予以執行。

二. 債務人執行中稱其名稱變更不應影響本案的執行工作。

首先,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支付令後,沒有在有效期內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公司名稱變更的事實。對此,債務人理應承擔其行為給自身帶來的法律責任。

其次,我公司訴前曾到陝西省工商局檔案室調取債務人備案資料,內容顯示債務人名稱並未變更,僅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x變更為劉x,公司地址由南關正街的泛美大廈變更為尚德路68號。所以我公司已經履行訴前注意義務,所以才確定到新城法院訴訟。

第三,債務人陝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稱雖然變更為陝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債務人主體沒有變更,清償債務的還款責任也未更改。且執行中債務人均表示同意還款,執行部門應依法裁定變更本案債務人的名稱,這不僅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實體權利,也符合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條的立法精神。現執行機構無視債務人予以還款的書面認可,仍簡單、草率地決定終結本案執行,無異是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有違人民法院及時、有效處理案件的司法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因此,無論是在審判還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名稱的變更均不影響執行機構對債務人的執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債務人為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已採取欺騙手段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xx,經執行法官詢問楊xx,其稱自己是農民,從未參與債務人經營,也未接管債務人一文一紙,更不知道本案的情況。顯然債務人是在蔑視法律有意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為了淨化西安的投資環境,敬請貴院依法撤銷新城區人民法院(20xx)新法執字第xx號執行裁定,使債務人儘快履行付款義務。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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