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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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複議申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寫明:第一,標題;第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以下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要寫明案由和請求事項;第二,要寫明迴避複議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第三,證據材料也是迴避申請複議書的一項重要內容。
3.尾部。要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必須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二、格式:
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申請人為公民):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住所地。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人:(簽名)
年月日
附:證據及材料
注: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項目及簽署方法同於其他申請書。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迴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錢××,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本市××公司職員,住本市××路××號。
請求事項:
申請人因訴本市齊某××罪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申請本案審判員樊××迴避的決定”,現提出複議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複議,變更原決定。
事實及理由:
原決定認定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原決定認為:“××市齊某與本院審判員樊××不是兄弟關係,非近親屬,因此,申請樊××迴避的理由不足。”這不符合事實。
(事實應祥述,此略。)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為齊××與樊××是親兄弟,屬法定近親屬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提出了樊××應法迴避的申請。原決定駁回請求人的申請是錯誤的。特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復議,依法變更原決定。此致××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錢××
××年××月××日
附:證人廖××,本市××公司職員,住本市××路××號。
財產保全裁定複議申請書複議申請書(2) | 返回目錄申請人: (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姓名 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財產保全申請書
1.格式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1.……
2.(寫明財產的位置、數量、金額等情況)
本申請人提供如下擔保:
1.……
2.……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籤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説明
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文書。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或者
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包
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凡是在起訴以前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是訴前保全;在訴
訟過程申請保全的是訴訟保全。訴前保全的條件是: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
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權益遭到極大損害的;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申請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案件必須
具有給付內容,即屬於給付之訴;必須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行為,使
判決有可能不能執行的;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的程序是:①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
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申請。
②財產保全的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
訟保全如果是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應當立即
執行。③財產保全裁定不得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申請
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④訴訟財產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請人
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天內未起訴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
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填寫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有:①要求寫明保全的理由,即為什麼保
全;②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不提供擔保,法院有可能拒絕保全請求;③要求
提供被保全財產的具體位置和數量,否則法院無法執行。
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申請人:
年
月
日
海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事情的起因)·····
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擔保。
如申請人的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海事法院
附:附件名稱和份數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交通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申請書(3) | 返回目錄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xxxx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説:“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説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説: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脱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説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xxxx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
複議申請書複議申請書(4) | 返回目錄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住址: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住址:
申請事項:
請求撤消(XX)鐵民初第1158號對申請人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北關小區1層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實與理由:
本人並未提供任何“借款擔保”手續和任何“抵押”給c,其理由如下:
一:關於“承諾”條
1:c手中的那張“承諾”條是w寫好拿來讓我籤的“格式條款”,並且w明知我有腦幹出血,和腦萎縮等腦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時,十分匆忙的騙到我的籤後並匆忙離去,期間非常短暫,沒有任何思考餘地。
2:事後在法院複印來的那張“承諾”條上我發現,該“承諾”條已經被嚴重改動過,他們擅自添加的話後還以逗號結尾,明顯還要繼續添加;並且該“承諾”條上有明顯的“塗改”痕跡,簽名左方被明顯地全部塗黑。此條落款日期是XX年10月13號,如果真為其被申請人抵押,那麼房照應該在被申請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於XX年10月16號才被w借走(而且w還簽了借具,證明房照是借,而非擔保),此房照根本就沒在c手中怎麼能有“承諾”條中的“絕不抽回”跡,明顯是c,w二人串通的結果,來欺詐我們。
3:房產是我和我愛人王黎共有的財產,未經王黎同意,我是沒有權利用這共有財產來給w做任何擔保的,王黎也沒在w出具的那張“承諾”條上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此條未經共有人王黎同意,並且沒有王黎簽名。所以此條無效。
4:至此期間,本人並未與c有過任何接觸,根本就是不認識。可見,w和c合夥趁我腦袋有毛病期間來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嚴重欺騙和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
《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同時“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籤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於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我並未與c,w簽過任何主合同,和提“擔保”一説?因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擔保”也就是無稽之談。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關於“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條,證明是借不是c所説的“擔保”。
2:《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此房照並未辦理過任何登記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談抵押之説?況且房照有借具證明是借的。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我們沒有訂立過任何抵押合同。
對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均有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行為,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願意,客觀上都必須執行的行為。即,法律明文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中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籤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不動產和一些特殊動產為抵押物訂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記不能生效。而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性條款,c均未出具相應證據,所以c無理地要求對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建華區西大橋街道北關小區44號樓1層的房屋,其價值遠大於32萬的房產進行查封是沒根據不合理的。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三:關於“銀行收款留聯”
1:訴訟方雖有銀行收款留聯,但着並不意味本人和訴訟方有任何責任關係 ,因為不能省去中間過程,而去 斷章取義 ,實際是 w 借我從銀行貸的款。到期,他要還款給我,於是他借到原告c的錢還款,拆東牆補西牆地週轉資金,而法律程序上w還我款 本人可以不去銀行,即w直接把還款打到我貸款户頭上即可。 所以,w 拿着c的錢還銀行 而收據就在他們手中了。所以 c 手中的收據只能證明 王某 借過他的錢還銀行 ,並不能證明本人違約和欺詐。本人並不認識c。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XX)鐵民初第1158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申請人座落在齊齊哈爾市北關小區1層房屋的查封裁定,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l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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