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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庭辯論的口才技巧

律師法庭辯論的口才技巧

在律師工作中,法庭辯論的範圍非常廣泛,既有罪與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與彼罪的爭議;既有證據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適用法律上的爭議;既有實體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爭議。那麼在法庭上需要怎麼進行辯論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律師法庭辯論的口才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法庭辯論的口才技巧
律師法庭辯論的口才技巧

1)不離準繩。律師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講,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既不能模稜兩可,也不能不着邊際。衡量法庭上演講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一針見血”。

2)講究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行客觀的表述,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象。律師在法庭上所講的話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3)注意辭令。律師既要善於使用詞彙、又要防止故意賣弄詞藻。質樸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關鍵是遣詞造句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出口成章,語言必須精練、緊湊、鮮明、生動,要儘量使每一個詞句都成為辯護辭整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和諧、快慢適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羅嗦。

4)靈活變通。即在演講時不要機械死板地拿着辯護辭或上訴狀“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面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案件往往是複雜的,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或範圍內做好演講準備,對案情的認識可能有一定的侷限性,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對案情產生新的瞭解和認識,甚至在雙方辯論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意見。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演講中改變或修正原來的觀點,如果缺乏必要的靈活變通,演講是不會成功的。

5)爛熟於心。律師在法庭演講之前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條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辯護演講,就要對起訴書進行悉心研究。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護演講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所作的控告演講,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發。不論何種演説,一般都可能遭到對方的反駁,所以法庭演講常常是脣槍舌劍的爭辯,要經過反覆爭辯才見分曉。在辯論中牢牢掌握主動權、不僅使對方無懈可擊,而且能“尋機破敵”。如果律師對案情掌握不準,那麼在法庭辯護或控告中就會被對方打出破綻,甚至被駁得理屈詞窮,張口結舌。

6)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演講的“主攻方向”。如果是進行刑事辯護演講,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述某一方面作為辯護的重點:第一,從認定事實方面進行演講。如果起訴書對被告提出的根據與事實全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減輕罪責的辯護,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補充調查。第二,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如果起訴書所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例如:過失殺人起訴為故意殺人)均可提出辯護。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實,考慮在適用刑罰和量刑上是否恰當,如果法庭對被告判處的刑罰過重,可以作減輕刑罰的辯護,或者根據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現和情節,作出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

律師進行刑事案件辯護的謀略運籌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

律師要通過認真查閲起訴書。查閲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全面瞭解。掌握案件的情況,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數, 為辯護意見的形成和謀略的運籌打下基礎。

2、形成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的形成,是律師對案件情況加以綜合。分析歸納的過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謀略運作設計。這就是要求律師,不僅對案件情況非常熟悉,對各種情況融匯貫通。而且對重要情節瞭如指掌,對所涉及的專門知識和枝術性問題完全弄懂。在這個基礎上,再分門別類研究各種材料,抓住事實和法律兩大問題,形成辯護的意見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與所指的犯罪事實無關或部分有關,可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如果事實存在,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還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以及過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和認罪態度好諸多方面,進行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具體辯護論點究竟怎麼樣確定,要因案而異,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但律師在運籌中要有主見,不能心中無數。

3、撰寫辯護詞。

辯護詞是辯護人對一個案件的結論性意見,其內容依據辯護意見而來。就其闡述的觀點而言,可分為無罪辯護、有罪減輕辯護、免除刑事責任辯護和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辯護的表態辯護。對辯護詞的要求是:除事實清楚,列舉證據客觀可靠,説理充分,引用法律得當。還要根據辯護內容決定篇幅長短,切忌宂長空洞。遣詞造句力求確切,合理、合法、不言過其實、譁眾取寵。有一些律師出庭辯護時不寫辯護詞,拿個便箋或在筆記本上劃幾條所胃“提鋼”輕率地發言辯護,既不莊重,又不嚴肅,其往往也有差錯。殊不知,撰寫辯護詞的過程。往往是在頭腦中形成或完善辯護方案的思維過程。辯護詞,既是律師對案件總的評價和發表意見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衡量律師業務水平和理論水平的標誌。

4、寫發問提綱和辯論提綱。

寫辯護詞時,對案件尚未解決的疑難問題或者有爭議需要在法庭調查階段質證搞清的問題,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應先寫出提鋼,以便在法庭調查時發問。對發表辯護詞後,公訴人答辯中可能提出問題,可能涉及到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等方面的問題,律師也要列出提綱,事先充分準備,防止辯護時出現被動。這是律師謀略運籌中的一個技巧。從辯護實踐看,律師在辯論中出現失誤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審前準備工作較差、隨機應變能力弱,臨場亂説一通,言不在理,語不合法,難免“走火”。總之,出庭前的準備,對法庭上進行辯護與辯論至關重要,應當認真做好,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謀略運籌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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