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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庭辯論的技巧

律師在法庭辯論的技巧

律師在法庭的演講,就是辯護或起訴。無論屬於哪種類型的演講,律師都必須將自己對案件的觀點和意見很好地表達出來,以便法庭採納正確意見,作出正確判決,起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律師在法庭辯論的技巧,希望能夠幫到你。

律師在法庭辯論的技巧
律師在法庭辯論的技巧

1)不離準繩。律師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講,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既不能模稜兩可,也不能不着邊際。衡量法庭上演講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一針見血”。

2)講究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行客觀的表述,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象。律師在法庭上所講的話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3)注意辭令。律師既要善於使用詞彙、又要防止故意賣弄詞藻。質樸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關鍵是遣詞造句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出口成章,語言必須精練、緊湊、鮮明、生動,要儘量使每一個詞句都成為辯護辭整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和諧、快慢適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羅嗦。

4)靈活變通。即在演講時不要機械死板地拿着辯護辭或上訴狀“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面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案件往往是複雜的,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或範圍內做好演講準備,對案情的認識可能有一定的侷限性,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對案情產生新的瞭解和認識,甚至在雙方辯論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意見。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演講中改變或修正原來的觀點,如果缺乏必要的靈活變通,演講是不會成功的。

5)爛熟於心。律師在法庭演講之前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條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辯護演講,就要對起訴書進行悉心研究。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護演講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所作的控告演講,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發。不論何種演説,一般都可能遭到對方的反駁,所以法庭演講常常是脣槍舌劍的爭辯,要經過反覆爭辯才見分曉。在辯論中牢牢掌握主動權、不僅使對方無懈可擊,而且能“尋機破敵”。如果律師對案情掌握不準,那麼在法庭辯護或控告中就會被對方打出破綻,甚至被駁得理屈詞窮,張口結舌。

6)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演講的“主攻方向”。如果是進行刑事辯護演講,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述某一方面作為辯護的重點:第一,從認定事實方面進行演講。如果起訴書對被告提出的根據與事實全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減輕罪責的辯護,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補充調查。第二,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如果起訴書所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例如:過失殺人起訴為故意殺人)均可提出辯護。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實,考慮在適用刑罰和量刑上是否恰當,如果法庭對被告判處的刑罰過重,可以作減輕刑罰的辯護,或者根據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現和情節,作出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

律師怎樣進行刑事案件辯護的謀略運籌呢?我們認為:

(一)認真做好出庭的準備工作

為提高辯護質量和效果,認真做好出庭前的準備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出庭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四個方面: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

律師要通過認真查閲起訴書。查閲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全面瞭解。掌握案件的情況,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數, 為辯護意見的形成和謀略的運籌打下基礎。

2、形成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的形成,是律師對案件情況加以綜合。分析歸納的過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謀略運作設計。這就是要求律師,不僅對案件情況非常熟悉,對各種情況融匯貫通。而且對重要情節瞭如指掌,對所涉及的專門知識和枝術性問題完全弄懂。在這個基礎上,再分門別類研究各種材料,抓住事實和法律兩大問題,形成辯護的意見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與所指的犯罪事實無關或部分有關,可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如果事實存在,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還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以及過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和認罪態度好諸多方面,進行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具體辯護論點究竟怎麼樣確定,要因案而異,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但律師在運籌中要有主見,不能心中無數。

3、撰寫辯護詞。

辯護詞是辯護人對一個案件的結論性意見,其內容依據辯護意見而來。就其闡述的觀點而言,可分為無罪辯護、有罪減輕辯護、免除刑事責任辯護和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辯護的表態辯護。對辯護詞的要求是:除事實清楚,列舉證據客觀可靠,説理充分,引用法律得當。還要根據辯護內容決定篇幅長短,切忌宂長空洞。遣詞造句力求確切,合理、合法、不言過其實、譁眾取寵。有一些律師出庭辯護時不寫辯護詞,拿個便箋或在筆記本上劃幾條所胃“提鋼”輕率地發言辯護,既不莊重,又不嚴肅,其往往也有差錯。殊不知,撰寫辯護詞的過程。往往是在頭腦中形成或完善辯護方案的思維過程。辯護詞,既是律師對案件總的評價和發表意見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衡量律師業務水平和理論水平的標誌。

4、寫發問提綱和辯論提綱。

寫辯護詞時,對案件尚未解決的疑難問題或者有爭議需要在法庭調查階段質證搞清的問題,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應先寫出提鋼,以便在法庭調查時發問。對發表辯護詞後,公訴人答辯中可能提出問題,可能涉及到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等方面的問題,律師也要列出提綱,事先充分準備,防止辯護時出現被動。這是律師謀略運籌中的一個技巧。從辯護實踐看,律師在辯論中出現失誤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審前準備工作較差、隨機應變能力弱,臨場亂説一通,言不在理,語不合法,難免“走火”。總之,出庭前的準備,對法庭上進行辯護與辯論至關重要,應當認真做好,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謀略運籌的基本功。

(二)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大膽認真地進行辯護

法庭開庭審判,是刑事訴訟的重要一關。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這個階段才有真正發揮作用。這也是律師辯護謀略施行的重要階段。

1、進一步端正辯護態度,明確辯護職責。

律師承辦任何刑事案件的辯護,都要認真履行辯護職責,在於搞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上下功夫態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辯護,善不善於辯護,是真的辯還是假的辯。這是律師謀略支運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師為了所謂“配合”在辯護中“走過場”有的存在有各種私心雜念,不認真辯護;有的因業務素質差和自身條件所限,不善於辯護。正是由於這些情況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辯護質量的提高和辯護職責的履行。作為辯護律師,不論什麼案件,在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於辯護,而且要善於辯護,要真辯而不是假辯。只有這樣,才能完成法律規定的辯護任務,防冤假錯案的發生。

2、積極參與法庭調查法動。

律師進行辯護,對法庭調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夠的認識。不能滿足於已經寫出了辯護詞,拘泥於原有看法。在特別注意對案件事實不清楚的問題、疑難問題和有爭議的重要情節,逐個搞清,並核對證據的真實性。律師對應該協助法庭發問的要及時發問,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作出新的判斷,對自己的辯護方案和意見及時進行修正。

3、沉着地進行辯護髮言。

辯護髮言要按照辯護詞所列的問題進行,針對起訴書和公訴詞中的一些觀點、理由和結論,擺事實、講明道理。辯護髮言要突出重點、層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個好的辯護髮言,必須是敍事清楚,使用證據可靠,論點明確,説理透徹,邏輯性強,引用法律得當,語言簡煉,具有很強的説服力和感染力。這是謀略藝術良好運用的體現。

根據辯護實踐,律師一般採取以下辯護對策:

1、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定性準確的案件,只需要表明態度,不作無理強辯;

2、對犯罪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定性也準確的案件,只講明意見和看法即可,不死摳證據,糾纏枝節問題,更不節外生枝、無話找話。

3、對犯罪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確實,或定性不準確實,或適用法律不當的案件,要堅持原則,據理陳詞,一辯到底。

總之,辯護髮言,只要言之有據,言之成理、言之依法,就有可能被法庭所採納,達到辯護的目的,起到辯護的作用。

(三)深入地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再由辯護人發表辯護詞這是第一輪辯護。這一輪辯護都是有準備的發言,雙方對案件的基本觀念和看法都擺了出來,相同點和不同點都完全清楚,隨後就進入了第二輪和第三輪辯論。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在進入第二輪、第三輪時,要有豐富的謀略可施,沉着冷靜,合理安排辯論屋次與方法,抓住實際性問題進行辯論。

在第三輪辯論中,律師要抓住有分歧的問題進行辯論。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重大分歧的問題要抓住不放,一辯到底。法庭辯論,一般多采用反駁的方法。首先指明對方所提出的論題的虛假性,然後用事實和證據進行有效的反駁。做到立論準確、反駁有力、論證合理、論據確鑿、結論明確,觀點鮮明。同進,辯論要掌握分寸“火候”適可而止。停止辯論的原則是:辯論觀點經向法庭闡述清楚,法庭也聽明白了,即可主動停止辯論。

辯論是一場成功的法庭演講。在現實生活中,能達到演講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場法庭辯論理順到演講的水準並不容易。辯論是在特定的情況下特殊環境中進行的,有其複雜性和突變性。在此,辯護律師要有較強的應變能力,在雙方交織的辯論中,去發現決定性的焦點,並運用敏捷的頭腦,進行邏輯分析,當機立斷,旗幟鮮明地展開辯論。要使法庭辯論達到演講的水準、預期的效果,律師必須把握好以下運籌技巧:

1、善於在千絲萬縷、錯中複雜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論。

一般地講,律師的立論,形成於委託後的閲卷、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調查過程中,但庭審調查也完全有可能為律師提供新的重要情況。一個好的律師應當隨機應變,對已確定的立論,作必要有修正與補充,使自己的立論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訴人對某人以流氓控訴、律師認為只能定一般的傷害罪,這只是完成了立論的小部分,更重要的還須做兩方面工作:(1)排除對方立論的依據使對方不能成立;(2)須用自己收集和組織到的論據,説明立論之可靠性。

2、語言清晰,快慢適度。

律師的辯論要到達較高水準,沒有辯論的口才,是達不到的。因為辯論本身的宗旨,在於清楚地表達辯方對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對方和旁聽羣眾都覺得辯論有條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誠服,以致影響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辯論律師發言時,必須口齒清晰,表達準確,音調合諧,快慢適度,給審判人員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舉止大方、柔中有剛的風度。

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與技巧、謀略無關,實質上正是技巧的一種體現,與謀略有着內在的聯繫。這種風度不是做作的結果,而是律師職業修養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給人以關切、明快、果斷的印象,其內涵則是胸有成竹、堅持原則和必勝的信心。在辯論中,處於優勢不可忘乎所以,處於劣勢亦不可慌亂失神,切忌虛張聲勢和譁眾取寵,要做到柔中有剛、剛柔相濟。所謂柔者,即態度和藹,語言適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現出一個好律師的風度,柔中還要有剛,在實質性問題上,不能妥協與讓步。柔與剛是辯證的統一,柔為剛服務,剛則通過柔去實現。

(四)辯論中的應變對策

法庭辯論可能會出現不可預測的變化,有時會發生猝不及防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旦出現,首先要冷靜待之,進而對策攻之。總的對策是:原則問題據理力爭,枝節問題不予糾纏,無理則不強辯。

具體對策大體有如下幾種

1、控訴失實的以所獲之實對辯。

不可否認,某些辦案人員由於業務素質差異或缺乏職業道德,案件辦得粗糙,有些案件摻雜了個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實的情況時有出現。對於這類案件,律師為了發揮制約作用,一定要有實辯之,不能有任何遷就的表現。要充分引用可靠有力證據,當庭公佈事實真相,以客觀事實反駁其不實之詞。

2、對於片面的指控應以全面對辯。

片面指控有兩種情況: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本身就不全面,沒有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節反映出來,當然不利於綜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訴書中片面強調了從重的一面,而忽略了完全要從輕處理的依據、情節。這兩種情況的出現,律師可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和情節加以辯論。

3、控訴謬誤的應以真理對辯。

謬誤往往產生於無知或偏激。如果公訴人出現了這種情況,律師應以緩解的態度,恰當地不失時機地據理反駁,以澄清是非。但應避免發生感情上的衝突。如果辯方言之謬誤,則應及早修正錯誤,絕不可無理強辯。

4、利用矛盾,借言對辯。

這種應變技巧多用於對共同犯罪案的辯論中,由於共同犯罪有許多被告與律師出庭,而每一個律師都要維護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於是就可能形成諸律師對公訴人的共辯,以及形成律師與律師之間的對辯,辯論的內容,大多會形成主犯與從犯、從犯與從犯之間地位與作用上。這時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種矛盾並存的場面。如第三被告辯護人認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試圖將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時第四被告的辯護人可採取借言辦法,以公訴人認定的理由辯之,爭取同公訴人“求同辯異”達到辯論的目的。

在許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如果案件定性不準,各被告人辯護律師還可以採取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盡其責的策略,一致與公訴方對辯,共同分訴案件性質,提出依據,給法庭以全面影響。如果各辯護律師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從,而忽視全案的事實和性質,則是捨本求未,即使把從犯辯成功,但對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敗的。

5 、辯論發言先後有序,留有餘地。

每一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都可能會遇到許多被告人辯論範圍的問題,這就需要巧妙地加以安排,其原則做法是:把握關鍵,合理安排,使自己辯論永遠處於精神飽滿狀態。為此,要針對公訴方可能提出的問題,作好二、三輪辯論的準備。從技術處理上,可層層展開,道理與依據不可一次説盡,以免二、三輪無言可發,陷入被動。

標籤: 辯論 法庭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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