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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合同(通用3篇)

採礦合同(通用3篇)

採礦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採礦合同(通用3篇)

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合法自願基礎上,經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目的

為了有效利用資源,達到雙方共贏的局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掛靠在甲方企業之下,從事甲方經營許可證範圍內的經營項目。同時,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其掛靠期內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整,作為管理服務費。

(2)如乙方作出有損甲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年度管理服務費不予歸還。

義務:

(1)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後,應向乙方提供相關經營業務所需的手續證件和經營許可。

(2)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之後,應向乙方提供經營所需的銀行賬户和相關財務支持和票據支持。

(3)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儘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條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乙方可以獲取甲方對其二條義務的承諾和兑現,若有問題可以隨時向甲方提出意見。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經營所需資質及經營許可。

(3)充分利用甲方的資質,完全自主的開展相關產品經營業務。

(4)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乙方經營所得的一切合法的利潤歸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義務:

(1)在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相關的規章制度。

(2)自主負責解決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件,相關經營條件及經營設備投資由乙方自主負責解決。

(3)認真負責進行經營活動,確保質量和安全,對經營過程中因乙方原因發生的質量問題和事故乙方負完全責任。

(4)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若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並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5)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管理服務費。

(6)乙方經營項目不得超過甲方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範圍,如超出甲方經營許可證範圍的項目,乙方需要經營的需自己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證件。

第四條乙方在其經營過程中,其合同、保險、税務、財務、銀行、統計等事項由甲、乙方協商辦理。

第五條管理服務費支付方法

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聯合聲明

(1)甲乙雙方僅是掛靠經營關係,雙方具有獨立的經營地位,不存在內部管理關係。

(2)為了經營需要,甲方同意為乙方開立銀行資金賬户和提供相關經營票據。其中甲方為乙方開立的銀行賬户資料為:_______________

開户公司: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講上述銀行賬户交由乙方使用管理,同時聲明該賬户一切資金均為乙方自帶的掛靠經營資金,所以資金收益均為乙方經營所得,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甲乙雙方認同本合同為經濟協作合同,一切爭議為民事爭議。

第七條糾紛解決方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_______________)項處理:

(1)由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以簽訂日期為生效日,有效期_____________年,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採礦合同 篇2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____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__________勇犯非法採礦罪一案,__________律師依法接受辯護委託後,仔細查閲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研究起訴書,又自始至終的參與今天的庭審活動,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與公訴人商榷,供合議庭考對該案合議時採納。

一、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點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1991年1月15日國發5號《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的規定,風化花崗巖礦產不屬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劉__________“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二、公訴機關據以指控劉__________犯非法採礦罪的關鍵或決定性的礦產資源價值鑑定結論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能作為定案有罪的證據:

(一)委託鑑定的委託人不符合《刑訴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破壞性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對訴訟涉及的鑑定必須是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而本案委託鑑定的機關是國土資源主管行政機關,因此不符合《刑訴法》中鑑定結論的委託主體。

(二)本案(20_____)第49號礦產資源價值鑑定書存在嚴重的程序錯誤

1、20__________年8月12日__________縣國土資源局向湖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發出對“__________場__________區劉__________礦場非法開採風化花崗礦礦產資源,進行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的委託書,而且在同一天又向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申請對__________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編制的《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場__________區劉_______________礦場非法開採風化花崗巖礦產資源破壞礦產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論。通過案卷材料,__________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是在20__________年8月25日才製作出來,怎麼能在20__________年的8月12日就提交由省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審查呢?

2、20__________年8月25日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或省國土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的_____國土資鑑[20__________]第49號鑑定結論是在行政處罰之後,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所作出的,該兩份文書既不是行政處罰的證據,亦非刑事案件立案後的鑑定結論,不知其產生的根據和動機。

3、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委員會沒有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測量,僅僅是對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進行文證審查後的審查意見,不是該有權鑑定機構自己的鑑定結論,即有權鑑定的鑑定人沒有自己的鑑定結論。

4、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評估報告書》中的數據未被當事人確認,該《評估報告書》的數據系單方數據,且勘測時的現場被案卷材料中的證人證言所推翻,即證人證實,在劉道勇非法採礦以前,修__________公路時進行了採砂,楊__________進行兩年非法採礦,李__________進行非法採礦,當地老百姓修屋在該處進行了採砂,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只勘測了一時結果數據,卻沒有考慮形成勘查結果數據的多因一果的過程數據,將多種原因造成的結果全部栽在劉__________個人頭上,有失客觀、科學和公正。

所以説作為關鍵的立案證據的《評估報告書》和第49號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書,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客觀、不公正、不科學應不予採信。

三、犯罪嫌疑人劉__________系右上肢高位截肢的殘疾人,一家六口,上有兩老、下有兩小,夫妻又無正常穩定的收入來源,在全縣遍地開花的非法採礦活動中,他的所作所為僅僅是為了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所迫,實施違法行為,正如案卷材料反映劉__________撈到的僅僅是幾元一方的工錢而已,相比其他非法採礦所獲取的暴利是不足為奇的。也難怪劉__________在法庭上稱執法對他不公,大肆非法採礦的只要交了罰款就可以逍遙法律,為了謀生少量採礦的卻鋃鐺入獄,何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劉__________犯罪非法採礦罪的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宣告被告人劉__________無罪。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採礦合同 篇3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

乙方:盧熙盛

甲方為加大礦山開採力度,增加礦山開採量,規範礦山開採,就撒海卡礦區磷礦石的開採與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承包原則

甲方對乙方生產的磷礦石被告單位產量(噸)包乾計價的承包原則進行生產核算。即:磷礦石生產按噸位分品位段計價大包乾。

2. 承包範圍

2.1採礦工程(洞採):該工程項目包括:礦塊單體設計、採切工程施工、採場落礦及運輸、中段運輸(含中段轉運)、井口(包括礦倉)出礦。

2.2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輔助,檢修維護工作:礦區內所有服務於生產生活的輔助工作、生產生活設備實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2.2.1礦山主變以下供電設備設施的投資檢修養護。

2.2.2礦區地面及井下供風供水系統投資檢修養護。

2.2.3礦區地面(井口)工作場地設備、設施;出礦、放礦系統投資維修維護。

2.2.4礦山井下生產系統投資的日常維修維護(含巷道、支護、設備設施)。

2.2.5礦山安全生產單位生活區房屋投資及生活簡易設施維修保養。

2.3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輔助、後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礦山管理系統(機構、部門、人事、辦公系統、制度及責任體系)。

2.3.2礦山投入安全生產的各類軟硬件設備、設施投資。

2.3.3礦山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材(辦證)、勞動保護、社會保障。

2.3.4礦山採掘工程施工及礦山全面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

2.3.5礦山物資材料採購、運輸及保管、發放、使用包括火工產品等開採所需的生產材料。

2.3.6礦山及上級部門、主管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協調、檢查、考核等業務往來及相應的接待任務。

2.3.7礦區生活後勤、井口外設施由甲方負責,井口內設施由乙方負責,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六大系統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對乙方實行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3.1生產任務目標: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據生產、銷售的需要下達的年度生產計劃進行考核。

3.2安全目標

重大安全事故為零。

4.結算價格、費用及相關約定

4.1礦山開採定價:磷礦品位:按甲方技術質量要求;結算單價(洞採):40元/噸。

4.2費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關單據,在甲方結算部門辦理結算。按照結算金額,扣除20%安全保險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應付款項的80%,另20%款項,在次月結算完畢後支付。次月的結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辦理。

4.3採礦約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礦山的開採權利,並有權對乙方派遣人員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採礦技術管理。甲方承諾不因礦產權屬、土地糾紛問題影響乙方採礦工作。現甲方委託乙方對撒海卡礦採區進行磷礦洞采采掘。

4.3.2甲方負責制定礦山的整體開發方案,並對乙方在採礦過程中是否依照設計方案、安全規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嚴禁乙方一切損害周邊環境,造成安全隱患、浪費資源的違規行為發生。乙方不得自行設計作業斜巷、平巷及通風巷,自覺接受甲方和上級部門的各種檢查,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規,管理好員工,服從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特別是“三違”行為必須接受甲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4.3.3開採任務,由甲方給乙方下達,乙方按照甲方下達任務組織開採。

4.3.4甲方負責道路、電,通道乙方採掘洞口,並在洞口設臵中轉貨場。乙方在中轉貨場將開採的磷礦交給甲方。乙方洞口採礦所需的一切機具設備、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洞內坑道支護、工人工資、臨時設施等均由乙方負擔,所有權歸乙方。

4.3.5乙方採礦人員的安全、保險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向甲方交納保險費用,由甲方辦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險金每單口井60萬元(乙方承包兩口井,保證金合計120萬元),合同簽訂後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交甲方120萬元固定安全保險保證金。如出現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由乙方直接支付,當乙方支付困難時,甲方可動用保證金預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額補齊保證金,達標後可另行開啟生產。

4.3.6乙方開採磷礦的礦洞(寬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礦的情況下,從礦洞洞口到洞內徑深10米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補貼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礦則自行終止。

5.乙方承包條件

5.1乙方首先必須滿足獲得委託採礦資格的基本條件。

5.1.1被委託人必須具備礦山工作經驗,具備組織管理能力,必須長住礦山,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學習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時領會並傳達公司的各項要求,具體負責相關隊伍(班組)安全、生產、物資保障、生產後勤、職工工資發放等工作。被委託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安全生產例會,每次罰款1000元,全年達到三次不能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視為嚴重違約,可以終止勞務關係。

5.1.2合同簽訂後,甲方即任命乙方為所在採區的副礦長,承擔相關義務,如下井帶班等。

5.1.3必須配備足夠持證上崗人員,特別是安全員、施工員、電工、焊工和機修工作等人員(可兼職)。暫不具備相關資質者,應聽從甲方安排,及時參加取證學習,並早日取證。

5.1.4每月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勞務費按60%以上比例以工資形式發放乙方職工。乙方在採礦工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作業規程、安全規程等進行開採,不得將礦山轉讓或委託給第三方代為開採,不得濫挖濫採、違規操作,在開採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為減輕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所產前為採購員工購買足夠達到國家或地方工傷賠付標準額度的工傷及人身意外商業保險(3份商業保險和一份工傷保險)。合同終止並且不再續簽時,乙方若無任何違約,由甲方全額退風險押金每口井60萬元;若發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發生的事故費用經保險機構賠償後差額部分可在風險押金中扣減,風險押金數額要保證每口井在60萬元,如不夠由乙方全額支付。

5.2乙方在採礦過程中必須注意協調好同當地少數民族的關係,不得損害周邊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採礦工程中必須嚴把質量關,確保所採磷礦符合質量標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採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4乙方只負責對磷礦的採掘工作,不擁有銷售權利。若甲方需要委託乙方銷售,雙方另行協商,籤補充協議為準。

6.計量、質量檢測

乙方所採礦石的數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計量為準,每車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擔,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過磅重量中扣除相應重量。如因乙方惡意向礦堆摻水,導致水份超標,甲方將對乙方嚴懲。磷礦的質量檢測以甲方化驗室的檢測為標準,如乙方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可雙方共同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7.採礦技術指標要求

7.1採礦工藝:乙方採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實行開採,採用合理的採礦和採礦工藝;開採分綜合開採和剔採,實行富礦剔採工藝時,剔採厚度以滿足採出礦石品位符合合格礦石質量要求為準;實行綜合開採工藝時,採出礦石應滿足甲方選礦品位質量要求。

7.2回採技術指標

7.2.1礦石貧化率:≤25%;(即100噸礦石中混入的廢石不超過2噸)。

7.2.2礦塊回採率:礦塊回採率達到70%,富礦回踩率達到75%以上,按採礦工藝要求必須達到的礦石質量指標從而圈定富礦體邊界。

8.獎、懲辦法

乙方必須加強管理,高效地組織生產,配足生產帶班領導、跟班安全員。以甲方年度計劃為標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達當月產量計劃,保證安全、質量的同時,完成生產任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產,甲方按天在計劃中減隊。乙方保證水電三材齊備、無自然災害的前提下,必須完成甲方下達的任務,年終結算時,如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欠產部分按每噸3元扣除,若超產,超產部分按每噸3元獎勵,若乙方無故停產達24小時以上罰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任務者,甲方有權終止此合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內退場(甲、乙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清相關的經濟和責任手續),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的權利。

9.井口掛井位臵根據甲方開採方案確定。

10.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乙方執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責任和義務,質量指標達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無權終止合同;甲方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達到乙方礦山安全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乙方不得任意找藉口、理由拖延生產計劃的執行,更不得終止合同。

11.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鎖定每個年度的開採單價,一年一訂。下年度的開採單價隨上年度與開採相關的市場材料費的浮動而浮動,與開採相關材料費,開採單價不作調整,超出部分,雙方協商,做相應的調整。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3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有多份補充協議其-內容相牴觸的,以時間在後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賬號:税號: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賬號: 税號:

標籤: 採礦 通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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