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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合同(精選9篇)

採礦合同(精選9篇)

採礦合同(精選9篇)

採礦合同 篇1

甲方(發包人):劉東田

乙方(承包人):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甲方承包採區在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礦山開發國有企業。目前在豐寧胡麻營鄉開發鐵礦。

2、乙方是一傢俱有采礦施工經驗,並具有相關的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能確保礦山安全,完成甲方的採礦周、月任務計劃。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礦山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合同,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1、工程內容

1.1工程名稱:採礦工程勞務承包

1.2工程地點:豐寧滿族自治縣胡麻營鄉

1.3承包工程範圍:

1.3.1老虎洞露采采礦工程勞務承包。

1.3.2採礦隊具有采礦工程必須的運輸、通風、輸變電、給排水、通訊、防火、防洪等輔助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設施。

2、合同期限

2.1合同期限:自20xx年2月19日至20xx年2月18日,雙方約定,因甲方擴大生產規模需提前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3、技術標準

3.1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方案施工,露天採場的台階高度10米,台階寬度3-4米,坡度小於60度,佈置採場工作面。

3.2採礦回採率達到85%以上,貧化率≤5%,水份≤10%,礦石塊度≤450mm。

4、合同價格及質量

4.1露採礦石磁鐵品位在25%及以上的,礦石單價為53元/噸;甲方提供給乙方D80潛孔鑽一台,空壓機2台使用,油桶6個,不足的設備由乙方自解決,甲方在山上存有鐵礦石約3萬噸,甲方付給乙方每噸鐵礦石裝車費1元,如現存鐵礦石不足3萬噸時,雙方按實際數量協商解決。乙方每月供給甲方合格礦石不少於10萬噸,甲方現有租用勾機300型號1台,每月租費45000元,現有拉水、拉油、火攻器材、運輸車輛1台,租費每月5000元(不包抱本車的燃油費用)。磁鐵品位如低於15%,甲方即使收下礦石,也不予付款,且由乙方承擔運輸費。

4.2露採剝巖必須經甲方採區管理人員審核並報甲方公司領導批准後施工,並由甲方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管、驗收。

4.3本協議所述之採礦工程勞務報酬,系雙方商定價,不受國家定額等政策性調整因素及市場價格變化的影響。

5、礦石驗收和勞務報酬價款結算

5.1礦石數量驗收以甲方過磅計量為準,須經雙方簽字確認。

5.2礦石質量驗收每300噸採樣一次,每日採一個綜合樣,以甲方化驗結果為準。

5.3結算方式和付款日期:每月最後一天為結算日,經雙方簽字確認後,每月5日前由甲方將上個月採礦勞務承包款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户。

5.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採礦勞務承包款包含乙方的裝車費、挖掘機租賃費用、採礦設備、人員工資、火工器材費和燃油費等費用。

5.5乙方須每月定額完成甲方下達的採礦生產任務計劃(定額按甲方生產需要確定),每少完成5%,按減少的礦石量2元/噸進行處罰。

6、雙方權利和義務

6.1甲方

6.1.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僱用人員進行審查,有權要求乙方解聘不合格的人員。

6.1.2甲方應加強對採區現場的管理,有權部署和檢查乙方的採礦工作,實行現場指導,督促乙方加強安全管理。

6.1.3甲方負責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採礦區域,並負責協調地方關係,火工器材的供應。

6.1.4甲方負責統一確定乙方工人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的式樣、顏色和標誌,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購買工作服和安全帽。

6.1.5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已結算的採礦任務承包款。

6.1.6對乙方出現的安全隱患或事故,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及處理。

6.1.7乙方如不按甲方工程設計和技術人員的要求進行施工或不按甲方質量要求供礦,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

6.2乙方

6.2.1乙方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進駐甲方指定的現場。

6.2.2聽從甲方生產指揮,按甲方生產作業計劃指定的地點施工;服從並積極配合甲方對採礦工作的監督管理,遵守甲方關於採區的管理制度並加強自律。

6.2.3乙方在承包期限內應完成甲方每月安排的採礦作業計劃,以運輸到甲方指定的選礦車間的合格鐵礦石量為準。

6.2.4承包期內,乙方應獨立進行採礦作業,未經甲方書同意,不得將採礦工程勞務承包進行轉包、分包。

6.2.5乙方須具備採礦資質及技術、安全等資格證;須自行配備管理人員和採礦、礦山安全並具有資質的技術人員,特殊工種應持有國家認可的上崗資格證;須配備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採礦裝備及輔助設施(見附件1)。

6.2.6乙方人員必須參加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於乙方作業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傷賠償、機械設備賠償、政府行政處罰等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2.7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採礦設備、人員工資、施工用油水等由乙方承擔。

7、安全生產管理

7.1按照《礦山安全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應安排專職的質量、安全檢查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施工質量、安全進行檢查,對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7.2乙方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制度及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並做到制度上牆。

7.3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冒頂、片幫、透水、滑坡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具體解決方安經雙方技術人員論證後,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7.4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7.4.1根據安全法律法規、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經常對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爆破工、挖掘機司機等特種工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持證上崗。

7.4.2接受甲方對採掘工程施工的檢查,在甲方人員指出安全隱患後,甲方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儘快組織力量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7.4.3乙方需持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格、證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或備安,直接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和聯繫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安全事故的處理。

7.4.4乙方需承擔施工所需的安全投入(設備、設施、工器具、人員及相關費用)。

7.4.5乙方負責安全管理,加強對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人身傷亡事故負全責。

7.4.6甲方將乙方半個月採礦價款作為安全保證金(不低於15萬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補足),合同期內無安全事礦,在合同期滿後,甲方全額退還安全保證金。

8、合同解除

8.1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視情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

8.2乙方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擁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8.2.1由於乙方安全管理鬆懈或安全設施不達標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已經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

8.2.2乙方不服從甲方生產指揮和監督管理、不遵守甲方關於採區的管理制度、不按生產作業計劃指定地點施工的;或者,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完成月度生產計劃的;

8.2.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採礦勞務承包工程進行轉包、分包的;

8.2.4承包期內,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2.5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的。

8.3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在3日內撤出工地,如遇遲延,應向甲方承擔每日叁萬元人民幣的員失。

9、保密條款

雙方應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泄密方應承擔因泄密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0、違約責任

10.1合同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採礦工程勞務承包給第三方,如違約按實際損失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2因乙方責任發生事故導致停產,造成甲方選礦車間停工,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選礦車間每日產值為準)。

10.3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施工停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4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除協議自行解除外,並且向甲方每車繳納違約金2萬元。

10.5其他違約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11、不可抗力

因法律及重大政策變化或因戰爭、動亂、羣眾鬧事、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視為違約,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其它

12.1乙方與其它自然人或代表簽訂的其它書面或口頭協議自行終止,以本合同為準。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

12.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關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釋、訂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決。

12.4雙方以前簽訂的採礦承包合同自行解除。

12.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主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的約定,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2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

乙方:盧熙盛

甲方為加大礦山開採力度,增加礦山開採量,規範礦山開採,就撒海卡礦區磷礦石的開採與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承包原則

甲方對乙方生產的磷礦石被告單位產量(噸)包乾計價的承包原則進行生產核算。即:磷礦石生產按噸位分品位段計價大包乾。

2. 承包範圍

2.1採礦工程(洞採):該工程項目包括:礦塊單體設計、採切工程施工、採場落礦及運輸、中段運輸(含中段轉運)、井口(包括礦倉)出礦。

2.2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輔助,檢修維護工作:礦區內所有服務於生產生活的輔助工作、生產生活設備實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2.2.1礦山主變以下供電設備設施的投資檢修養護。

2.2.2礦區地面及井下供風供水系統投資檢修養護。

2.2.3礦區地面(井口)工作場地設備、設施;出礦、放礦系統投資維修維護。

2.2.4礦山井下生產系統投資的日常維修維護(含巷道、支護、設備設施)。

2.2.5礦山安全生產單位生活區房屋投資及生活簡易設施維修保養。

2.3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輔助、後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礦山管理系統(機構、部門、人事、辦公系統、制度及責任體系)。

2.3.2礦山投入安全生產的各類軟硬件設備、設施投資。

2.3.3礦山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材(辦證)、勞動保護、社會保障。

2.3.4礦山採掘工程施工及礦山全面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

2.3.5礦山物資材料採購、運輸及保管、發放、使用包括火工產品等開採所需的生產材料。

2.3.6礦山及上級部門、主管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協調、檢查、考核等業務往來及相應的接待任務。

2.3.7礦區生活後勤、井口外設施由甲方負責,井口內設施由乙方負責,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六大系統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對乙方實行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3.1生產任務目標: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據生產、銷售的需要下達的年度生產計劃進行考核。

3.2安全目標

重大安全事故為零。

4.結算價格、費用及相關約定

4.1礦山開採定價:磷礦品位:按甲方技術質量要求;結算單價(洞採):40元/噸。

4.2費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關單據,在甲方結算部門辦理結算。按照結算金額,扣除20%安全保險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應付款項的80%,另20%款項,在次月結算完畢後支付。次月的結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辦理。

4.3採礦約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礦山的開採權利,並有權對乙方派遣人員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採礦技術管理。甲方承諾不因礦產權屬、土地糾紛問題影響乙方採礦工作。現甲方委託乙方對撒海卡礦採區進行磷礦洞采采掘。

4.3.2甲方負責制定礦山的整體開發方案,並對乙方在採礦過程中是否依照設計方案、安全規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嚴禁乙方一切損害周邊環境,造成安全隱患、浪費資源的違規行為發生。乙方不得自行設計作業斜巷、平巷及通風巷,自覺接受甲方和上級部門的各種檢查,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規,管理好員工,服從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特別是“三違”行為必須接受甲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4.3.3開採任務,由甲方給乙方下達,乙方按照甲方下達任務組織開採。

4.3.4甲方負責道路、電,通道乙方採掘洞口,並在洞口設臵中轉貨場。乙方在中轉貨場將開採的磷礦交給甲方。乙方洞口採礦所需的一切機具設備、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洞內坑道支護、工人工資、臨時設施等均由乙方負擔,所有權歸乙方。

4.3.5乙方採礦人員的安全、保險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向甲方交納保險費用,由甲方辦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險金每單口井60萬元(乙方承包兩口井,保證金合計120萬元),合同簽訂後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交甲方120萬元固定安全保險保證金。如出現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由乙方直接支付,當乙方支付困難時,甲方可動用保證金預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額補齊保證金,達標後可另行開啟生產。

4.3.6乙方開採磷礦的礦洞(寬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礦的情況下,從礦洞洞口到洞內徑深10米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補貼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礦則自行終止。

5.乙方承包條件

5.1乙方首先必須滿足獲得委託採礦資格的基本條件。

5.1.1被委託人必須具備礦山工作經驗,具備組織管理能力,必須長住礦山,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學習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時領會並傳達公司的各項要求,具體負責相關隊伍(班組)安全、生產、物資保障、生產後勤、職工工資發放等工作。被委託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安全生產例會,每次罰款1000元,全年達到三次不能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視為嚴重違約,可以終止勞務關係。

5.1.2合同簽訂後,甲方即任命乙方為所在採區的副礦長,承擔相關義務,如下井帶班等。

5.1.3必須配備足夠持證上崗人員,特別是安全員、施工員、電工、焊工和機修工作等人員(可兼職)。暫不具備相關資質者,應聽從甲方安排,及時參加取證學習,並早日取證。

5.1.4每月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勞務費按60%以上比例以工資形式發放乙方職工。乙方在採礦工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作業規程、安全規程等進行開採,不得將礦山轉讓或委託給第三方代為開採,不得濫挖濫採、違規操作,在開採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為減輕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所產前為採購員工購買足夠達到國家或地方工傷賠付標準額度的工傷及人身意外商業保險(3份商業保險和一份工傷保險)。合同終止並且不再續簽時,乙方若無任何違約,由甲方全額退風險押金每口井60萬元;若發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發生的事故費用經保險機構賠償後差額部分可在風險押金中扣減,風險押金數額要保證每口井在60萬元,如不夠由乙方全額支付。

5.2乙方在採礦過程中必須注意協調好同當地少數民族的關係,不得損害周邊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採礦工程中必須嚴把質量關,確保所採磷礦符合質量標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採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4乙方只負責對磷礦的採掘工作,不擁有銷售權利。若甲方需要委託乙方銷售,雙方另行協商,籤補充協議為準。

6.計量、質量檢測

乙方所採礦石的數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計量為準,每車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擔,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過磅重量中扣除相應重量。如因乙方惡意向礦堆摻水,導致水份超標,甲方將對乙方嚴懲。磷礦的質量檢測以甲方化驗室的檢測為標準,如乙方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可雙方共同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7.採礦技術指標要求

7.1採礦工藝:乙方採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實行開採,採用合理的採礦和採礦工藝;開採分綜合開採和剔採,實行富礦剔採工藝時,剔採厚度以滿足採出礦石品位符合合格礦石質量要求為準;實行綜合開採工藝時,採出礦石應滿足甲方選礦品位質量要求。

7.2回採技術指標

7.2.1礦石貧化率:≤25%;(即100噸礦石中混入的廢石不超過2噸)。

7.2.2礦塊回採率:礦塊回採率達到70%,富礦回踩率達到75%以上,按採礦工藝要求必須達到的礦石質量指標從而圈定富礦體邊界。

8.獎、懲辦法

乙方必須加強管理,高效地組織生產,配足生產帶班領導、跟班安全員。以甲方年度計劃為標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達當月產量計劃,保證安全、質量的同時,完成生產任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產,甲方按天在計劃中減隊。乙方保證水電三材齊備、無自然災害的前提下,必須完成甲方下達的任務,年終結算時,如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欠產部分按每噸3元扣除,若超產,超產部分按每噸3元獎勵,若乙方無故停產達24小時以上罰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任務者,甲方有權終止此合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內退場(甲、乙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清相關的經濟和責任手續),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的權利。

9.井口掛井位臵根據甲方開採方案確定。

10.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乙方執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責任和義務,質量指標達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無權終止合同;甲方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達到乙方礦山安全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乙方不得任意找藉口、理由拖延生產計劃的執行,更不得終止合同。

11.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鎖定每個年度的開採單價,一年一訂。下年度的開採單價隨上年度與開採相關的市場材料費的浮動而浮動,與開採相關材料費,開採單價不作調整,超出部分,雙方協商,做相應的調整。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3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有多份補充協議其-內容相牴觸的,以時間在後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賬號:税號: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賬號: 税號:

採礦合同 篇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信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第一條 目標礦權的基本狀況及租賃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目標礦權”),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為:批發證機關為 (以下

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複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標礦權系甲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探轉採/轉讓)的方式,於 年 月 日依法獲得的。

1.3 目標礦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自月 年月日。

1.4 目標礦權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

1.5 目標礦區的範圍座標為:。

1.6 目標礦區的礦區面積為:。

1.7 目標礦權的開採礦種為:。

1.8 甲方未/已依法辦理了儲量佔用登記,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所佔用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

1.9 根據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方案,礦權項下的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1.10 甲方擬將目標礦權出租給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進行採礦。甲方在租賃期內繼續承擔採礦權人應承擔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1.11 目標礦權的租賃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於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本合同項下目標礦權的租金

為每年¥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合同期內的租金總額為¥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

2.2 本合同簽署後額 %(即¥ 萬元)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期內,該保證金不衝抵乙方每年應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時,未發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賠償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後 日內將該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

2.3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金。之後乙方應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

3.1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證金後日內,向目標礦權的原發證機關提交辦理目標礦權出租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出租採礦權的報告;採礦權出租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甲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和採礦權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見;由資源税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税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礦區範圍圖、地質剖面圖;原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複印件;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乙方資質條件的證明材料(資金、技術、設備等);原發證機

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於前述材料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後

對於原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雙方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3.2 甲方應在原發證機關批准目標礦權的出租之日起內,向乙方提供該目標礦權礦區範圍內的全部地質技術資料的複印件。

第四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未能獲得批准時的處理方法

4.1 非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時,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無息退還全部保證金。

4.2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退還保證金,並按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4.3 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的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按照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可以衝抵該賠償金。

第五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5.1 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1.1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的採礦權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目標礦權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

5.1.3 甲方已依法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如需繳納的話)、資源税、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5.1.4 甲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5.1.5 甲方已按照規定填報了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為;

5.1.7 甲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開採的非法行為;

5.1.9 目標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

5.1.10 目標礦權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5.1.11 甲方已經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5.1.12 目標礦權的出租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序;甲方出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1.14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開採條件。

5.2 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2.1 乙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承租目標礦權的資格條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序;乙方承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2.3 乙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礦權出租價款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 交易税、費的承擔

6.1 因目標礦權的出租而需繳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予以承擔和繳納。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事項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導致目標礦權滅失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賠償責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損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項的約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且逾期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並要求乙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3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手續的,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出租條件,從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

8.6 乙方在租賃礦業權期間,未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方案及本合同第1.9項約定的礦山生產規模進行開採,擅自擴大開採範圍和開採規模、強度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如該約定的賠償金數額小於乙方因違規開採所獲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此差額部分繼續進行賠償。

8.7 乙方如發生本合同第8.6項約定的違約情形,或者因乙方違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國家規定,導致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者甲方被有關部門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九條 獨立條款

9.1 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八條具有獨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響。無論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無無論本合同是否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第四條和第八條的約定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0.1 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後即視為收訖。

10.2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11.1 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地保密。同時,乙方對於在目標礦權的出租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亦負有保密責任。本條的約定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第十二條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得到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4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税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採礦合同 篇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

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礦山安全和生產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礦石採掘及廢巷掘進勞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項:

1、採掘範圍: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位於會澤縣1926主井。

2、採掘時間: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承採價格:承採價格 元/噸,鏟幫按50元/立方米,不重複計算採礦工資。廢巷3米×2.2米段面為620元/米。

4、承採價格包括:工人工資、保險、通風、排水、道路維修、“三材物資”、井下降底壓頂井下作業面管線的照明線路的架設、井下到井口外礦石和廢石的運輸。甲方提供拖拉機,鑿巖機給乙方,乙方負責拖拉機油、配件、鑿巖機上的風管、水管及修理費用。

5、質量標準:以自然品位為標準,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樣為準,終以盛祥公司為準,每下降1個品位,每噸扣5元勞務費。

6、安全責任:乙方對礦井的全部生產安全負總責,為該礦井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事故處理及賠償按責任劃分。

7、結算方式:根據月度產量、品位標準,每月以盛祥公司對工程驗收開據完工單為準,甲方按當月產量80%進行結算,年底一次性結清。

8、甲方每月按120xx元付乙方管理工資,乙方確保每月採不低於6000噸合格礦石。

9、乙方負責組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技能學習,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科學、嚴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安全隱患。

10、乙方負責所帶工程隊日常管理及每天生產安排,負責每月生產任務的完成,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現場糾正、制止工人的違規、違章行為,杜絕事故的發生。

11、乙方負責工人進場後,確保安全生產正常,中途不滿六個月無故擅自離開的,造成生產無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資不予計發。

12、此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並設定違約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的,除承擔違約金外,並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7

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

電 話:

為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於20xx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願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

二、因抵押財產換髮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範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

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及時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乙方不因甲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一、乙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佔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税費。甲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並可要求乙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甲方保管;

二、乙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甲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甲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乙方墊付賠償金,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户。

第七條 對乙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與、轉讓、出資、重複擔保等。

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户。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其他約定,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税費後的淨額。

三、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税費等)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乙方。

四、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優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甲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乙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因過錯遺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後,甲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乙方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乙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2、要求甲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乙方辦理註銷抵押財產登記。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甲方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處分抵押財產;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甲方未及時或充分實現抵押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佔有、管理、處置、登記、評估、公證、維護、保養、拍賣、過户等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減免。

三、乙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債務人債務履行完畢後,簽訂《抵押登記註銷協議書》,註銷抵押物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 兩 份。

第十五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一、乙方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二、乙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乙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全額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乙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資產、債務、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署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四、乙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五、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六、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款、維修費用、國家税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七、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乙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且自願簽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8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從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借款本金(大寫)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__月,月息 自乙方將借款劃入甲方規定的帳户之日起計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甲方具有所有權並且沒有被用於抵押、擔保的物品。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內,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乙方認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需辦理財產保險的,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單上應填寫或註明乙方為唯一受益人,並與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户。甲方應將保險單證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內,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户,在借款人未足額清償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動用。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內,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內,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由第三方直接將價款支付到乙方賬户。價款清償借款及各項費用後,由乙方將剩餘價款支付給甲方,如有不足,甲方仍需承未清償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第一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抵押期間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連續十五天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6、借款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事實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息;

3、清償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或者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需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合同 篇9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採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複印附後。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於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1.4抵押物的開採方式為為:。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

1.6抵押物的開採礦種為:。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佔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着建築物、採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後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採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採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税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税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複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説明或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複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採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發證機關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後,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採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税、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後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註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註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佈貨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佈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署

標籤: 採礦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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