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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精選13篇)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精選13篇)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精選13篇)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坐 (附地理位置圖)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

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

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第7.3條

有中國

第7.4條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6日 甲方通過競價取得三門縣健跳鎮健農村高灣山建築石料採礦權,現甲方將採礦權及部分設備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三門縣健跳鎮健農村高灣山建築石料採礦權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格為叁佰萬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轉讓後,甲方即應將巖場交付給乙方,交付乙方後巖場產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原因致使採礦權不能辦理過户手續,本協議自動終止,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五、如乙方未按時付款或甲方不協助乙方辦理相關過户手續,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付給對方違約金10萬元。

六、在辦理採礦許可證過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各半承擔,辦理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過户手續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職能部門存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4

甲方:(原採礦權人)

乙方:(現採礦權人)

按照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領導組辦公室晉煤組辦發[20xx]30號的文件精神,就甲方採礦權轉讓整合事宜,經襄垣縣向家莊聯營煤礦與山西襄礦晉平煤業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縣地方國營襄垣煤礦),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資產處置:

甲方同意將該擁有的採礦權轉讓給乙方擁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相關政策給予經濟補償。

二、安全生產責任:

用方所屬煤礦為20xx年度省確定關閉礦井,不存在安全生產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輸好礦井關閉的善後工作

三、社會責任:

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承擔的社會責任,乙方將按照省煤兼併重組的相關政策,規定予以承擔。

四、本協議簽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6

甲方(兼併重組前原採礦權人):

乙方(兼併重組後採礦權人) :

丙方(兼併重組主體、乙方出資人): 

鑑於:

1、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xx]23號)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基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的需要,丙方作為古縣部分煤礦企業整合主體,收購甲方實物資產,並同意甲方將採礦權轉讓給兼併重組後設立的子公司乙方。

2、甲、丙雙方已於 20xx 年9月30日簽訂了《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煤礦兼併重組有關政策規定和統一安排,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轉讓合同:

一、 轉讓方式

甲方經出資人同意將其擁有的編號為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讓甲方採礦權。

二、轉讓標的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甲方擁有的採礦權即: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編號為27的《採礦許可證》。

該採礦權許可證載明基本情況如下:

採礦權人:

地 址:

礦山名稱:

經濟類型:

開採礦種:

開採方式:

生產規模:

礦區面積: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礦區座標拐點範圍:

開採深度:由 米至 米標高,共有 個拐點圈定

根據山西省國土廳《<山西省 煤礦20xx年度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報告>資源儲量備案證明》,甲方煤礦20xx年底保有儲量為 萬噸。甲方剩餘儲量以有資質機構實際測量為準。

三、甲、乙、丙三方基本情況

甲方為股東 、 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乙方為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

人獨資),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是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與太原西山勞動服務公司等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車樹春,住所:太原市西礦街318號西山大廈。

四、乙方註冊資本及股權比例

乙方經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以(晉)名稱預核內[20xx]第 號《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准:

企業名稱:

註冊資本(金): 萬元人民幣

投資人、投資額、投資比例:

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萬元(100%)

五、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採礦權轉讓價款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所涉及資源採礦權價款處臵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xx]83號)規定執行。支付方式按照《兼併重組整合協議》約定執行。

六、資產資料移交

(一)甲乙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以現續,並由各方參與交接的人員共同簽署《現場移交單》作為本協議附件。《現場移交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方應移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效的採礦許可證等煤炭生產的相應資質證照、工程技術資料與採礦權有關的批覆文件及合同等法律文件。至移交完成之日起,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全部證照手續的變更。

七、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將相關資料證件完整地交付給乙方。

2、甲方應簽署一切必要文件並協助乙方完成為使本協議項下的採礦權轉讓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或促使第三人簽署任何文件或申請,或者獲取任何有關批准、同意或許可,或者完成任何有關的變更及過户登記和備案。

3、甲方應負責協調礦區所在地與周邊四鄰的關係,保證乙方正常接收採礦權不受干擾。

4、甲方承諾所擁有的採礦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轉讓的情況,無涉及該採礦權的訴訟、仲裁或司法強制執行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二)乙、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付款。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接替甲方享有對受讓採礦權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和處臵權。

3、乙、丙雙方承諾,丙方在乙方公司中控股(51%以上)情況,自採礦許可證頒發後兩年內,不發生逆向變化(不得少於51%)。

八、其他約定

(一)此採礦權轉讓合同只涉及採礦權的轉讓。煤礦所屬的其他資產、負債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三方另行約定。

(二)對於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其他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甲方負責解除並做好善後工作,因解除合同需向對方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受讓採礦權後,應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並按經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

三方應做好交接工作,採礦權一經轉讓,乙方將依法行使此採礦權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讓之前原採礦權人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而未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甲方依法承擔。

九、違約責任

(一)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返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如果乙、丙兩方未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每延遲一日,則應向甲方支付遲付的當期轉讓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如甲方拖延資產交接,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每延遲一日,則應向乙、丙兩方支付總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是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本合同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加蓋企業公章,乙方由丙方代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由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組監章。

(四)本合同一式 十一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 三 份,其餘報相關部門備案。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山西西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古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組(監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7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採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開採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 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説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住

址: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____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____區的面積是

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____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第

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第

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第

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甲方

乙方住所地

住所地編碼

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傳真

傳真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共2頁,當前第1頁12

第七條

附則

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7.3條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____市)

市(縣)簽訂。第

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字)簽約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2頁,當前第2頁12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9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採礦許可證號: ,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開採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 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説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10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範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座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範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採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採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户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採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礦許可證》,取得該礦採礦權。採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採礦權規定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採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資源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税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採礦權人未依法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未獲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採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採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採礦,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採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採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採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採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採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税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採礦權人申請採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採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採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採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採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採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採礦權,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採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轉讓條件的採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採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

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採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1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共2頁,當前第1頁12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共2頁,當前第2頁12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12

甲方:(原採礦權人)

乙方:(現採礦權人)

按照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領導組辦公室晉煤組辦發[20xx]30號的文件精神,就甲方採礦權轉讓整合事宜,經襄垣縣向家莊聯營煤礦與山西襄礦晉平煤業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縣地方國營襄垣煤礦),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資產處置:

甲方同意將該擁有的採礦權轉讓給乙方擁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相關政策給予經濟補償。

二、安全生產責任:

用方所屬煤礦為20xx年度省確定關閉礦井,不存在安全生產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輸好礦井關閉的善後工作。

三、社會責任:

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承擔的社會責任,乙方將按照省煤兼併重組的相關政策,規定予以承擔。

四、本協議簽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採礦區採礦權轉讓合同 篇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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