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合同範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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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序號
x座標
y座標
序號
x座標
y座標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税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採礦權出讓合同(二)採礦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範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座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範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採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採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户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採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礦許可證》,取得該礦採礦權。採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採礦權規定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採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資源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税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採礦權人未依法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未獲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採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採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採礦,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採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採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採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採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採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税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採礦權人申請採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採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採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採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採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採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採礦權,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
採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採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採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
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採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籤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礦石掛牌成交確認書
編號:3號礦區
採礦點範圍及儲量
礦區面積
平方米,磚用頁巖儲量
萬立方米
採礦點位置
掛牌標的
採礦權有效期限
年
起始價(萬元)
成交價(萬元)
備註
1.成交後競得人須在 個工作日內,與 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並在15日內一次付清全部採礦權成交價款。2.此確認書經雙方籤蓋章有效。
出讓方(簽章):_________受讓方(簽章):_________
附件二 礦石簡介
地理座標:東經_________,北緯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高程_________米,礦區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座標如下: 拐點
x
y
1
2
3
4
5
6
7
8
採礦權轉讓合同採礦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籤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籤,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籤)
(籤)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合同2019採礦合同(4) | 返回目錄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開採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採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 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採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税費。
拍賣成交後,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_____%,餘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户銀行及帳號:
收款單位: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並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自受理乙方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八條 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採礦權範圍內所進行的勘查、採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 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採本合同約定的礦區範圍內剩餘煤炭資源,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採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准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採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_______個月內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______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後3年內必須投入採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採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採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採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 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採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籤和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 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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