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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合作開採合同

礦山合作開採合同

甲方:

礦山合作開採合同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於南寧市吳圩鎮祥寧村 屯位於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採礦山的範圍及現狀

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2 0 畝,其地理座標為: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佔地面積約為13333.4平方米,摺合約 2 0 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採礦山的權屬

礦性質為黑碳土,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並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乙方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採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2、在雙方合作開採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採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係,確保礦山順利開採。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採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採。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採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採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採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

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佔70%,乙方佔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採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後的純利潤分配。

第五條、項目的開採與經營管理

項目的日常開採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採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乙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 礦山 開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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