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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HR勞動合同有關

與HR勞動合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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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HR勞動合同有關

1、員工拒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對於新入職的員工,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籤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2)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二倍工資如何計算?二倍工資的性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對於企業來説,最大的風險就在於合同到期後,若員工遲遲不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期間,企業是否也要因為對方的不作為而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能有些企業會想,我已經讓員工籤,但是由於其自身原因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責任應該不用我企業來承擔吧?但是這一法條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權益,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致使員工在糾紛和爭議中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從本法條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僅取決於是否確實存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而並不受不籤合同緣起於誰的過錯的影響。

3、二倍工資的時效如何確認?

「案例」範某xx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xx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範某申請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xx年5月~xx年10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乙公司則抗辯已過了仲裁時效,法院認為範某的請求已於xx年5月過了仲裁時效,判決駁回範某的訴訟請求。

「説法」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1個月,仲裁時效為二倍工資計算終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過12個月,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不再計算二倍工資。勞動者若要主張二倍工資,應及時行使權利。

4、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否有效?

員工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辭退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勞動者的此類聲明並不免除用人單位的義務。特殊員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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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HR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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