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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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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5月,本案在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員工穆某提交了工資條、入職申請單、離職審批單、離職交接單證明和工資標準,公司因為舉不出勞動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便以“崗位職責”、穆某參加朝陽區勞動局組織的勞動合同培訓上所做的“本單位全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承諾、穆某作為公司代理人與其他員工在仲裁庭的調解書等作為間接證據,證明公司曾與穆某簽訂過勞動合同。一個月後,朝陽仲裁裁決公司敗訴,其理由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北京某控股公司未與穆某簽訂勞動合同,應按法律規定向穆某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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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裁決的第二天,公司找到我,要求我為其代理案件的一審,並問我案件勝訴的機率有多大。聽完公司的陳述,我先是向他們提示了案件風險,接着便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並着手準備證據。

由於一審時仍然提交不出直接證據,我們在仲裁證據的基礎上提交了大量的間接證據,並讓當初代表公司與穆某簽訂書面合同的hrd出庭作證,但仍然於事無補,朝陽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判決理由是:北京某控股集團公司稱穆某利用職務之便,拿走了本應存放在公司的勞動合同,就此北京某控股集團公司提交證人證言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公司與穆某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且穆某與公司辦理離職交接,在員工離職辦理清單中勞動合同項被劃掉,亦難以證明雙方就書面勞動合同進行簽訂及審查。北京某控股集團公司請求不向穆某支付雙倍工資無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拿到判決書後,公司ceo很不理解,明明簽訂了勞動合同,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這種毫無道德觀念的員工,公司於情於理都接受不了,於是ceo指示:繼續上訴,不能讓穆某輕易拿到錢!

該案於xx年11月25日,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雖然判決結果還沒下來,但我們深知,公司還未從該案的風險中解脱出來。

hr勞動合同希望在新的一年裏為你帶來一年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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