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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4篇

續簽勞動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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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的事一忙起來,有時候連勞動合同到期了都不知道,而單位也沒提及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又未續簽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該怎麼辦呢?

續簽勞動合同4篇

1、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補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是對出現勞動合同到期但勞資雙方未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後,判定雙方在事實勞動關係中所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條件”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報酬、勞動紀律、勞動條件等內容,但不包括原勞動合同期限。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職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同時也不存在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又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此時,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如果沒有與職工補籤勞動合同的話,職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沒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3、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除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為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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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申請書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至於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完全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自願。

續簽勞動合同申請書簡約版

尊敬的領導:

本人***,於**調入***工作,***合同到期,工作期間,在領導的關心和同事的幫助支持下,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盡心盡責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年度考評均為優秀獲得**獎勵被評為****),經過本人考慮,現申請續簽勞動合同,希望領導批准

申請人:****

當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與員工續簽合同,而員工不願續簽,該怎麼處理呢?公司可以即刻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嗎?會產生經濟賠償金嗎?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

1. 對該員工採取勸説的方式,説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 説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 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説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4. 在新職工入職的時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較滿意的職工,建議在入職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好試用期等,對於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建議不用聘用。

5. 對於部分在入職時就明確表明不想簽訂合同的職工,建議不要錄用,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錄用的,建議直接要該職工在入職時明確表明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職時向該職工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規定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拒絕簽訂,責任就不再企業了,當然,簽訂合同通知書的樣式要進行設計,防止職工扯皮,主張他們根據通知書要求籤訂合同,企業拒絕簽訂的相關説法,關於通知書的設定,本書稿會專門講解,再次不再多説。

6. 對於招用的職工,沒有立即簽訂勞動合同,馬上就到一個月的,應該怎麼辦呢?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職工有權要求企業自入職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開始支付職工雙倍工資。國家之所以制定該懲罰措施,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與職工積極簽訂勞動合同,防止一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用工後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與企業發生爭議後,沒有任何依據,只能承擔不利後果,為此,國家在此次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嚴重後果,就是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即時向職工書面下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職工書面簽收,企業保留好證據。如果更穩妥一些,建議在下達書面簽訂勞動合同簽署通知書的同時,最好要職工寫一份聲明,聲明內容大體為,“職工由於個人原因,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切後果由職工自己承擔,與企業無關,職工不得以未籤勞動合同為有主張2倍工資。”

7. 建議在規章制度裏面明確約定,職工要限期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公司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

8. 建議在職工入職通知書中先列名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並明確表明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拒絕簽訂的樣,防止職工將來有意拖延簽訂合同,企業承擔不利後果。

9. 企業一定要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資料予以保留,並且保留期限不得少於職工離職後的一年,防止職工離職後的一年內隨時主張雙倍工資。

1. 企業可以召開全體職工會議,以會議的形式通知全體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將會議記錄由每位參會職工進行籤確認,特別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公司做好備案。

11.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不明確表示拒絕簽署,但是,職工手中還有許多企業非常重要的工作沒有完成,或者是公司的一些老員工,不好意思辭退,經企業多次通知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對於企業書面通知拒絕籤,企業最終也沒有辦法,往往得過且過,結果,等項目結束,職工離職了,反過來告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我們建議的辦法就將是,如果對於拒絕接收通知的職工,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通知。在郵寄送達的備註欄目及中,明確寫明書面送達簽訂合同通知書的樣,以備將來進行訴訟時可以有迴旋餘地。

12. 除此之外,建議企業對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最好是解除勞動關係。只有這樣,企業的風險才可以將到最低。當然,因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仍舊需要支付勞動報酬但是企業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3. 針對職工因為逃避保險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建議企業最好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定要職工自己寫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企業做好備案,以防備將來職工向企業索要雙倍工資。

14. 針對一些企業職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擔心需要個人交納社保的問題,可以與職工約定提高職工的部分工資待遇,職工個人應當交納的社保由企業承擔,包含在社保以內。

15. 關於一些職工擔心簽訂合同會影響職工的跳槽問題,如果企業真的想保留該職工,需要該職工提供工作,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讓步,比如,可以約定職工需要離職時,可以隨時離職,企業不追究職工的責任。

16. 當然,需要明確説明的事情是,現在,對於職工明確表示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到底應當怎麼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並不特別明確,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杜仲裁官認為,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就要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終止該勞動關係,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該員工以未簽署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企業還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公司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已經和員工提出過以原來的合同約定條件來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明確表示不同意續簽的,公司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是不違法的。

合同期滿未續簽,但仍然堅持用工的,還有可能會產生雙倍工資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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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本人)與你(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於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覆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通 知

編號:

尊敬的 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公司相關規定,按照公司 年月 日發給您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要求,您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經公司綜合評定,公司決定不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您到綜合辦領取《辦理離公司手續通知單》,並根據該通知單上的要求及説明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離公司手續,辦理離公司手續時間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在辦清離公司手續後,請您交回到綜合辦。

三、以上各項工作由於您的原因逾期不辦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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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勞動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另外:

如果用人單位違返《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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