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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性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性規定

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麼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的規定;關於工作時間,不得違法國家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關於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性規定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判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

平等自願。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裏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於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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