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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説。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不能把“勞動者”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人人都是勞動者”,這樣就會把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在內了。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達到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與勞動者相對的用人單位是指招用他人為其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係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僱員。勞動法律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

《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週歲,不滿16週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係。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於18週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僱傭不滿18週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

(2)勞動能力條件:

由於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又稱用工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僱主、僱傭人等。我國在法律上被統一稱為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對勞動者承擔有關義務者。

我國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類型:

(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稜準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等。 ·

(2)依法核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請幫手,帶學徒。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衞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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