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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關係。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已建立勞動關係,但卻遲遲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利於勞動關係的法律保護。為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範。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口頭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標籤: 勞動合同 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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