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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與變更的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與變更的事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訂立與變更的事項

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以下幾個步驟:

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要約)。要約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並被要約方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內容以及條件等,要求被要約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二、按期答覆(承諾)。被要約方接到要約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後,應在要約方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三、雙方達成書面協議(訂立)。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應以書面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變更後合同的生效時期,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後, 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不成一致的,可在一定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單位應按原勞動部勞部發481號文件給予其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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