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勞動合同 >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精選4篇)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精選4篇)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 篇1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某,女,漢族,1981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漢族,暫無固定工作,*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精選4篇)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YSGGJT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66849114—5)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區鍾公廟鎮_______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馬某某,總經理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GGJT職業學校(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72044781—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江北區江北大道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朱某某,理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銷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係。

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首先我們瞭解一下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的背景,被上訴人寧波市YSGGJT有限公司,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單獨投資的國有獨資公司,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的下屬企業。第三人寧波市GGJT職業學校也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興辦的下屬單位,其法定代表人與寧波市GGJT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朱某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三公司之間有着多麼密切的利益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原則認定,證人提供的對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審判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但一審法院並未考慮相關因素,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公。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丈夫李某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從屬性特徵是錯誤的。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駕校學習取得了公交車駕駛資格後,到被上訴人處報到應聘,並聽從公司勞資科安排到第三人處培訓,既符合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也符合常人的理解。至於學費的問題,那也只不過是代交而已。如果按照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説法,一個已經取得公交車駕駛資格的人還應該再花幾個月的時間去所謂的職業學校培訓,那是完全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事。如果這種邏輯成立的話,今後所有企業在招聘員工之前,先叫他們自己去交昂貴的學費進行職業培訓,然後定奪是否錄用,試用合格了報銷勞動者培訓費,試用不合格勞動者不但沒有分文報酬,還要倒貼進去不菲的培訓費,那將置廣大勞動者於何境地!

2、一審法院對於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培訓項目合作協議》予以認定是錯誤的。這個《培訓項目合作協議》存在重大疑點。協議中居然找不到雙方合作費用結算條款,而且這個協議雙方簽署時間居然是20__年1月1日,我們雖然不能懷疑公交公司的領導們在國家法定休息日忘我工作的精神,但是作為雙方之間的重大合作協議,在1月1日簽訂顯然不合常理,如果非要説是在1月1日簽訂,只能説是敷衍而為。因此,上訴人認為,這個《培訓項目合作協議》明顯是憑空杜撰出來的東西,是被上訴人與第三人聯手規避法律,為了規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係而事後偽造的,一審法院理應不能採信。但恰恰這樣一個漏洞百出的東西,一審法院卻認為該協議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予以認定,並以此否定上訴人丈夫李某某與被上訴人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徵。

3、一審法院認定《跟車實習安全協議》是為了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所實施的管理是錯誤的。《跟車實習安全協議》雖然是案外人林某與被上訴人簽訂,但林某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一批招聘,這個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跟車實習安全協議》第三條明確規定,“乙方未遵守各項規定的,按本企業《違紀違章解除勞動合同實施辦法》予以執行。”而實際上上訴人丈夫李某某遵守被上訴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勤勤懇懇的工作,否則何必起早摸黑到302路公交車上班以至於出事!如果按照被上訴人的説法,《跟車實習安全協議》是《培訓協議》的補充,既然被上訴人認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那《跟車實習安全協議》裏“解除勞動合同”又作何解釋?!不是你的員工,你憑什麼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難道這還不符合事實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徵?顯然被上訴人的該份證據屬於自認證據,對於被上訴人自認對其不利的證據,一審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4、一審法院對臨時乘車證及員工充值卡的證明力不予以認定是錯誤的。上訴人的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訴人試用期間,由寧波市GGJT總公司頒發《臨時乘車證》,其員工乘車卡充值憑證也由寧波市GGJT總公司蓋章。而且有一點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員工乘車卡充值憑證的充值年份,記載是20__年度655次,如果按照第三人的説法,上訴人丈夫李某某是由第三人安排到被上訴人處去進行15天跟車實習的話,那麼充值卡655次又作何解釋?這恰恰證明了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已經在被上訴人開始正式上班的事實。

5、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訴人處跟車實習期間沒有工資為由,認定其與被上訴人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財產屬性特徵是不適當的。試想一想,一個花了近萬元學費並用將8個月時間才考出公交駕駛證,上有老下有小要養家餬口,只能應聘到唯一一個國有壟斷企業的人,你還有什麼資格談條件,開口要工資?!況且,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公交公司跟車實習期間也不到一個月時間。而且,據瞭解,這些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批應聘的公交駕駛員通過層層關卡,最後也不是按照原來招聘廣告中説的成為公交公司的正式合同工,而只是勞務派遣工。因此,一審法院應該在全面、客觀的分析實際情況後,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結論,而不是隻看表面現象,得出偏面的結論。

6、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批招聘人員林某的證詞及調查筆錄不予認定是不適當的。林某的證詞與筆錄詳細地講述了這批新招公交駕馭員如何到被上訴人處報到,如何聽從被上訴人安排到第三處培訓,又如何到被上訴人處正式實習跟車的全部過程。但是一審法院卻以林某本人未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為由而不予認定。如此輕描淡寫一句話,完全否決了對一審原告極為有利的證據!要知道,林某現在作為被上訴人的公司員工,能作證並接受律師的調查,已經實屬不易了,一審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

綜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從表面上非常充分,刻意規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百密一疏,被上訴人的證據還是存在漏洞,使得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被被上訴人自認。而一審法院卻避重就輕,對於被上訴人自認的證據不予認定,導致裁決不公。法律不外乎人情世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神聖與尊嚴,維護社會的良知與正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 篇2

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 _________________ 法院(__________)三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偏差,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 _________________ 法院(__________)三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勞動關係依法解除並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傷待遇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關於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1、一審法院對“__________已經為__________購買了社會保險的情況下,_______________中也不可能給__________再購買一份相關的社會保險,這與法律規定不符,陳__________更不可能獲得兩次賠償,故陳__________與__________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是__________局與陳__________之間的同一勞動關係,而非建立了另一個勞動關係”的認定完全是主觀臆斷。

(1)__________局對上訴人因工受傷進行傷殘待遇賠償是一種行政性質的賠付措施,賠付的方法和措施往往不會考慮諸多的法律關係,只是按流程辦理即可,一審法院不能認為其賠付了費用,就認可了勞動關係的性質。

(2)__________局事實上不應該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被上訴人構成“不當得利”。對上訴人的工傷待遇責任應完全有用人單位(被上訴人)完全承擔。被上訴人所佔盡的便宜已接近數__________萬元,按一審法院的理解,那麼上訴人因工受傷,被上訴人反而可以從中得利?

(3)、如果__________局認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__________育局之間的同一勞動關係,那麼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付標準就應該是_____元,而非1__________9元,因此,一審法院混淆了社保機構賠付和本案事實本質的關係。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依法建立了勞動關係,與_____局(__________職中)之間屬於人事關係。__________局針對上訴人等羣體的留薪離崗政策是特定時期下對職_____工的安撫和改革措施。一審法院存在錯誤認識。

(1)__________局對上訴人的每月發放的待遇是一種補償性的安撫性質的費用,即上訴人不須進行教育部門任何工作,就可領取該待遇(月__________4元),這種待遇應如何理解,簡單的説就是上訴人的“公辦教師”身份而享有的。

(2)20__年汶川地震以後,被上訴人因自身需要,多次邀請上訴人到該校工作,雙方即建立勞動關係,約定月工資額為__________0元。被上訴人利用了上訴人因人事關係的特點另享受待遇的便利,以非常廉價的報酬享有了上訴人的勞動成果。

(3)一審法院認定“託管的工作單位要求上訴人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應屬合情合理”這一事實認定是有意偏袒,與該判決中查明的事實也不符。上訴人享受“公辦教師”離崗讓位的政策後,完全的可以不用理睬被上訴人或託管單位的任何指派工作,重新到被上訴人處從事電工內工作完全是新的一種勞動關係的建立。

(4)一審法院認可了__________局作出的(201_____)14_____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那麼同樣的認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新的勞動關係,被上訴人的用工主體適格。在此基礎上再認定屬於同__________局之間的同一勞動關係確屬荒唐和前後矛盾。

二、關於一審法律適用的錯誤。

1、一審法院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因工受傷第二次住院前(__________年5月15日)達成的協議賠償和補償金額,納入工傷待遇予以全額品迭違反法律“不告不理”的審判中立原則。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均認可雙方就上訴人第二次住院前的相關賠償和補償費用(包含護理、伙食營養補助、交通費)等達成協議,這一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屬民事自治的範疇,雙方當事人有權處置自己的行為和財產,應合法有效。

(2)在一審審判時,被上訴人也並未提出和要求予以品迭,而主審法官主動要求雙方提供和出示,其後在判決書中想當然的予以扣除,其法院的中立性、判決的公正性何存?

2、一審法院應當依法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而置之不理,於法律規定不符。

(1)一審判決書中“陳__________在申請仲裁時要求解決的是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而不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只是陳__________在庭審時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這不符合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也不是本案被告需要解決的問題,故陳__________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認定和表述是有意的避重就輕,是為達到該判決書的最後判決結果的錯誤認知。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受傷職工因工受傷評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後的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上訴人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一般的司法處理慣例。一審法院應當確認雙方之間勞動關係是否解除,也應當闡明上訴人是否應享受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待遇事項。然而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沒有明確,從而導致一審判決前後矛盾,不具備基本的説服力。

結合以上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上訴人認為應當予以徹底糾正,依法撤銷三台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三民初字第__________2號《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勞動關係依法解除並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傷待遇人民幣__________元。

懇請具有更高法學造詣和認知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判決存在的錯誤予以糾正,維護受傷職工的基本權益,維護法治公平正義!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 篇3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保險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1月9日作出的(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撤銷(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予以改判;

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6萬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4萬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1.2萬元、支付上訴人工作期間業務發展費用報銷款9107.53元,合計:_________________¥135107.53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關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工作底稿》、《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認定錯誤。

一審中查明:_________________蔡為被上訴人的高管,職務為市場總監兼業務管理部負責人;王系被上訴人工作聯繫人,公司的多份文件中皆列明其身份。

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關於與蔡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載明:_________________雙方勞動關係自20__年4月30日起協商解除,而上述“工作底稿”系20__年4月16日由蔡簽署,蔡簽署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對“工作底稿”中的內容的確認系代表被上訴人的確認。

王於20__年11月1日轉發的電子郵件,附件為“_____20__年預算”(含《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郵件正文中説到:_________________“根據董事長11月1日的會議精神,20__年度的預算略有變化,以這套表式為準”,該預算表在上訴人與蔡的郵件往來中也進行過確認,顯然,該預算系公司行為,此後上訴人又從被上訴人處用優盤再次拷貝下這個預算表,打印後作為證據在一審時提交。

上述兩份證據原件系被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對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的內容予以否認,違背了禁反言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是濫用抗辯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一審法院卻認定上訴人不能提交原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顯然是未查明事實,枉法裁判。

二、關於上訴人的工資標準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直接採用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上訴人的工資標準,事實未查明事實,法律適用錯誤。

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直銷營業部負責人崗位聘任協議》及《保險營銷員合同書》,經查明因被上訴人未簽署蓋章,還未生效。而上述預算表中的“20__年度預算編制説明”第3條“管理費用中的人事費用是指從事行政管理責能人員的工資總額,包括各類社保、公積金及計提的三金”,預算“項目明細”中又列出了“員工工資”、“勞務用工費”、“負責人津貼”、“業務發展費”等一系列組成內容及標準。

但一審法院卻以兩份未生效的合同來確認上訴人的收入組成,並要求上訴人對其進行舉證,全然不顧上訴人的雙重身份——“營業部負責人”兼“保險營銷員”,並對公司作出並確認的預算表中關於上訴人的收入組成及標準不予理涉,裁判嚴重錯誤。

上訴人一審中主張了自己的工資標準,同時,上述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明確記載了上訴人開始兩個月工資為¥6000/月,此後為¥12000/月。但被上訴人對此均不予認可。

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舉證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

同時,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因此,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製作和保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一審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以查明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收入及標準。

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應當推定上訴人主張的工資標準成立。

三、被上訴人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上訴人依法應獲得經濟賠償金。

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得出“無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結論,同時也以此結論作為不支持經濟賠償金的理由。

上訴人一審訴訟中主張是被上訴人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因為被上訴人停止了設立之中的無錫營業部,同時也未向上訴人提供其他工作崗位,事實上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一審中,被上訴人的答辯時甚至認為雙方自始就沒有建立過勞動關係,並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之一《關於保險公司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停止經營的通知》也載明:_________________“各分支機構所有員工停止上班,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也證明了上訴人的主張是屬實的、無爭議的。一審法院卻武斷的作出判斷。

顯然,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四、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墊付的應報銷業務費用。

一審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報銷墊付的業務費用,被上訴人不予認可。

但是,上述工作底稿中被上訴人已經明確上訴人已經將票據提交被上訴人,且對用途及發生時間進行篩選,剔除不能報銷的費用後,確認應報銷款項為¥9107.53元。同時,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之一《工作了結的説明書》中也載明瞭上訴人墊付的業務費用未得到報銷,説明被上訴人對此事實是認可的。

上述工作底稿審計的事項是“資產負債審計”,通俗的説就是被上訴人對外的負債,被上訴人拒絕支付報銷的款項,也就是不履行債務,則應當出示報銷款項已經支付給上訴人的證據,因為墊付業務費用發生的票據原件已經由被上訴人一方持有。

一審法院仍然以上訴人未提交業務費用的相關票據為由駁回上訴人要求獲得報銷款的請求,顯然是錯誤的裁判。

一審法院在案件事實未查清、法律適用不當的情況下,就草草駁回上訴人相關訴請,實在是有失法律之公允;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以求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不認可勞動關係上訴狀 篇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者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laodong/0p9we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