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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合作開發合同範本

礦山合作開發合同範本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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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鑑於:

1、甲方已於20xx年11月8日與某某鐵礦(投資人:某某)簽署《鐵礦轉讓協議》,並如期交付全部轉讓價款,取得某某鐵礦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礦山附屬設備、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礦山經營權等一切權益。

2、甲、乙雙方已於20xx年日達成開發某某鐵礦。

3、甲、乙雙方因擴大生產規模之需要,擬引入丙方資金及管理人員。 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合作開採上述河北省某某鐵礦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礦山地址及開採地界

本鐵礦礦址位於河北省某某地區,經緯度範圍: ,北緯 ,礦區面積0.81平方公里,暫以原某某鐵礦獲發的編號為 號的《礦產資源勘察許可證》所圈定的範圍為準。待《採礦許可證》辦妥後,以《採礦許可證》所圈定範圍為準。

第二條、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資方式: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包括本鐵礦探礦權、採礦權,礦山現有設備及

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已開採的叁萬餘噸鐵礦石)等權益及資產在內,本礦山的協議價值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在甲、乙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基礎上,以人民幣貳仟萬元為總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佰萬元並向本礦山提供兩台幹選設備(設備出資合計作價人民幣壹佰萬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礦山30%的股權。

丙方入資後,本礦山股權結構為:甲方佔股45%,乙方佔股25%,丙方佔股30%。

2、合作經營主體:

鑑於:甲方已經全權收購某某鐵礦(註冊號: )並已辦理投資人變更手續,甲方獨資成 鐵礦(註冊號: );甲方已以某某鐵礦名義向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及相關部門報審申辦採礦權相關手續,且已獲批通過。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設立獨立的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暫以某某鐵礦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礦業企業作為鐵礦石開採、加工、鐵精粉銷售經營主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合作經營原則: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礦山經營盈餘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債務按照各自出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其餘兩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代償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逾期須依照代償總額每日向代償方支付1%的滯納金。

4、合作經營標的:

合作期內,上述某某鐵礦探礦權、採礦權及選廠、尾礦庫等附屬設施、設備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該礦礦區周邊地界新設探礦權、採礦權等權益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礦山的經營管理:

礦山的經營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駐礦山人員共同負責,統一核算。礦長、選廠廠長、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選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中,礦長、選廠廠長應在20 年 月 日之內到位。各方派

駐礦山人員薪資計入礦山經營成本。礦山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約定。

礦山及礦山經營主體在經營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後,由礦山經營主體法人具體實施。

6、出資到位時限:

本協議一經簽署,丙方出資資金須在在十五日內到位並支付給甲方。

7、合作前債權、債務的處理:

本協議簽署之前,本鐵礦轉讓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承擔;本鐵礦原投資人、股東以及其他關係人以本鐵礦(含探礦權、採礦權,礦山現有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權益及資產)為標的設置的抵押權、質押權等他項權利由甲、乙雙方負責消除,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承擔。

8、後續投資原則:

經三方協商一致,丙方入資後,三方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合計出資人民幣伍佰萬元,用於建設生產規模為日產200噸鐵精粉的選廠及其附屬設施,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貳佰貳拾伍萬元,乙方出資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丙方出資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該投資所需資金根據礦山及選廠建設的實際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資比例,於實際資金需求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到位。

本投資預計於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及選廠規劃於20xx年7月1日起實際投入生產。

在上述投資規劃基礎上,實際投資資金需求超過人民幣伍佰萬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追加投資。任何一方不能足額追加投資的,可由其他兩方之一替代出資,但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鐵礦價值(人民幣貳仟萬元),將替代出資額對應的股權轉讓給替代出資方(其計算方式如下:轉讓股權份額=替代出資額÷鐵礦協議價值×100%)。

本礦山後續投資規劃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資規劃原則執行。

第三條、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經營不設定終止期限。

第四條、合作各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提供上述礦山探礦權、採礦權、經營權相關證照、手續,提供現有礦山及選廠全部設備及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動資產(甲方負責提供詳細資產清單、財務明細賬作為本協議附件),並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

上述證照包括:《採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採水證》、《爆炸物品使用、儲存許可證》及當地環保機關出具的《環境評估報告》等。

辦理上述證照、手續所需費用,除採礦權價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擔。採礦權價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擔,列入上述第二條第8款規定的投資規劃中進行支付,並由甲方負責爭取分批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優惠政策。

2、甲方負責協調與某某鐵礦原投資人及股東的關係,保證該鐵礦探礦權、採礦權及其他一切經營權利全部轉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鐵礦原投資人及股東異議造成鐵礦無法正常經營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及當地村民之間的關係,及時取得選廠、尾礦庫、排毛溝及其他經營場地所需徵地手續,及時取得水源、電力供應手續,保證礦山正常開展生產經營。

選廠、尾礦庫、排毛溝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所需徵地費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擔,列入上述第二條第8款規定的投資規劃中進行支付。

4、甲方負責協調與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的關係,在未辦妥上述證照的情況下,保證礦山各項設施建設的順利完成及鐵礦石開採、加工及鐵精粉銷售的順利進行。

5、甲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6、甲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

2、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及當地村民之間的關係,及時辦理完成礦山經營場地徵地及水源、電力供應、選廠建設等相關手續,保證礦山在未辦妥上述證照的情況下其建設、經營進程順利進行。

3、乙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4、乙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三)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丙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及相關設備投入。

2、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時配合辦理完成礦山經營場地徵地及水源、電力供應、選廠建設等相關手續,保證礦山建設、經營進程順利進行。

3、丙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4、丙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內辦妥本協議第四條第1款第1則所約定證照的,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貳拾壹個月期限內,甲方須保證本礦山完成期限為壹拾個月的正常生產和鐵精粉銷售;本礦山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須100%退還丙方其實際已出資金額(含礦山股權投資額人民幣陸佰萬元及後續出資額),並根據丙方實際出資金額,自各筆資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屆滿之日,按照3‰/日計算,向丙方支付違約金;應退丙方出資金額及應付違約金須在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賠付責任後,丙方所佔出資比例不變。

違約除外條款:①在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內,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第1

則所約定的證照已經辦妥,則甲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2、甲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二)、乙方違約責任;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三)、丙方違約責任;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六、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有關各方應;七、出現

則所約定的證照已經辦妥,則甲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②因礦山及選廠自身運營問題導致其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③因國家政策變動、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礦山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及相關設備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有關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本協議簽署地的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作終止:

1、合作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整體出售、轉讓本礦山及選廠,本協議終止。本礦山整體出售、轉讓所得淨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據出資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

3、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隨時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署前已經洽購但尚未交付安裝、使用的設備,若不符合礦山及選廠規劃需求的,由甲、乙雙方負責辦理退貨手續,並負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經濟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陸份,合作三方各持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簽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簽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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