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採轉讓合同
- 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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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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