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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起訴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起訴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起訴書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貴州某某蔬菜種植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貴州省黔西縣某某鎮前華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餘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貴州省黔西縣谷裏鎮前華村二組。

原告因與被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黔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__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勞(人)仲案字【20__】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駁回被告袁澤鬆全部仲裁請求;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於20__年4月經黔西縣政府招商引資投資設立,從事蔬菜種植及銷售,種植基地位於黔西縣谷裏鎮前華村內。我公司因自身員工人手不足,每當蔬菜成熟時便僱傭當地村民進行採摘、裝運。根據蔬菜產量的情況,僱傭人數及天數不經相同。原告通過向村民發出僱傭通知,僱員根據自身的時間任意選擇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僱傭被告從事採摘、裝車主要集中在20__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計算報酬。平均每月從事僱傭活動天數不超過12天,被告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從事僱傭活動,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須參加勞動、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被告為勞動關係,被告所受的傷為因工受傷錯誤。

被告在受傷後向黔西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並作出黔人社決【20__】7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該決定書認定本案事實,並作出錯誤裁決。原告至開庭前從未得知被告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未向原告瞭解情況,未向原告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第一、被告需對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及系因工受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生效承擔證明責任。第二、人社局未按規定向原告依法送達,未送達的對原告不發生效力。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未生效的證據認定原被告系勞動關係明顯錯誤,錯誤裁決原告需承擔被告各項損失。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實,駁回被告的仲裁請求。

此致

黔西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貴州某某園蔬菜種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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